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納爾遜·古德曼 對“分析/綜合區分”的拒斥及其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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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納爾遜·古德曼

對“分析/綜合區分”的拒斥及其效應

姬志闖

作者簡介:

姬志闖(1976-),河南大學哲學系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哲學博士,主要從事現代西方哲學、美國哲學研究。河南大學 哲學系 河南 開封 47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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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哲學》2010 年 11 期

原發期刊:

《自然辯證法研究》2010 年第 6 期 第 1-5 頁

關鍵詞:

納爾遜·古德曼/ 分析/綜合區分/ 拒斥/ 效應/ Nelson Goodman/ the “analytic-synthetic distinction”/ spurning/ effect/

摘要:

作為20世紀中期批判和拒斥“分析/綜合區分”洪流的主力,納爾遜·古德曼立於唯名論和實用主義情景,透過一條獨特的外延式意義分析路徑,論證了嚴格“分析”的不可能,從而實現了對“分析/綜合區分”的解構和拒斥。然而,古德曼並沒有止於消極拒斥,而是在積極改造基礎上用“解釋”替代了“分析”,不僅因此而肇始了後分析哲學轉向,而且也因重構了認識論而實現了整個哲學話語的轉換,這也正是古德曼的獨特效應所在。

眾所周知,分析與綜合的區分,即:真值完全依賴於意義的真理與真值既依賴於意義又依賴於事實的真理之間的區分,構成了現代西方哲學的主要支撐。從休謨關於觀念間的關係與事實之間的區分和萊布尼茨關於理性真理與事實真理之間的區分,到康德關於分析真理和綜合真理之間的區分,分析/綜合區分,實現了其作為現代西方哲學教條性基礎預設地位的確立。實質上,它以對一個再現與實在之間的關係概念的承許,支配著我們的認識過程以及我們對認識本身的認識,進而支配了我們的整個認識論。而在分析哲學中,這個區分則以分析命題和綜合命題之間的區分這種表現形式強化了其基礎地位,但是,在20世紀40年代,這個分析哲學的基本預設卻遭到了以納爾遜·古德曼(Nelson Goodman)、W·V·蒯因(W。V。Quine)和M·懷特(Morton White),為代表的來自分析哲學內部的激烈批判,作為主力,古德曼透過一條獨特的外延式意義分析路徑完成了對分析/綜合區分的批判和拒斥,肇始了分析哲學向後分析哲學的轉向,並最終透過用“解釋”替代“分析”概念實現了認識論的重構,從而催生了整個當代美國哲學的話語轉換。

1

作為分析哲學基本預設的分析/綜合區分之所以遭到了來自分析哲學內部的激烈批判,直接誘因就是它導致的分析悖論及其解決困境。事實上,早在1942年,郎福德(C。H。Langford)就在他的論文“摩爾哲學中的分析概念”中,針對G·E·摩爾的分析概念提出了這樣一個分析悖論,即:“如果表現了被分析項的語言表達與那個表現了分析項的語言表達擁有相同的意義,那麼,這個分析就述說了一種空洞的同一,並且是毫無意義的;但是,如果這兩個語言表達並不擁有相同的意義,那麼,這個分析就是錯誤的”[1]。這個適合於真實分析的指稱分析悖論同樣也適用於意義分析,譬如:

(D1)“單身漢”與“未婚男人”是同義的。

(D2)“單身漢”與“單身漢”是同義的。

(D2)顯然是一個空洞的重複,它不增進任何知識,因此是無意義的。若(D1)與(D2)同義,那麼它也是無意義的,因為與一個無意義的陳述同義的陳述自身也是無意義的,這就是朗福德悖論的第一個兩難。而(D1)要避免這個結果,就必須保證它與(D2)不同義。根據意義分析的意義構成原則:一個複雜表示式的意義是它包含的表示式與它們的句法組合方式的一個函項,在(D1)和(D2)句法完全一樣的條件下,如果要保證兩者不同義,就只能是它們所包含的表示式“未婚男人”和“單身漢”在意義上有差別。但一個意義分析為真的條件卻要求:述說了被分析項的語詞“單身漢”與述說了分析項的語詞“未婚男人”是同義的。因此,如果為了避免第一個兩難而要求兩者不同義,就會直接把這個意義分析引向第二個兩難:它是錯誤的。這就是朗福德分析悖論:分析要麼是無意義的,要麼就是錯誤的。

