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女方索要五十萬彩禮,男方爽快答應,並提出再加二十萬做婚檢,女方斷然拒絕:不信任我

端午節後回來上班,一位同事分享了他老家的一個奇葩事情:

一對情侶準備結婚,女方提出要五十萬彩禮,不然會被鄉親們看輕了。

男方很爽快就答應下來,並且提出如果女方同意做婚檢,可以再加二十萬。

沒想到女方斷然拒絕,認為男方不信任自己,最終兩人不歡而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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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件事情當中,男方做錯了沒有,他出了高價彩禮之後提出婚檢,女方就必須去做婚前檢查嗎?

對此,同事們各抒己見,討論得相當激烈,但誰也說服不了誰,最後大家只好翻出《民法典》,尋找法律依據支撐自己的立場。

在搬出法條之前,我們首先來了解一下,婚檢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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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圖中可以看到,婚檢主要是為了夫妻雙方以及未來子女的健康考慮,檢查雙方個人及家族的疾病史,同時問詢婚史等情況。

在過去的《婚姻法》中有明確規定: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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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婚姻法》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後已經自動失效,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所以,按照《民法典》的規定,雙方只需要告知對方是否患有重大疾病。

婚檢屬於夫妻自願行為,可以選擇檢也可以選擇不檢。當然,各地會建議去檢,因為對夫妻以後的生活有很多好處,甚至有不少地方是免費婚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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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上面的故事裡,男方提出婚檢,女方有權拒絕,這個事情與彩禮無關。

另外,彩禮應該收嗎?現在好多地方彩禮收得特別兇,動不動就是幾十萬。

新的《民法典》裡,對彩禮是不支援的,但也沒有明確反對,只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並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涉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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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說,如果女方父母以彩禮為由阻止女兒嫁人,那是不允許的,是違反法律的,但如果女孩自己堅持要彩禮,卻並不違反《民法典》。

那如果給了彩禮,後面沒結成,彩禮要不要還呢?

《民法典》裡規定,有三種情況,彩禮是要退還的。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就是結婚後,發現因為給的彩禮太多,沒有辦法維持生活了,那可以要求丈人家退還彩禮,這個時候,估計女兒也成了媳婦,也會要求返還彩禮吧。

而結婚後再離婚,是不能要回彩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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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什麼錢算彩禮呢?在戀愛階段,給的一些錢以及出去消費的錢算不算彩禮,這個就比較複雜了,需要看一下法律書結合具體的案例來分析。

總之,懂點法律,行走人生很有必要。

《民法典》已經在今年1月1日施行,同時,以前的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等九部法律廢止,以後看這一部民法典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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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覺得法律條目很枯燥,也不太容易理解,可以再收藏一本《法律常識》,生活中常見的法律問題都有相關案例,碰到法律問題時,你可以看看以前是怎麼判的,就更容易理解和把握了。就算沒事,也可以看看這些案例,一來很生動,二來增長知識,懂法的人比懂什麼都強。

《民法典》家裡必備一本,家裡有法,萬事不慌。(文中圖片均來自網路,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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