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給已婚女性一項特權,因太過開放被廢除,至今仍不敢恢復

在古代封建社會當中,女子地位偏低,男尊女卑,更要求女子三從四德。“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

讓女子的自由受到限制,禁錮她們的思想,成為男人的附屬品,尤其體現在婚姻制度上,古代男子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更是有後宮佳麗三千,但女子就只能從始而終,在家相夫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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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實在古時候,也有人試圖將女子地位提高,只是最後沒有發生實質性的改變,就比如在秦始皇時期,他給已婚女性一項特權,但因為辦法過於開放,以至於被廢除,至今仍不敢再恢復。

秦始皇統一六國,開疆擴土、統一文字,對文化的發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文化的延續。

更是在政治格局和政治制度方面都為人們做出許多貢獻,讓國家的各方面得到迅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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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有人說秦始皇實施暴政,傷害了許多無辜的老百姓,認為秦朝律法過於苛刻,不過後世許多朝代律法都是根據秦朝律法來加以完善得來的。

儘管秦朝律法嚴苛,但也為女性爭取了許多特權,專門為女性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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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變法之後,秦國已婚女子在婚姻中的主動權得到了大大的提升,女子也有“休”夫的權利,《史記》中有過相關記載:

“(張耳妻)外黃富人女甚美,亡其夫,去邸父客。”

反而是男人不能隨便休妻,如果沒有經過妻子的同意,擅自休妻就會繳納高額的罰金,當然秦國有相關的明文法律規定。而女子離婚或是改嫁也開始普遍,漸漸被社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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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有選擇婚姻的權利,若女子不願意,男方不得強求,從這些法律可以看出女性地位有所提升,對她們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

不僅如此,秦始皇還住專門為已婚女子制定了一項特權:夫為寄豭,殺之無罪。

男子如果不忠於自己的妻子,與其他女子發生不正當關係,妻子知道後將丈夫殺死,沒有任何罪責,也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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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給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果已婚男人做出對不起妻子的事,就會被處罰去做勞役。

但這條特權並不是適用於所有男子,而是針對贅婿有效。

商君遺禮義,棄仁恩,並心於進取,行之二歲,秦俗日敗。故秦人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

秦國時期,結婚並非是件容易的事情,對於大戶人家來說,想要娶妻生子,就要付得起聘禮,加起來不是一筆小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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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對於窮人來說,他們無法拿出相應的聘禮,只好去做上門女婿。“贅婿”要放棄自己本來的姓氏,入戶到女方家中。

與現在不同,古代上門女婿地位並不是很高,身份僅高於奴隸,到了女方家裡也只會被當成傭人,讓他們做苦工,一直任勞任怨。對於一個成年男子來說這是極大的傷害,讓他們的自尊心受損,甚至一輩子都抬不起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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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又不能不結婚,因為秦朝當時的法律,如果男子不結婚,他們的父母就會受到懲罰,出於無奈他們只好去做上門女婿。

如果贅婿做出對不起自己妻子的事,妻子有權直接將對方殺死,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說一旦發生此事,就要搭上一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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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時男尊女卑社會中,這樣的律法太過於開放,對男子來說並不是一件好事,因此受到很多男子的抵制,直到漢朝時期這項律法被廢除。

如果將這樣的法律放到如今這樣男女平等的和諧社會當中,也是非常開放的,不管是男方入贅,還是女方嫁入男方,雙方都是平等的,也不會像古代一樣,男子入贅就會備受排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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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不會因為做了傷害對方的事情而被處死,因為每個人都受法律保護,就算做出傷天害理之事,最終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擔相應的後果。

所以在如今的社會,這項特選也過於開放,仍舊沒人敢將其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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