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往事,有資於政道?以史為鑑,淺談唐朝“儒化”形象

在中國的封建王朝,歷代的統治思想往往在百花爭豔中開始了拉鋸戰,力量的轉化,使各種統治思想交替佔據上風。

儘管如此,為方便治理,統治者仍會依據國情、經濟發展狀況或者統治者本身的學識、偏好來選擇一個適宜的統治思想,

因此,被統治者選中的思想一枝獨秀,而其他思想則暗箱浮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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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時期“焚書坑儒,以愚黔首”,尊崇的是法家思想,但到後期又尊崇道家等思想,可見,

一個朝代也會隨著時移事易,統治思想也在與時俱進。

到了漢朝時期,漢武帝“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決定“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從春秋時期就發展到頂峰的儒家思想正式走進了權力核心,

從此,儒家學派的禮法主張成為了歷朝歷代制定統治思想的理論基礎。

而在唐朝,法律也歷經風雲變幻,從以法治國逐漸向以德治國轉變,在春風化雨中慢慢“儒化”。

一、國家治理路漫漫遠兮,眾人上下而求索

國家的統治思想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在承前朝精華,棄其糟粕中摸索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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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法治國的淵源

從有國家這個概念起,就一直在建立規章制度以約束人們的行為,

但法律的不健全和人們教化未通,法律在破與立之間周旋,始終沒有形成一個能一以貫之的相對完整的法律。

直到先秦時期,當政者順應歷史潮流和人民願望,對法家的思想推崇備至,

出現了以荀子、韓非子、商鞅等代表人物。

荀子主張隆禮重法、人而能群、分等級而治,韓非子則主張改革圖強、改革圖治、變法圖強,而商鞅主張立木為信、重刑厚賞,

這一切主張無不把法治推向了統治思想的金字塔塔尖。

這一思想雖由管仲提出,但把這一方法用到極致的卻是商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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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推行法治共分三個層次:

第一個層是君主從法。

認為為君者以身作則,方能得到人們的擁護;

第二個層次是自貴行之。

作為統治階層,貴族們掌握了充分的話語權和是非決斷權,這對國家的發展、人民的統治是不利的,諸侯混戰,朝秦暮楚,得人心才能得天下,而得人心最重要的是在一個“均”字。

子曰:不患寡而患不均,均則無貧,因此,

只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方能得人心,爭天下。

第三個層次就是人人守法。

衛鞅重刑厚賞,使得秦人無不聽從號令,夜不閉戶,路不拾遺,而對於有功之人,衛鞅也不吝金銀,實行重賞。

刑罰無等級,法令不阿貴,商鞅的以法治國使秦朝的經濟、政治都領先於其他諸侯,為其後期統一全國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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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德治國的淵源

孔子是儒家思想的開創者和集大成者,

他提出的“苟正其身矣,於從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正是以德治國的雛形。

他認為,執政者有道德素養,才能正風化、導群民,所以他一生都在周遊列國,來宣揚以德治國的思想。

這一思想雖然在最後並沒有挽救岌岌可危的諸侯國,

但給諸侯國帶來了短暫的繁榮,對後世的影響頗深。

在漢朝,選拔人才最重要的一種方式是察舉制,即透過考察人們的言行舉止,從而給朝廷舉薦孝廉之人,之後,

再透過這些孝廉之人的德行來教化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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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當時的幹部選拔真正做到了以德為先。俗話說不容父母,何以容天下,

如果“領頭雁”或關鍵少數能清正廉潔、孝敬父母、兄友弟恭,那社會風氣一定會日漸清朗。

因此,堯、舜、禹被舉薦為部落首領,一直被歷朝歷代的皇帝所景仰,

如果哪個皇帝被贊有堯、舜、禹的德行,對於被讚美的人來說也是至高的榮譽。

二、早潮才落晚潮來,以德易法周流回

唐朝是我國政治和經濟高度發達的朝代,不但萬國來朝,唐朝的皇帝還會派人到他國傳經佈道或學習,最著名的莫過於唐玄奘西天取經了。因此

,政治、文化的充分交流,也使得唐朝的治理制度在不停地變化與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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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朝的法律制度

