劇本稽核標準無約定,發生糾紛怎麼辦?

【原創】文|汐溟侯建勳

序言:若委託方與編劇就劇本的驗收標準未作約定,在糾紛發生時,劇本稽核標準究竟該怎麼認定?編劇權益能否有所保障?

在劇本委託創作的合作過程中,委託方與編劇會就某個劇本能否達到一個標準進行約定,比如達到“委託方的書面認可”,達到“委託方與平臺方的書面認可”,又或者達到“能拍攝網劇的質量標準”等。但基於劇本委託創作合同的特殊性,該認定標準通常難以以一個客觀可量化的形式予以呈現。因此,對劇本能否達到一個標準,雙方往往會約定一個稽核主體,對此予以驗收稽核,當劇本內容符合該稽核主體心理預期時,劇本才算是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

那麼,如果雙方對於稽核主體約定不明確,對質量標準約定也較為模糊時,會產生怎樣的後果?

劇本稽核標準無約定,發生糾紛怎麼辦?

甲(委託方)委託乙(編劇)創作劇本,乙接受該委託。2017年4月20日,中間人請乙對合同模板進行填寫和修改。4月21日,乙將修改後的《劇本委託創作合同》微信發給中間人,4月22日,中間人將修改後的合同發給乙,乙回覆“我這邊沒問題,看他那邊吧”。而後,雙方並未實際簽署《劇本委託創作合同》。2017年4月24日,乙向甲出具收條,載明“今收到某劇劇本創作費定金,共計拾貳萬元整。”後雙方透過微信溝通,2017年10月12日,甲給乙傳送微信訊息,要求其提供劇本各個節點的計劃和時間表,並表示雙方要按照這個計劃相互配合,面對此劇的進展和完成,其不能無限期、沒訊息的等待了。2017年11月10日和11日,甲乙雙方又就劇本創作的內容進行了商議,總體而言,甲方堅持要求乙方寫一個青少年心理領域的網路劇,並且要透過甲方及網路影片平臺方的認可。而乙方的意思是,從目前創作的情形來看,該劇本製作一部網路大電影是較為適宜的,因此其建議甲將網大和網劇同時推進。2017年11月16日,甲稱“經多方商議,網大和院線電影目前都不合適這類青春心理題材影片的播放”,乙稱“嗯,收到,那還是從網劇入手”,甲稱“你目前的劇本團隊我的判斷已達不到這個劇本要求了,沒經驗和能力,要不換團隊要不停止合作”,乙稱“我還是希望可以繼續合作的,按照製片方的要求與想法,我們做最後一次嘗試”,甲稱“你多找你的朋友研討和評判一下再定嘗不嘗試,我們找的評審說你們的不好,你不高興,但你們自己找的朋友的評審意見也許你會接受,但是,我們最終目標是可以在網臺播放此劇,這也得由他們稽核透過才可以”,乙稱“好吧,我會考慮您剛才說的問題”,甲稱“另外,再繼續合作的時機基本已過了,7月到現在快半年了,梗概都過不了,這太不可思議了”,乙稱“一週內我會給您準確回覆,到底是繼續還是結束”。2017年12月1日,乙稱還是希望繼續合作,網劇的形式其有信心做好,甲稱“此劇的合作暫時這樣吧,不再合作這個劇了……先把預付費用處理完,把單位的財務賬目消除了”。2017年12月7日,甲又要求乙退款12萬元,並堅稱乙方寫一個梗概用時5個月,且目前還沒透過,其對乙方能力和雙方後續合作都已無信心。乙方稱,甲方第一次意見給了一個月,之後就沒有給出明確意見,雙方也並未簽訂合同,其所做工作也一直在致力於推進雙方合作和專案完成。2017年12月11日,甲再次催促乙於12月15日前,將劇本12萬元預付款退回,乙稱“您付給我的是定金,基於合同上寫的百分之三十,也是基於您認可和我的合作,所以我們付出了勞動,也為此耗費了精力和時間,也希望您可以一樣尊重我們的勞動,一直以來,我都積極的在找解決的方案,比如換用其他手頭成熟的題材,或是改成電影,因為我知道您開始對我的信任,……介於您給過一個來自愛奇藝的意見,我們做出了修改和調整,而再此之後或之前,我們做的每一步關於故事中的想法都是跟您這邊有過溝通和認可的,所以我們可以依照意見和建議修改作品”。2017年12月12日,乙又發信稱“我們雖然沒有簽署合同,但實際的僱傭關係已經存在,我們也為此進行了工作,我們做出的故事,您可以不滿意,我們可以依照意見修改至認可,但因為是您的專案,所以需要故事的方向以及明確的修改意見,還有修改的機會”。2018年1月3日,甲向乙傳送律師函,認為由於乙拖延交付修改稿,其合同目的已經無法實現,故應雙倍返還定金。乙於1月4日接收該函件。後甲將乙訴致法院,要求乙雙倍返還定金。

首先,我們須明確的是,該案當中雙方的《劇本委託創作合同》並未成立。雙方既沒有書面簽訂合同文字,又沒有完全按照合同內容實際履行。雖然甲認為其已經向乙支付定金,並且乙也予以接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但適用該條規定的前提是,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合同項下主要義務。換言之,甲支付12萬元定金的行為,並不算是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因此並不能據此認定合同成立。故而,我們雖然無從得知合同當中關於稽核主體和要求標準的內容,但依據雙方口頭上達成的協議而言,委託人系甲,受託人是乙,乙在修改過程中雖然依據甲方提供的平臺方意見對劇本進行了修改,但在雙方並無明確約定,乙方也並未明確表示認同其提交的劇本須經過平臺方認可的情形下,乙方作為受託人只需向合同的委託人即甲方負責。

劇本稽核標準無約定,發生糾紛怎麼辦?

據此,首先乙方此時提交劇本的稽核認定主體應當只有甲,而不包含網路影片平臺方的意見,甲以此認為乙提交的劇本不符合要求標準並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其次,在無合同明確約定的情形下,甲並無證據證明其委託乙創作劇本的唯一目的是拍攝網劇,也無證據表明乙同意若劇本不能拍攝網劇,則乙方構成根本違約。亦即此時的劇本是否達到拍攝網劇標準,並不能作為判斷乙方是否完成合同項下義務的唯一參照。

劇本稽核標準無約定,發生糾紛怎麼辦?

綜上所述,甲方主張乙方違約而單方解除合同於法無據,甲方的單方解除行為應屬不當。

從該案當中,我們應該瞭解,在劇本委託創作合同中,雙方合作的基礎應是基於合同,並且最好是以書面形式確立的合同文字。只有這樣,在產生糾紛時雙方才能依據明確的合同條款去評判各自的合同履行情況。僅憑口頭約定,往往較難認定雙方就某一項內容達成合意,據此也就難以認定雙方就某一標準形成準確意見。此時,在合同無明確約定的情形下,劇本創作內容並不需要透過網路影片平臺方的認可,因為委託創作合同主體雙方是明確的,此時受託方只須以委託方的要求為準,但委託方的要求標準究竟為何?在產生糾紛時,還應有具體明確的合同文字作為參考,不能僅憑委託方的一家之言予以定義。

本文根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終2916號民事判決書改編。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