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知《未成年人保護法》之社會保護篇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體現了人民的呼聲,體現了對未成年人保護利益最大化原則,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營造了特別好的法治環境,也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本期未檢小課堂,我們一起來熟知“社會保護”一章中的修訂“亮點”。
01
增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監護監督職責
本次未保法的修訂與《民法典》進行了有效銜接,結合司法實踐,發展和完善了我國特色的以家庭監護為基礎、國家監護為兜底的監護制度。其中,在“社會保護”一章中規定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監護監督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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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設定專人專崗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指導、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資訊檔案並給予關愛幫扶。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未成年人委託照護情況,發現被委託人缺乏照護能力、怠於履行照護職責等情況,應當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並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幫助、督促被委託人履行照護職責。
02
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
安全無小事,此次未保法對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努力織密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其中,在“社會保護”一章,專門增加了兩條,增項為處理未成年人在公共場所受到傷害的各類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相關場所沒有盡到上述義務的,將為發生的相關傷害事故承擔民事責任。
法條連結:
第五十六條:
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並採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對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設施,應當定期進行維護,在顯著位置設定安全警示標誌並標明適齡範圍和注意事項;必要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看管。
大型的商場、超市、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遊樂場、車站、碼頭、機場、旅遊景區景點等場所運營單位應當設定搜尋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報系統。場所運營單位接到求助後,應當立即啟動安全警報系統,組織人員進行搜尋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03
加強對未成年人入住酒店登記管理
增加的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相關內容的制度,對住宿經營者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助於及早發現成年人帶未成年人到酒店開房性侵以及拐賣等案件,對預防性侵、拐賣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權益的犯罪具有重要意義。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錄用查詢及每年定期查詢的具體制度。
法條連結:
第五十七條:
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絡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係等有關情況;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及時聯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04
完善了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從業查詢和禁止制度
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單位發生的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案件更為隱蔽、更難發現,很多這類案件進入公眾視野往往都是因為偶發因素或者情節極其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為了減少“身邊的大人”給孩子們帶來的傷害,切實做到預防“關口前移”,讓侵害不留死角。此次未保法明確規定了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入職查詢和從業禁止規定。
法條連結:
第六十二條: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透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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