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氣氛組成員與客人“包夜”,客人中途喊朋友來“拼單”所引發的強姦、輪姦案

氣氛組成員小婷與蔡某約定1500元“包夜”。事後,趁小婷醉酒狀態下叫來朋友李某“拼單”,李某走後,蔡又再一次與小婷強行發生關係,次日,小婷報警。看看法院怎麼判這起嫖娼、強姦並帶有輪姦性質的案件。。。。。

酒吧氣氛組成員與客人“包夜”,客人中途喊朋友來“拼單”所引發的強姦、輪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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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廣東珠海,蔡某,男,1989年出生,建築施工員。李某,男,1985年出生,工程師。小婷,女,1994年出生,某酒吧氣氛組成員。

去年10月份,蔡某與朋友一起到某酒吧喝酒時,期間認識了主動前來敬酒的小婷,二人交談曖昧,當晚小婷主動提出可以為對方提“特殊服務”,後兩人約定以1500元“包夜”。到了酒店房間,兩人發生了關係。

趁小婷醉酒熟睡,蔡某“突發奇想”,將自己嫖娼之事告訴李某,問對方要不要“拼單”?並拍下小婷照片發給對方,李某表示同意,並根據定位來到酒店房間。蔡某把燈關了以後,坐在沙發上,讓李某到床上與小婷發生關係。過程中,小婷醒來後發現並不是蔡某,於是拼命反抗。李某並沒理會,並表示已經付了嫖資,而且還可以加錢,讓小婷不要反抗。蔡某並未阻止,而是拿起手機將過程都錄了下來。

事後,小婷說要報警,蔡某則以公開影片為要挾,阻止小婷報警。李某離開後,蔡某準備再次與小婷發生關係,開始時小婷並不同意,可是蔡某又以公開影片為要挾,與小婷發生關係。

次日,小婷在閨蜜的陪同下報警,並要求刪除影片內容。

一、李某(男)、蔡某(男)涉嫌強姦罪嗎?小婷(女)會被處理嗎?

1、蔡某第一次與小婷發生關係是以1500“包夜”的嫖娼賣淫行為,過程中小婷也並沒有反抗,故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第66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最後小婷被處以行政拘留7天、罰款2000元,將違法所得1500元予以沒收。

《刑法》第236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2、李某與小婷發生關係時,是在小婷醉酒熟睡無意識情況下發生的,而且在小婷醒來後,明確表示不同意,李某依然侵犯小婷,因此這是在違背婦女意志的性行為,已構成強姦罪。

法院以強姦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3、蔡某在李某強姦小婷之後,以公佈影片為要挾,在違背婦女意願的情況下,再次與小婷發生關係。因此,蔡某的強姦行為是法定的輪姦情節,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終法院以帶有輪姦性質的強姦罪判處蔡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二、總結

1、女性性自主權(貞操權)是不可侵犯的。無論對方是什麼職業,在什麼情況下,哪怕對方已經收取了嫖資,只要對方不願意了,就必須遵從婦女的意願。否則一旦女方追究責任,很大機率會被認定為強姦罪。

2、知法懂法的必要性!大家有沒有發現,同是強姦罪,李某與蔡某的處理結果相差懸殊,因為蔡某的強姦行為是帶有輪姦性質的強姦罪。根據法律規定,二人或多人以上的強姦行為,第一個行為人按一般強姦罪論處,而第二個或以上行為人則按帶有輪姦性質的細強姦罪論處。前者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來量刑。後者則是十年以上至無期徒刑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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