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知否知否》看北宋法律制度對當時社會生活的影響

以北宋為背景的影視劇《知否知否應是綠肥紅瘦》(以下簡稱《知否知否》),圍繞盛家、顧家、齊家等官宦家庭成員的成長、愛情、婚姻等,展現了北宋官宦人家的生活。

雖然該劇改編自現代網路小說,但影視劇將虛化的歷史背景設定為北宋,因而其中必然反映北宋時期的法律制度。接下來我們就以劇中反映的人物生活、行為和思想,結合北宋法律具體規定,探析北宋法律制度在當時社會中的運用及法律對個體命運的影響。

從《知否知否》看北宋法律制度對當時社會生活的影響

北宋關於調整和解除婚姻關係的規定集中體現在《宋刑統·戶婚律》中。不過,在《宋刑統》的其他(門類)律條中也散見涉及解除婚姻關係的規定。

1、婚姻締結的條件和程式

自西周起,中國古代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只有家長才有主婚權。在《知否知否》的劇情裡,涉及了下聘、寫婚書等婚姻成立的條件與步驟。那麼,在北宋古代締結婚姻有哪些條件和程式呢?

首先是法定婚齡,在影視劇中我們經常看到古代女子十五及笄,及笄後可以出嫁。然而在北宋,女子年滿十三就可以出嫁。《宋刑統》規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並聽婚嫁。”這個年齡在現代尚屬於未成年,是禁止結婚的,但在北宋則是法定結婚的年齡,只要到了這個年齡成婚,就是合法的。

到了成婚的年紀,也不是隨隨便便就能成婚的,有聘有娶方成婚,要遵循成婚的禮儀。我國古代婚姻禮儀分為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六個階段,稱為“婚姻六禮”。古代婚姻基本都遵循這六禮,只是不同的朝代會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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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宋,不同的門戶等級之間也有所不同。如官宦貴族成婚仍然是六禮,民間則簡化成四禮,合併問名和納彩,請期併入納徵。

其中,納彩、問名、納吉都需以雁為禮。因而在劇中,可以看到袁家下聘求取盛華蘭時,聘禮主要為塞外活雁一對,副禮若干。

《儀禮·士昏禮》記載:“昏禮下達,納采用雁”“賓執雁,請問名。”

《知否知否》中,與婚姻締結程式有關的情節還有小公爺齊衡被迫簽下婚書。那麼,婚書的性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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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宋,婚書就是婚約,一經成立就具有法律效果,如果無故悔婚,將受到法律處罰。《宋刑統》規定:“諸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或雖無許婚之書但受聘財者,若更需他人者,杖六十。”這條規定實質上是對女方的限制,若女方悔婚則會有刑罰。

2、家庭結構:一夫一妻多妾制

在影視劇《知否知否》中,無論盛家的林小娘、衛小娘,還是國舅家的鄒小娘,在家庭地位上均為妾。

妾制在中國古代有悠久的歷史,自西周起我國封建社會就確立了“一夫一妻多妾”制,在整個封建社會,妾都是常見的存在。在妻妾關係中,正妻處於主導地位,妾只能是處於從屬的地位,即妻尊妾卑。

在劇情中,林小娘作為妾室過得比正妻大娘子還體面,她設計讓衛小娘一屍兩命去世後,盛家老太太趁機教導盛紘要讓正妻為上,嫡系為尊,這樣才不至於寵妾滅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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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中的林小娘和鄒小娘仗著主君的寵愛,不把正妻放在眼裡,囂張跋扈。事實上,妾固然有寵愛,但在法律上寵妾滅妻是絕不允許的。

《宋刑統·戶婚》規定:“諸以妻為妾,以婢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為妻,以婢為妾者,徒一年半,各還正之。”

妻妾失序的行為要處以懲罰,還要改正,這是為了維護家庭尊卑倫理秩序。

劇中林小娘、鄒小娘的悲慘結局,也是因妻妾不同的地位推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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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姻解除形式:和離、休妻

在劇中,盛明蘭和祖母回老家探親時,見證了堂姐盛淑蘭和孫秀財和離的過程。盛明蘭和顧廷燁成婚後,顧廷燁也曾寫下和離書。那麼,在北宋和離的性質是什麼?

