杜新枝養育郭威28年, 是恩還是罪? 聽聽老法官怎麼說

網路上有一種聲音認為:杜新枝都養育了郭威28年,郭威應該記住這28年的養育之恩。郭威如果離開郭家,離開河南就是忘恩負義,郭威如果與郭家決裂,起訴杜新枝就是大逆不道。

表面上看,這種說法似乎有那麼一點道理:郭威是杜新枝帶大的,至少在18歲之前,其吃穿住用都是郭家給的,雖然郭家沒有讓他受到良好的教育,沒有給他一個可以助他發展得更好的環境,但郭家至少沒有讓他忍飢挨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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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在看老同志打牌的時候,我將錯換人生28年案跟幾個老同志聊了聊,順便把網路上的這種觀點拋給幾個老同志,想聽聽他們的看法。

可能是我丟擲的問題涉及到道德倫理和法理等多個方面的內容吧,四個打牌的老同志來了興趣,牌都不打了,一本正經地就我提出的問題展開了討論。

四個老同志中有三人認為網路上的說法沒有錯,“我養你小,養我老”是他們的理論支援,“雖然杜母的做法有錯,甚至有罪,但她對郭威是視為己出的,她給了郭威母愛,養育了他28年,這段養育情郭威不但不能忘,而且還要給予彙報,為她養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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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三人表達完,一直默默聆聽的退休老法官沉思了片刻道:這個問題要從兩個方面去分析。

第一,如果錯換人生案只是淮河醫院由於管理混亂而造成的工作失誤,那麼我支援三位的觀點,郭威的確有責任為杜母養老,雖然因為錯換使郭威失去了更好的生活、學習、教育、發展環境,但那不是杜母的錯,郭威應當理解;

第二,如果錯換人生案的真相是人為的“偷換”,是杜某與淮河醫院的一次共同犯罪,那麼,郭威和姚策、許敏一樣,是該案的受害者,杜某是犯罪行為的策劃者或者實施者,她對郭威28年的“養育”實質是對受害人的一種變相控制,是犯罪的延續,與“養育”沒有任何關係,更談不上什麼養育之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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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法官解釋道:杜某是犯罪主體,她的犯罪目的是用病兒換健康兒,用姚策換郭威,郭威只是她的犯罪目標,和盜竊案中的“贓物”是一個意思。罪犯如何處理“贓物”主要看罪犯對“贓物”的用途。舉個例子說,假如“贓物”是盜竊來的一塊寶石,為了讓“贓物”更有價值,罪犯會花費更大的代價去加工這塊寶石,去給寶石鑲金鑲玉,罪犯的這種花費只是為了使“贓物”為他創造更大的價值,這種付出是一種私利行為,根本不是為“贓物”在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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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使另外三位老同志聽得更明白,老法官舉了一個更形象的例子說:黑工廠、黑礦山透過非法手段獲得童工後,為了榨取勞動價值,他們同樣會給童工吃飯、穿衣、治病,這些黑老闆對童工的付出是為了榨取更多的勞動價值,他們的這種行為能叫“養育”麼?杜某用姚策換郭威,目的在郭威能夠為郭家傳宗接代,能夠為她養老送終,所以,她對郭威28年的付出是基於犯罪目的一種投資,實現從郭威身上獲取最大利益的終極目標。她在郭威身上的“投資”不是在養育郭威,而是在控制郭威,在用“感情”綁架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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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如果偷換罪名成立,那麼,杜母對郭威的28年“養育”不但不是恩,而且還是罪!因為她剝奪了郭威28年享受骨肉親情的權利,剝奪了他受到更好的教育獲得更好的發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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