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爽2.9億,范冰冰8.8億,都是偷稅漏稅,罰款為什麼不同?

前兩天,關於鄭爽的“天價片酬”的風波落下帷幕,鄭爽最終被罰2。9億的處罰金。但很多網友好奇,為什麼范冰冰當年被處罰8。8億,較之鄭爽多了這麼多。這些罰款是如何計算出來的呢?財務人吃瓜也要吃的專業,給你算明白了!

鄭爽2.9億,范冰冰8.8億,都是偷稅漏稅,罰款為什麼不同?

范冰冰:

鄭爽2.9億,范冰冰8.8億,都是偷稅漏稅,罰款為什麼不同?

鄭爽:

鄭爽2.9億,范冰冰8.8億,都是偷稅漏稅,罰款為什麼不同?

1

納稅主體有區別

我們從公佈的范冰冰和鄭爽的涉稅案例來看,他們的納稅主體是有不同的。

范冰冰的

納稅主體涉及的個人、工作室、公司。

鄭爽2.9億,范冰冰8.8億,都是偷稅漏稅,罰款為什麼不同?

依法對

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

追繳稅款2。55億元,加收滯納金0。33億元;對范冰冰採取拆分合同手段隱瞞真實收入偷逃稅款處4倍罰款計2。4億元;對其

利用工作室賬戶

隱匿個人報酬的真實性質偷逃稅款處3倍罰款計2。39億元;對其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

少計收入偷逃稅款處1倍罰款計94。6萬元;對其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兩戶

企業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非法提供便利協助少繳稅款各處0。5倍罰款,分別計0。51億元、0。65億元。

鄭爽的

納稅主體主要是其個人。

鄭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報

個人

收入1。91億元,偷稅4526。96萬元,其他少繳稅款2652。07萬元。

個人、工作室、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這都是不同的納稅主體。其實從這些公佈的資訊也可以看出,明星取得的片酬包括其他演藝收入主要有透過三種方式納稅。

1、個人名義

2、個人成立的工作室(個獨、個體性質)

3、公司

1、個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2019年後工薪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一同作為綜合所得來計稅,以每一納稅年度的綜合所得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

2、個人工作室並不是法律概念上的企業型別,設立人根據自身需求將工作室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企業型別,適用不同的法律規範,明星工作室通常註冊為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按個人所得稅法,工作室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

3、成立公司即企業法人後,公司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是繳納企業所得稅,按企業所得稅法,稅率為25%,在影視文化公司方式下,明星要取得個人收入往往是透過分紅、股息的方式,這時需要繳納20%的個稅。

注:以上均只列明所得稅,對於增值稅等其他稅收來說,也需要按規定繳納,這裡不做闡述。

實際操作中,明星透過設立工作室、影視公司等方式籌劃稅務,各地的個人獨資低徵收率的政策、稅收窪地的高比例稅收返還,也是高收入人群鍾愛的“籌劃方式”,2018年范冰冰事件後,各地對影視行業的核定收緊。

查賬徵收下收入、支出混亂,

個人支出和企業支出的混淆不清等都是稅收風險,經不起查。

鄭爽於2019年主演電視劇《倩女幽魂》,實際取得片酬1。56億元,其中的1。08億元,製片人透過向鄭爽實際控制公司“增資”的形式支付。雙方先通

過簽訂所謂“增資協議”來規避行業主管部門對“天價片酬”的監管,然後再透過虛假申報偷逃稅款。

2020年,鄭爽與張恆發生糾紛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後,相關當事人擔心“天價片酬”事實敗露而解除“增資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

鄭爽在2019年已提供演藝服務並實際取得片酬,已發生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應當依法申報納稅

;解除“增資協議”不改變鄭爽未如實申報導致少繳稅款的

既定事實

,也不影響對其偷逃稅主觀故意行為性質和金額的認定,稅務部門因此依法對該部分片酬涉及的稅款進行追繳,並加收滯納金和處以相應罰款。

2

少交稅款和偷稅定性

我們從公佈的范冰冰和鄭爽的涉稅案例來看,他們都涉及少交稅款和偷稅兩種定性。

范冰冰在電影《大轟炸》劇組拍攝過程中實際取得片酬3000萬元,其中1000萬元已經申報納稅,其餘2000萬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618萬元,少繳營業稅及附加112萬元,合計730萬元。此外,還查出范冰冰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

少繳稅款2.48億元,其中偷逃稅款1.34億元。

鄭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報個人收入1。91億元,

偷稅4526.96萬元,其他少繳稅款2652.07萬元。

少交稅款和偷稅,不同的定性結果不同。

1、罰款不同

一般情況下,納稅人未繳或少繳稅款會被稅務機關處罰。

納稅人下列常見的未繳或少繳稅款行為應被處罰:(1)偷稅行為。(2)不進行納稅申報行為。(3)逃避追繳欠稅行為。(4)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行為。(5)抗稅行為。(6)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行為。

但是,如果是因納稅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稅收徵管法規定,因納稅人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

也就是說如果少交稅款不屬於納稅人主觀意識造成,換句話說,不涉及定性為偷稅,一般不予罰款,只補稅款和滯納金。

2、追徵期不同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3

追究刑事責任

(一)納稅人

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

數額在5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

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二)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繳義務人不適用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條款。只要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即應立案追訴。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構成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鄭爽首次被稅務機關按偷稅予以行政處罰且此前未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相應的稅款及滯納金已在規定期限內全部繳清。

若其能在規定期限內繳清罰款,則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若其在規定期限內未繳清罰款,稅務機關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范冰冰也是同樣的情況。

4

罰款為什麼倍數不同

對范冰冰採取拆分合同手段隱瞞真實收入偷逃稅款處4倍罰款計2。4億元;對其利用工作室賬戶隱匿個人報酬的真實性質偷逃稅款處3倍罰款計2。39億元;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計收入偷逃稅款處1倍罰款計94。6萬元;對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兩戶企業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非法提供便利協助少繳稅款各處0。5倍罰款

鄭爽2.9億,范冰冰8.8億,都是偷稅漏稅,罰款為什麼不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

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本案中,考慮到鄭爽偷逃稅案件發生在2018年規範影視行業稅收秩序以後,主觀故意明顯,區分其不同的違法行為,稅務機關依法從嚴進行處罰。其中,對改變收入性質偷稅部分,處以4倍罰款;對收取所謂“增資款”完全隱瞞收入偷稅部分,由於情節更為嚴重,處以5倍“頂格”罰款。

並不代表本號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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