和離是我國古代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方式,屬於男女雙方自願協商解除婚姻,北宋也不例外。《宋刑統》中有明文規定“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

無論是現代還是古代,婚姻解除都會面臨一個不可避免的問題:財產分割。盛淑蘭與孫志高和離,盛家出面只拿回一半嫁妝,然後男女雙方簽下和離文書,解除婚姻關係。這意味著盛淑蘭離婚後,拿到的財產只是自己嫁妝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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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北宋,和離後,女方有權帶走她的嫁妝。但在劇中盛淑蘭要和離,卻遭遇撒潑式的婆婆碾壓,為了達到和離的目的,盛家只好做出決定,把嫁妝的一半“賠”給孫家。

在古代,除了男女雙方自願協商和離,還有“七出”“義絕”等解除婚姻關係的形式,稱之為法定解除事由。

“七出”即常見的休妻,妻子有七種情形時,丈夫可以單方面行使休妻的許可權。七種事由分別為: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惡疾。當然,如果妻子滿足“三不去”,男子是不能休妻的。在北宋如果無故休妻,男方要接受刑事處罰。

《宋刑統·戶婚》規定“諸妻無七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徒一年;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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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絕”,即夫妻一方對對方或雙方的親屬實施侵害行為,而由官府判定其離婚的離婚方式,屬於強制離婚。《宋刑統》規定:“夫妻義合,義絕則離。”

在影視劇《知否知否》中,盛大娘子在姐姐的唆使下,給婆母下藥,盛紘為讓她說出真相以休書威脅。如果真的是盛大娘子毒害婆母,那就符合“義絕”的情形,由官府強制離婚。

在劇中,盛紘被扣留在宮中,林小娘(林噙霜)讓貼身女士拿著鋪子田畝的契紙外出典賣,但是沒有人買,最後只有徐員外肯商談,還要求見到真章,確認不是賊贓才會摁手印。

林小娘在典賣鋪子田地時,要求徐員工帶著字據,簽字畫押,徐員外問契約是否清白,而林小娘讓徐員外不要過問契約上的名字。這個情節設定有法律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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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商品經濟繁榮,民間買賣活動頻繁,引發的糾紛也多,因而透過法律規制買賣活動尤為重要。北宋法律規定不動產買賣要訂立契約。

根據法律規定,作為不動產的田產是要登記的,登記的主人也是丈夫,因而立契約的主人也該是丈夫,或者經丈夫授權。古代家庭中,正妻的許可權都受制於丈夫,更何況妾室。在劇情中,當家主人盛紘被關在宮裡,顯然林小娘典賣房產、田產沒有得到授權。

自宋太祖起下令“民典賣田宅,輸錢印契”,印契就是官府在契約上加蓋紅印,這樣的契約才是有效的。

因而劇情中徐員外詢問林小娘契約是否清白,林小娘讓徐員外不要過問契約上的名字,都是合理的設定。

林小娘喬裝打扮與徐員外會面,被盛大娘子發現,她要發賣林小娘,林小娘反而揭露盛大娘子“私放印子錢”。沈從興被人參奏結黨不軌、放縱家眷等罪名,小沈氏找到盛明蘭,聲稱是鄒家借沈從興兒子的名義私放印子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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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些劇情中涉及的“放印子錢”就是放高利貸。《宋刑統》明確規定:“諸公私以財物出舉者……每月取利不得過六分。積日雖多,不得過一倍。”超出法律規定就是高利貸。

高利貸在任何朝代都是屢禁不止的存在,雖然法律規定對高利貸行為進行打擊,但是因為放貸者有利可圖,貸款者急需用錢,在民間高利貸行為從未消失。

盛紘得知大娘子放高利貸,大驚失色,指責她“一個官眷敢放印子錢”這與他的身份有關。盛紘是五品朝官,而北宋是禁止官員放貸的,官員放貸嚴重的要判處兩年徒刑。因而,一旦盛大娘子私放印子錢的事被外人得知,盛紘極有可能失去官職,還要接受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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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對官員放貸行為的懲處程度與對外官員職位、放貸金額、放貸行為等有關,懲罰力度與這些因素成正比,職位越高、放貸越多,處罰越重。

