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紀時教廷發動的獵殺女巫運動,他們都是如何對待這些“女巫”的?

十四世紀到十七世紀之間,歐洲每隔一段時間就會爆發瘟疫以及天災,在缺乏科學技術的年代,人們很樂於將這些歸為惡魔和女巫造成的,女巫往往被認為是惡魔撒旦留在人間的情婦,是與惡魔同謀的人,她們會用秘術和詛咒,讓人們生病甚至死亡。

中世紀時教廷發動的獵殺女巫運動,他們都是如何對待這些“女巫”的?

女巫的形象在10世紀出現在《主教會規》中,她們在數百年口耳相傳間,法力越來越強,邪惡越來越盛,她們會在夜裡,騎著一把掃帚或某種動物,從窗戶飛向黑暗,趁著夜色四處害人。

女巫具有強大而邪惡的力量,而這種力量的源泉來自她們的情人惡魔撒旦,女巫們與惡魔幽會,並且加入撒旦教,巫魔會通常是在深夜進行,會在僻靜的高山森林中,他們點上一堆火,先舉行一場“黑彌撒”的儀式,惡魔會幻化成許多形態,儀式結束後,女巫向惡魔臣服,最後就是進行淫亂地群交,女巫透過參加這樣的巫魔會,成為撒旦的情婦,學會多種作惡的本領,例如把毒蠱下在水源,讓人生病,讓女人不孕,甚至連牲畜都不能下崽。

中世紀時教廷發動的獵殺女巫運動,他們都是如何對待這些“女巫”的?

這種無中生有的巫魔會,在中世紀成了對女巫定罪的重要證據,無數被指認為“女巫”的女人,遭到殘酷的拷打,要她們承認自己參加了巫魔會!

獵殺“女巫”的暴行

人們遭到的不幸,會歸罪於惡魔和女巫,惡魔強大且不易捕捉,女巫卻簡單多了,也就成了最好的替罪羊。

1484年,羅馬教皇頒佈命令:“(女巫們)絕不可被饒恕,她們十惡不赦,荒淫無恥。”這相當於具有法律效力的女巫通緝令,在教皇釋出諭令兩年後,一本由兩個修道士共同出版的《女巫之錘》,主要教導裁決官如何分辨女巫,這本書將所謂的魔法和巫術都總結了一番,可怕的是,對於女巫的判定並沒有底線,任何受到指認和揭發的女性都會被捕,而被捕的女性會受到嚴刑拷打,大多數人最後不得不被迫承認自己是女巫。

被指控為女巫的人,有的會遭受非常下流的刑罰折磨,接受殘酷的“女巫檢驗”,在法庭上,受刑人被脫去衣物,全身的毛髮被剃光,女犯會被吊在法庭中央,一個人拿著一根針,扎遍她的全身,來尋找惡魔的痕跡,如果針扎身上某個點沒有疼痛感或沒有出血,就是所謂的女巫標誌,女犯身上的傷疤甚至一顆痣都有可能成為惡魔存在的罪證。

中世紀時教廷發動的獵殺女巫運動,他們都是如何對待這些“女巫”的?

還有一種是將被指認為女巫的人扔進水裡,如果她沉入水裡,就說明是清白的,如果浮上水面,就被當作女巫,立刻處死。

很多女人因為荒唐的指控而被當作女巫處死,1692年2月,美國馬薩諸塞州塞勒姆鎮有一個牧師的女兒得了一種怪病,呈現昏睡狀態,亂扔東西,發出尖叫聲,隨後平素與她形影不離的7個女孩也出現了與她相同症狀。牧師請醫生來看,醫生斷言:“她們是受了巫術的蠱惑。”隨後這些女孩指認了三個女人,懷疑她們是女巫,這三個人是一個女奴、一個女乞丐、一個不信教的女人。

三個月後,被指控使用巫術的人越來越多,大約有200多人,女巫案情不斷擴大,夏季的時候有6個女人被判為女巫實施了絞刑,然而越來越多的人出現了邪病的症狀,被指控為女巫的人也越來越多,最後死於這場荒唐的女巫案有19人被處以絞刑,一人被石頭堆壓死。

中世紀歐洲對於女巫荒唐的舉證,也使得狂熱的民眾對女巫執行私刑,這種草率的執法行動,通常是所謂的中邪受害者組成,在極度混亂中,對“女巫”進行追逐、鞭打,最後在一陣亂棍或亂石中被活活打死。

被判定為女巫的,如果有懺悔之意,法庭可較為寬厚處理,處以絞刑,若其沒有懺悔之意,就處以火刑,活活燒死。

中世紀時教廷發動的獵殺女巫運動,他們都是如何對待這些“女巫”的?

這一場對於女性荒唐而又災厄般的歲月,長達三個世紀,無數的女性被隨意貼上“女巫”的標籤成為宗教獵殺的物件,許多柔弱無辜的女子因為一句話或一個小小的動作,被冠以女巫的身份被施以各種酷烈刑法,捱過酷刑的最後被絞死、燒死,一旦被心術不正的人指證為“女巫”,面對的只有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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