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紀七 漢孝文皇帝前元十三年——白話資治通鑑

太宗孝文皇帝前元十三年甲戌、西元前167年

春,二月,甲寅,詔曰:『朕親率天下農耕以供粢盛,皇后親桑以供祭服;其具禮儀!』

譯:

春季,二月,甲寅十六日,文帝下詔說:『朕親自率領天下臣民進行農耕,供應宗廟祭祀的糧食,皇后親自採桑養蠶,供應祭祀的祭服;制定有關此事的禮儀!』

評:

後世皇帝有親耕之禮,皇后有親蠶之禮,以表示國家對農業的重視。鼓勵天下人以農為本。人活著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吃飯穿衣,在生產水平較低的古代,應當將有限的生產力重點放到農業上,才能保證天下百姓的生存。因此,古代王朝普遍重農抑商。上一節說到要降低金錢地位,提高糧食的地位,也是基於這種考慮。

初,秦時祝官有秘祝,即有災祥,輒移過於下。夏,詔曰:『蓋聞天道,禍自怨起而福繇德興,百官之非,宜由朕躬。今秘祝之官移過於下,以彰吾之不德,朕甚弗取。其除之!』

譯:

當初,秦朝的祝官中有秘祝,一旦出現了災異,就把造成過失的責任從皇帝身上移到臣子身上。夏季,文帝下詔書說:『朕聽說天之道,禍從怨而起,福由德而興,百官的過失,都應該由朕一人負責。現在秘祝官員把過失的責任推給臣下,是顯揚了朕的失德,朕很不贊成。應予廢除!』

評:

萬方有罪,罪在朕躬。作為天下之主的皇帝,理應承擔起對萬民的責任。把天災歸結於皇帝的過失,雖然從科學角度講未必妥當。不過這樣可以時刻警示皇帝要走正道,對約束皇帝的言行具有積極意義。

齊太倉令淳于意有罪,當刑,詔獄逮繫長安。其少女緹縈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後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繇也。妾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自新。』

譯:

齊國封國都城位於今山東淄博市臨淄區太倉令管理糧食儲備的官員淳于意犯了罪,當處以肉刑,被逮捕拘壓在長安詔獄。他的小女兒緹縈向皇帝上書說:『我父親做官,齊國人都稱讚他廉潔公平;現在他犯了罪,按法律應判處肉刑。我感到悲痛傷心的是,死人不能復生,受刑者殘肢不能再接,即使以後想改過自新,也沒有辦法了。我願意沒入官府做官婢,以抵贖我父親該受的刑罰,使他得以改過自新。』

天子憐悲其意,五月,詔曰:『【詩】曰:「愷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無繇至,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輕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為令!』

譯:

文帝很憐憫和同情緹縈的孝心,五月,下詔書說:『【詩經】說「開明寬厚的君主,是愛護百姓的父母。」現在人們有了過錯,還沒有加以教育就處以刑罰,有的人想改變行為向善,也無路可走了,朕很憐惜!肉刑的殘酷,以至於切斷人的肢體,摧殘人的皮肉,使人終生無法生育,這是多麼殘酷和不合道德!難道這符合為民父母的本意嗎!應該廢除肉刑,用別的懲罰去代替它;此外,應規定犯罪的人各依據罪名的輕重,只要不從服刑的地方潛逃,服刑到一定年數,就可以釋放他。制定出有關的法令!』

評:

作為一國之君,能直接接納普通百姓的意見,說明當時言路是很開放的。

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奏請定律曰:『諸當髡者為城旦、舂;當黥髡者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答三百;當斬左止者笞五百;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已論而復有笞罪者皆棄市。罪人獄已決為城旦、舂者,各有歲數以免。』制曰:『可。』

譯:

丞相張蒼、御史大夫相當於副丞相馮敬奏請制定這樣的法律條文:『原來應判處髡刑剃去頭髮的,改為罰作城旦從事修築城牆的勞役和舂從事糧食脫殼的勞役;原來應判處黥髡刑面部刺字加剃髮的,改作鉗為城旦脖子上系鐵鏈並從事修築城牆的勞役、鉗為城旦舂脖子上系鐵鏈並從事糧食脫殼的勞役;原來應判處劓刑割去鼻子的,改為笞用荊條抽打臀部三百;原來應判處斬左腳的,改為笞五百;原來判處斬右腳以及殺人之後因自首而被免於死罪的,官吏因受賄、枉法、監守自盜等罪名已被處置,但後來又犯了罪,即使是應判處笞刑的輕罪,也全都改為公開斬首。罪犯已被判處為城旦、城旦舂的,各自服刑到一定年數後赦免。』文帝下達批准文書:『同意。』

評:

