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命名兩千年,知古鑑今(8):民國時期同名縣的治理及其命名

國家正高階中國地名學研究

原創 牛汝辰

民國初年,縣名相同的情況是歷史上最為嚴重的。秦朝推行郡縣制,至漢代全國郡、侯國有同名縣54個;唐朝時期,全國同名縣達19個;到宋代,同名縣有30個;元代,縣同名25個;明代,同名縣38個;清乾隆五十一年,同名有58個。但實際上,以上所載同名縣的數字只是某個時期的統計,各個朝代地名重疊情況是非常複雜的。例如,有清一代,同名縣就不止58個,據趙泉澄《清代地理沿革表》及民國初期縣名相同的情況倒推,可知清代同名縣為數尚多。然而到了民國,縣同名的情況達到了最嚴重的程度。民國三年,全國共有同名縣110個,超過了歷史上任何一代。[20]

造成同名縣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從清代遺留下來的同名縣;二是改府廳州及一部分土司為縣,許多府州名用於縣名,出現和原有縣名相同;三是由於縣的並析增設等變動而出現重名。另外,當時封建割據、政治分裂的局面,往往由此而造成獨霸一方,不顧其他的偏頗命名。加之,祈福求吉頌揚文治武功,於是出現了大量抽象的名稱,如:“永福”,“太平”等。所有這些因素,形成了民國初期同名縣的大量存在,造成不必要的混亂,以至必須採取措施。

民國三年一月,《內務部改定各省重複縣名存廢理由清單》記載,當時主管部門始對相同縣名大加更易,其結果較為顯著。據1935年8月的有關統計,已沒有縣名重複的情況了。說到當時更改同名縣時的命名問題,其辦法一是取同義,近義詞來更易同名縣。如福建、廣西兩省永福縣,前者改為永泰;二是取原先已在當地縣有一定影響者,如山西、安徽都有鳳臺縣,改前者為晉城縣;三是取當地特殊的地理條件來更易同名縣的情形尤其多,如湖南、江西都有安福縣,因前者當地臨近澧水,就改為臨澧縣。民國年間對地名更名是做出一定成績的。

考察我國民國時期的地名命名主要可分為四個方面:(1)由政府正式命名(或更名);(2)由企事業機構、社會團體組織等正式命名(或更名);(3)由個人正式命名(或更名);(4)自然地逐漸地約定俗成地得名(或更名)。以上前三者都屬人為性的命名,它們在我國近代已佔據地名命名的主流。為了能以這種主流情況有比較具體的瞭解,以下對前三種命名形式及有關重要的情況作一些簡略的介紹:[21]

(1)民國年間,各個政權(從國家到地方)在處於開始階段和相對穩定的形勢下,一般都加強自己統治的管理,它們常劃分和調整行政區域,從而由它們命名了一批新的區劃地名或更名產生了一批新的區劃地名。

許多公用設施和公共建築是由政府方面發起興建、管理的,因此當這些公共設施和公共建築落成以後,即由政府部門加以正式性的命名。如鐵路、公路、道路、車站、公園,大型的橋樑、碼頭、渡口等多為政府主持興建,並由政府部門管理的,它們的地名就主要由政府確定公佈。

由政權命名確定的地名具有二個明顯的特點:(1)由於治理者通常透過地名來表現自己的意志 和利益,因此使不少地名帶上了明顯的政權烙印、階級烙印。如外國侵略者在各租界中命名的不少地名,都明顯地帶有殖民主義的色彩。(2)由政府命名公佈的地名,在社會上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強制性。這使地名從產生到穩定的過程縮短,即這些地名很快地就在社會上確立使用起來。

(2)出現了大批新的企業機構以及不少新的社會團體組織等,它們的名稱中的相當一部分實際就是新的地名。這在前面已有所分析。但是企事業機構和社會團體組織等對地名形成的影響還不僅僅只是提供了它們自身的名稱來構成新地名而已。它們另外還能在自己事業範圍內再透過創立新的地理實體來產生新的地名。這些新地名的命名同樣也是由企事業機構社會團體組織等的所有者、領導者正式命名的。如在上海,1920年創辦了“滬閔南柘長途汽車公司”,開闢了上海——閔行——南橋——柘林間的公路。這條公路建成後就由公司方面正式命名為“滬閔南柘路”。又如1934年,中國銀行在外灘投資興建新辦公樓,當17層的大樓落成後,銀行董事會便將其定名為“中國銀行大廈”,外灘於是增加了一個新大樓地名。[22]

(3)許多企事業機構是由個人投資經營的,有些小型的公共設施也有由個人出資興建的(如闢路造橋)。另外,有經濟能力的個人因居住的需要和房地產業的有利可圖,建造住宅和經營房地產的也為數不少。這些由個人投資經營或興建的企事業、公共設施、房地產建築等建成以後,具有所有權的主人,為了反映所有權,顯示榮譽以及提供指稱供給社會使用,也立即對它們予以正式的命名,如上海的許多里弄建築是由個人投資興建的。這些作為居民點的里弄名稱一般就由所有者個個加以命名的。

地名由人為的、正式性的予以命名還直接促進了我國近代地名管理的工作。近代地名空前規模的大量產生使地名的管理已成為一個必不可免的現實問題。各個政權、企事業機構、社會團體組織以及個人等既然人為地、正式性地命名了地名,那麼事實上對於這些地名的管理也就具有一定的權利和一定的責任,在大多數情況下,各個政權、企事業機構、社會團體組織以及個人等也必然會行使這個權利和發揮其應盡的責任的。

在這同時,中國市政的發展和科學技術、文化事業發展為近代地名的管理工作也創造了新的條件。例如先進的測繪技術和印刷術已從國外引進。由中外官方或出版、印刷機構陸續印製了我國全國到地方的各種地圖。在上面標有大量的地名及其位置;中外政府的公報、年報以及官方或非官方的主要報紙都開始隨時編制和公佈地名的命名、更名等情況;非官方或官方印製發行的 不少統計、年鑑、手冊、指南、便覽等統計性、指導性的資料,逐漸開始彙輯起地名的分頒、集覽或新、舊地名對照等地名資料;在地名現場,路牌和其他各種樣式的地名標誌也開始裝置或樹立起來。[23]

當然,所有這些的管理還是初步的,從起最主要的管理作用的政府來看,即使像市政最為發達的上海,無論是租界政權還是華界政權以及後來統一的市政府,都還沒有形成專門性的地名管理機構(地名管理性質的工作在日常一般由工務、警察方面的處、局負責)另外,也還未能產生完整性的地名管理的法規。

敬請關注!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