在劇情中,顧廷燁繼承了外公白老爺子的家產,繼承時還發生了糾紛。在白老爺子的喪禮上,顧廷燁說白老爺子立他為繼,堂舅卻說沒有立異姓子為繼的道理。這起糾紛,究其根本是因為白老爺子沒有兒子,侄子白亭預和外孫顧廷燁都說自己被立為繼子,繼承家產。

劇中顧廷燁的麼麼說,白老爺子早年被逐出家族,家譜除名,他的財產是自己闖下的。因而白家老爺子自成一家,他只有一個女兒,沒有兒子,屬於戶絕。

中國古代是宗法社會,講究血脈傳承,一個家庭如果無子或戶絕,就要過繼家庭以外的男性為子,延續香火,分為立繼和命繼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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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嗣子指丈夫去世,妻子還在,由妻子做主過繼個兒子;命繼是指夫妻都去世,由近親屬為他指定嗣子。如劇中顧家大朗病重將要離世,顧家大娘子想要讓顧大朗的妻子過繼弟弟家的庶子。如果顧大朗離世後,他的妻子同意過繼,就屬於立嗣。

“立繼者,謂夫亡而妻在,其絕則立也,當從其妻。命繼者謂夫妻俱亡,則其命也,當惟近親尊長。”

在《知否知否》中,顧廷燁的外公外祖母均已去世,因而不存在立嗣繼承,那麼白亭預,就是因為血緣關係的命繼嗣子。但是白老爺子早已被族譜除名,與白亭預的白家無關了。

然而北宋法律規定,無論立繼和命繼,繼承者必須是與被繼承人“昭穆相當”的同宗人。這也就是顧廷燁表明自己被立為及時,白亭預反駁說“天下誰人聽有異姓立繼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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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白老爺子屬於戶絕,家產繼承需要按照戶絕資產的相關規定繼承。《宋刑統·戶婚律》中關於戶絕資產有專門規定:

“戶絕者所有店宅、畜產、資財,營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給予一分,其餘併入官。如有莊田,均與近親承佃。如有出嫁親女被出及夫亡無子,並不曾分割得夫家財產入己,還歸父母家後,戶絕者並同在室女例。”

按照這條規定,顧廷燁的母沒有被休回到白家,不能全部繼承父親家產,即便以出嫁女繼承也僅僅能繼承三分之一,更何況她早已離世。但是劇中,顧廷燁卻全部繼承了外祖的遺產,這是由於白老爺子留下了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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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統》中規定:“若亡人在日自有遺囑處分,證驗分明者,不用此令。”這是有關遺囑繼承的直接規定,此後在皇帝頒佈的詔令中也多次出現遺囑繼承的規定。

劇中,顧廷燁拿出了外祖父的親筆書信,書信中表明財產歸外孫,而且經過在場的官紳們查驗筆跡,這屬於法律規定的“驗證分明”。

在劇中,還有一個情節提到了遺囑。顧廷燁和盛明蘭成婚當晚,拿出一份空白遺囑。顧廷燁當年繼承外祖父家產時,和白家人出現糾紛,儘管家產歸他,但白家人一直不肯放棄,不斷派人刺殺謀害。顧廷燁就寫下一份空白遺囑,放出話說自己有了繼人,想以此打消白家人的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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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史料分析,北宋遺囑形式分為口頭遺囑和書寫遺囑,因為口頭遺囑的效力較弱,故遺書是北宋遺囑繼承的主要形式。

法律自誕生之日起,就影響著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文學作品也必然會體現一個時代的法律特徵。當代,我國湧現了眾多以古代社會為背景的影視劇,在跌宕起伏的劇情之外,我們也能窺見某一時代的法律制度對社會生活的影響。

北宋民事法律制度在當時促進了社會的發展,有其先進性,且對後世影響深遠,如宋朝的民間借貸制度被元明清三朝繼承發展。這些制度在當代,仍有借鑑意義,值得我們深入研究學習。

主要參考資料:《宋刑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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