肉刑指的是砍腳、割鼻、臉上刺字等對身體進行不可恢復性毀損的刑罰,起源於上古時期。到了漢代,肉刑已經不適應社會需要,這是顯而易見的。如果有人一定說要繼承古代聖王的大法,以制止天下的罪惡,所以要恢復肉刑。那麼,也只能等到君主和官員像上古君王那樣至仁至慈,禮樂教化達到頂峰,然後再恢復肉刑不為遲晚。因為百姓的道德水平高,犯罪的人極少,對極少量的犯罪者用肉刑,可以震懾其他人,更好的推動道德建設。否則,國家對那些尚未被教化完善的百姓百般凌辱,殘害他們的肢體,名義上是恢復古代先王的大法,實際上是推行帝王自己的私法。秦朝就是這樣,朝廷不講禮義,只知道用殘酷的肉刑來制裁百姓。結果就是『赭衣塞路』『秦人不以無鼻為醜』,滿大街都是受過刑的殘疾人。殘酷的刑罰沒能讓社會安定下來,反而二世即亡。而且,即使現在禮樂教化真的完備了,百姓道德水平也提高了,也不宜恢復肉刑。因為古代沒有鞭打、杖責、監禁等刑罰,因而肉刑顯得不是很重。現在已經有了這些不使人致殘的刑罰,於是肉刑就顯得可怕殘酷了。所以,即使像曹操那樣殘暴的人,有人建議他恢復肉刑,他也沒有采納。丞相張蒼奏請制定的法律中提到,本應判死刑而因特殊原因被減刑免死的人,如果日後又犯罪,無論輕重一律處死。這種處理方法源自【尚書】中所提到的『怙終賊刑』,即對於一貫作惡屢教不改者必須嚴懲,是正確的。

是時,上既躬修玄默,而將相皆舊功臣,少文多質。懲惡亡秦之政,論議務在寬厚,恥言人之過失;化行天下,告訐之俗易。吏安其官,民樂其業,畜積歲增,戶口浸息。風流篤厚,禁罔疏闊,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罰大省,至於斷獄四百,有刑錯之風焉。

譯:

這一時期,文帝自身謙遜自守,而將相大臣都是老功臣,少文采而多質樸。君臣以導致秦滅亡的弊政為鑑誡,論議國政講究以寬厚為本,恥於議論別人的過失;這種風氣影響到全國,改變了那種互相檢舉、攻訐的風俗。官吏安於自己的官位,百姓樂於自已的生業,府庫儲蓄每年都有增加,人口繁衍。風俗歸於篤實厚道,禁制法網寬鬆,有犯罪嫌疑的,從寬發落,所以,刑罰大量減少,甚至一年之內全國只審判了四百起案件,出現了停止動用刑罰的景象。

評漢文帝吸取秦亡的教訓,改變了秦朝橫徵暴斂,濫用民力,刑罰殘酷的治國弊端。代之以仁政,讓百姓休養生息。使人民安居樂業,社會經濟開始快速發展。開創了歷史上著名的文景之治。

六月,詔曰:『農,天下之本,務莫大焉。今勤身從事而有租稅之賦,是為本末者無以異也,其於勸農之道未備。其除田之租稅!』

譯:

六月,文帝下詔書說:『農業,是天下的根本,沒有什麼事情比農業更為重要。現在那些辛苦勤勞的農民,還要繳納租稅,這樣做,使從事農耕本業和從事工商末業的人沒有區別,說明鼓勵發展農業生產的政策不完備,應當免除農田的租稅!』

評:

漢朝初年,農業稅率是二十分之一。夏商周時期,農業稅率是十分之一,相對於漢朝來說比較重一些。因為夏商周年代,天子直接統治的地方只有京城以外方圓千里之地。再往外都是諸侯國。諸侯國大的方圓幾百裡,相當於漢朝的一個郡。大部分諸侯國方圓不足百里,僅相當於漢朝一兩個縣的面積。但是每一個諸侯國都有國君,有卿相大夫,有自己的軍隊,各種禮儀祭祀體制完備。因此二十分之一的稅率是無法滿足需要的。西漢初年郡縣制與分封制並行。然而漢代的諸侯國數量遠少於周代,每個諸侯國的面積又遠遠大於周代。漢代諸侯國的禮制相比於【周禮】要簡單很多。諸侯國之間沒有互相征伐、會盟等耗費錢財的行為。而實行郡縣制的地區,一個衙門只有幾名官員,差役的數量也遠少於諸侯國各自掌握的軍隊。因此漢朝官方的財政開支小於夏商周,相應的賦稅也減輕了。漢文帝十三年,停止徵收農業稅,直到漢景帝元年才恢復徵收,但稅率進一步減少為三十分之一。這時國家的財力真的有餘因而可以減輕百姓負擔,使他們能過上富足的生活。不過,也不應該用郡縣制來貶低夏商周時期的分封制。諸侯國一般是由上古時期的一個個部落發展起來的,當時中原大地上除了華夏民族的諸侯之外,還有很多荒地和蠻夷。夏商周的天子相當於華夏各國的總盟主。周公制禮作樂,使各國在文化制度上有了共同的連結紐帶。實行分封制,將天子的兄弟子孫分封到各地建立新的諸侯國,一步步開墾換地,擠壓蠻夷的生存空間。分封,其實是一種殖民策略。到春秋時期,中原的荒地被開墾殆盡,蠻夷基本被趕走。華夏各國開始接壤,國與國之間的矛盾爆發,經過數百年混戰,近千個諸侯國只剩下了七個,最後由秦來完成了統一。秦廢諸侯操之過急,天下再亂。又經過漢朝百年消化,最終郡縣制取代了分封制。可以說,分封制和郡縣制,只是所適合的時代不同,沒有誰好誰壞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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