在唐朝統治的近三百年中,共修訂了多部法律,但這些法律並不是單純地對前一部法律的否定,而是一脈相傳,去偽存真。

《武德律》是唐朝建國初期制定的法律,是在隋開皇律令的基礎上進行增刪。

《貞觀律》對《武德律》作了較大修改,確定了五刑、十惡等斷罪量刑的主要原則。

《唐律疏議》是唐高宗時期修訂的,它儘可能引證儒家經典作為律文的理論根據,這時唐朝的法律已開始了明顯的“儒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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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刑律統類》將刑律分門別類,在法典編纂上是一種新的形式,對後世的立法技術有很大的影響。

2。唐朝法律的“儒化”

雖然唐朝的法律歷經多次變遷,但它涉及的內容無外乎刑事、民事、婚姻、處罰等方面。

因此,唐朝法律的“儒化”就是內容的“儒化”,猶以《唐律疏議》最具影響力。

儒家思想一貫的治國主張是“禮”和“仁”,“禮”即尊卑,也即任何人行事主張都要符合“三綱五常”,

“三綱”即父為子綱、君為臣綱、夫為妻綱,“五常”即仁、義、禮、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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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律涉及的刑事內容上,規定有“十惡”,即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等。

前三項的罪名是危及封建國家政權、有損皇帝尊嚴罪,即不符合儒家主張的君為臣綱。

後七項聚焦在家庭倫理方面,維護的是父為子綱和夫為妻綱,

一旦觸犯了以上“十惡”,將用刑律處為嚴刑。

這一套完整的刑法系統禁錮了人們的思想,約束了人們的行為,為唐朝發展經濟、文化提供了很好的群眾基礎。

在唐律涉及的民法內容上,主要對財產方面進行了規定。

唐朝注重尊卑有序,如果長輩在世,那財產的分配權和使用權是在長輩手中的,沒有經過長輩的同意,私自使用或轉移財產按律法規定將處以三年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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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規定使得子孫後代即使為了利益也要去做孝順父母的門面功夫,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社會的公序良俗,

這種民事法律的制定維護的是父權家族的倫理親緣體系,也即“父為子綱”。

放眼於國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這濱,莫非王臣,即皇帝對國家的一切掌有絕對的控制權,維護了統治者的地位。

在涉及婚姻法的內容上,並不是以男女雙方的感情和意願為基礎,強調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父母的意願完全可以左右子女的婚姻,

如高陽公主在父親李世民的安排下嫁給了房玄齡的二兒子房遺愛,結果夫妻二人不和,公主與和尚廝混,成了皇家千百年來的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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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唐朝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制,

即正妻只有一個,如果男方娶妻後再娶妻的話,就觸犯了重婚罪,是會被判刑的。

雖然不能重婚,但可以無數量限制地納妾,這充分保障了男方的傳宗接代,

在本質上還是維護“夫為妻綱”的倫理。

在涉及處罰的內容上,古語有云:不教而誅,則刑繁而邪不勝;教而不誅,則奸民不懲。

在唐朝對罪犯以禮義教化為主,刑法處罰為輔,但這個前提是不觸犯“十惡”,即不能有悖“三綱五常”,

其他的罪相對來說就是小罪了,是可以透過花錢來進行贖罪的,但這樣的減刑方法只適用於上層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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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唐律中還有保辜制度,用現在的話說就是刑事附帶民事。

民事的處罰可以抵消一部分刑事處罰,透過錢財來降低受害人的受害程度,加害人所受的刑罰力度也有所降低,這正體現了儒家仁愛慎刑的思想。

三、孔墨分明是別宗,唐律儒化猶可究

“鑑於往事,有資於政道。”

用這句話來形容唐律的“儒化”最貼切不過了,

隋朝以人治代替法治、德治,小罪重罰,如盜一錢以上皆棄市,還使用慘無人道的“車裂”“梟首”等重刑,使得人心大失,

唐初統治者目睹了這一切,意識到了這是加速隋朝滅亡的教訓。

因此,以史為鏡,唐初提出了“安人靜俗”的方針,旨在減免賦稅,與民休息,而後來的帝王將這一主張貫穿了下去,

雖然唐朝最終也滅亡了,但它曾攀登過的高峰是其他朝代無法望其項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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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語

儒家思想對後世的影響非常大,以《唐律疏議》為代表的法律把這一思想貫穿在了各類法律條目中,《唐律疏議》雖也有其時代侷限性,但它對唐以後的朝代律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參考文獻

《論語》

《唐律疏議》

《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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