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聊城開罰!已有人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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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聊城市經開區交警大隊
查處一起電動三輪車交通違法行為,
一輛小小的電動三輪車
竟密密麻麻擠了15個人。
該電動三輪車經專業機構檢測,
主要引數已經達到機動車標準,
應參照對機動車的管理要求進行處罰,
該電動三輪車駕駛員
因無證駕駛,被行政拘留!
日前,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釋出《關於加強我市低速電動車通行秩序管控的通告》。
其中規定,自2021年6月1日起,聊城市將對低速電動車進行嚴管嚴控。
此次嚴格管控的低速電動車,
包括行駛速度低、續駛里程短,電池、電機等關鍵部件技術水平較低,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不符合登記掛牌條件的三輪、四輪電動車(包括老年代步車等)。
自2021年6月1日起,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低速電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一律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機非鑑定,經鑑定涉案車輛為機動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對駕駛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上道路行駛、駕駛拼裝車等重點交通違法行為嚴格依法處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駕駛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自2021年7月1日起,
對在機動車道內行駛、逆向行駛、闖紅燈的低速電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扣押,並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鑑定,經鑑定車輛為機動車的,依法按照機動車管理的相關規定,嚴懲嚴處駕駛人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自2021年9月1日起,
依據聊城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城市中心城區道路範圍,按照市級城區劃定限行區,分步驟、分割槽域對低速電動車實施限行管理措施。
編輯: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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