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奈兒在與華為商標糾紛中敗訴 , 為何?
4月21日,據BBC報道,法國奢侈品牌香奈兒在與
華為
的商標糾紛中敗訴。這起糾紛始於2017年,當時華為曾向商標機構歐盟智慧財產權局(EUIPO)申請批准註冊其計算機硬體商標。該商標由兩個垂直半圓相交構成,香奈兒對此表示反對,稱該設計與其“雙C”商標相似。此後,商標局於2019年駁回了香奈兒的反對意見,稱不存在相似之處,也不可能在公眾心中造成混淆。隨後,香奈兒再次於盧森堡法院對這一裁決提出質疑,該法院在週三的裁決中駁回其上訴,歐盟綜合法院裁定認為,有爭議的商標有一些相似之處,但它們的外觀差異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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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學姐為大家介紹一下關於商標的法考知識點,我們從國內《商標法》看商標的必備條件:
(1)法定構成要素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2)顯著性(認別性)
所謂的顯著性指的是當看到商標,消費者則能清楚的辨認指定的商品的來源,同時可以藉助該商標區別於同種或者同類商品來源的性質。
我國《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如何判斷商標是不是具有顯著性,各國商標法中均沒有明文規定。因為這種判定具有一定的主觀性。但商標的顯著性是客觀的,它取決於商標的構成、商標與商品或服務的關係、商標的使用情況。
在實務中,一般判斷商標的顯著性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1。與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關。商標與商品的聯絡越密切,商標的顯著性越弱。
2。商標的實際使用。商標是證明商品來源的,因此總是和商業活動相聯絡。經過市場使用,被消費者認知,就意味著該商標產生了區別能力。
3。整體認定。整體形象上給人留下深刻印象,便於識別,即具有顯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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