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提前把銀行卡里的錢轉走,離婚時卻損失更多

妻子提前把銀行卡里的錢轉走,離婚時還能要回來嗎?這是真實的案件,劉某和關某兩個人在鬧離婚,因為財產起了爭執,其中劉某手頭上有一張銀行卡,裡面存了14萬,這些錢都是劉某個人的退休養老保險金。妻子關某手中也有一張銀行卡,裡面存了19萬。但是關某在兩個人鬧離婚之前就已經把這19萬全部都轉給其他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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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訴離婚的時候,劉某主張要分割關某手中的19萬,因為劉某認為這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關某拒絕劉某的訴求,關某的理由是這,19萬已經用於還債了,可以關某卻拿不出來確鑿的證據。同時關某還要求分割劉某銀行卡中的1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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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該如何判決這個案件呢?法院的判決概括起來主要分兩點,第一點,劉某手中的14萬是個人養老保險金,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這14萬屬於夫妻共同,所以關某可以獲得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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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關某銀行卡中的19萬,由於關某無法證明這19萬的合法去向,所以推定這19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且關某的行為屬於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侵害另一方對財產的處分權,在離婚的時候關某應當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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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終判決這19萬全部歸皮某所有,最後關某隻獲得了7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還倒欠劉某12萬,這就是法律對關某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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