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殼找房“凶宅”事件, 是貝殼找房之錯嗎?

今年四月張先生(化名)透過

貝殼找房

平臺,以145萬的價格買下一套為117平的二手房,並在6月25日完成過戶手續,但沒想到在“物業交割”期間因為原房主在6月30號,在房間裡與其他人衝突,將他人捅傷致死,事件發生後,該房產被警方查封成為“凶宅”

貝殼找房“凶宅”事件, 是貝殼找房之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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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件發生後,張先生希望貝殼找房退還中介佣金,並且對公眾道歉,那麼問題來了此次事件是貝殼找房之錯嗎?我們來回顧下案發情景!

首先理清時間線,張先生是在四月份看房,六月25號完成過戶,但是兇案發生時間是在當月30號,也就是說這是屬於突發事件,是不可預知,無法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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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件的發生在於,原業主的前妻想要他分錢,所以帶了幾個社會青年去家裡鬧事,而張先生申訴的點在於,他說中介方明明知道原業主方有家庭矛盾,但是沒有提前警示,在這裡先不說中介知不知道這回事,就算知道有感情糾紛,也無法判斷出會發生命案吧!

並且之後幫張先生辦理過戶手續的中介,也曾跟記者說過,在辦理過戶的當天就提醒過他,業主前妻鬧事的訊息,這裡的真假我們暫時不清楚,所以不深入討論,那麼對於該事件如何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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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房屋在交付前因為房主的刑事犯罪而變成凶宅,影響房屋居住的重大因素,故凶宅轉讓屬於事實上的不能履行。根據(民法典)580條例:因為事實不能履行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

像本案中的情況,張先生可以依法申請取消買賣合同,並且要求房主承擔賠償責任,而因為刑事案件導致的合同終止中介方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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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裡不知道各位怎麼想的,張先生多次提出退還中介費,但是於法無據,只能說人倒黴了喝涼水都塞牙,如果張先生在25號過戶完就讓原房主搬走的話,那麼就不會有這一切,或者說不會跟他扯上關係

而中介方錯了嗎?帶你看房,幫你談價、簽約,整個流程下來,中介方也付出了時間精力,並且案件發生在過戶後的幾天,人家也不能未卜先知吧?如果僅僅以這個理由要求退款,不覺得太幼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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