那麼,如何來解決這個悖論或者如何避免這個兩難呢?首先,要保證上述意義分析正確,就必須讓“未婚男人”和“單身漢”同義,即“同義1”;其次要保證這個意義分析不是無意義的,就必須保證(D1)和(D2)之間的“同義”(即“同義2”)不能導致無意義。從上述例子中不難看出,導致無意義的恰恰就是“同義2”,正是因為我們把“同義1”和“同義2”理解為同義的,才導致了悖論。顯然,“同義1”是這個意義分析正確性的充要條件,而“同義2”則是這兩個陳述都是無意義的充分條件。因此要解決悖論,就必須保證“同義1”和“同義2”不同義,這樣就可以在不違背“同義1”的前提下,避免“同義2”所帶來的無意義結果。因為透過句法並不能讓“同義1”不同於“同義2”,所以就只能透過假定一些抽象的物件,譬如弗雷格式的“內涵”,即:為“同義1”和“同義2”設定不同的內涵,以滿足避免悖論性結果所需要的差別。事實上,這也正是A·丘奇(Alonzo Church)隨後提出的解決朗福德悖論方案所採用的方法。

顯然,丘奇—弗雷格式解決方案引入了自身難以說明的新的假定抽象物件,而對於具有唯名論傾向的古德曼和蒯因來說,這種做法是絕對不能接受的。1947年5月,古德曼在賓夕法尼亞大學的同事懷特寫信給蒯因,表達了對它的不滿,並隨後把蒯因的回覆意見轉送給了古德曼,三人以通訊的方式就這個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結論在1950年懷特的論文“分析與綜合:一種無根的二元論”中得到了呈現:任何分析與綜合的嚴格區分都是沒有根據的,並且會最終被拋棄。蒯因則在美國哲學協會的一次演講中表達了他的觀點,最後歸於1951年他在《哲學評論》上發表的著名論文《經驗論的兩個教條》。而古德曼的唯名論傾向則更為強烈和徹底,因此他對這種做法的不滿也更為強烈,他認為,不僅迄今為止對“同義”和“分析”所作的任何解釋都值得懷疑,而且更有甚者,他連這些術語在理論化之前是什麼意思都不知道。他在給懷特和蒯因的一封信中寫道:“當我說我沒有理解‘分析’的意義時,我是非常認真的。我的意思是,我甚至不知道如何使用這些語詞。……如果給我任何一個謂詞,通常我能告訴你它是否是可投射的,我在外延上理解這個謂詞。但是,‘分析’,我甚至連這也不能理解,……我甚至沒有任何一個清楚的標準,……當我不知道我正在定義的是什麼時,我無法找到一個定義”[2]。在1949年發表在《分析》上的論文“論意義的相似性”中,他透過一種純粹外延的意義分析路徑,得出了“在一種語言裡,沒有任何兩個不同的表達是同義的”這個結論,並以一種獨特的方式完成了對分析/綜合區分的拒斥。

2

在“論意義的相似性”這篇論文中,古德曼首先列舉並考察了意義內涵理論關於“同義”的四種回答,最後發現,無論哪一種回答都不能令人滿意。第一種回答是:兩個語詞或表達擁有相同的內涵,是因為它們代表了相同的本質或者某個柏拉圖式的理念。但是,這種回答卻因為除非我們還擁有某些更加實際的工具否則就根本不知道如何斷定一個語詞代表的是什麼樣的柏拉圖式理念而陷入了認識上的困境。第二個提議是沿著第一種回答的基本路徑進行的,即:相同內涵的兩個語詞代表了相同的心理理念或映像。古德曼認為,雖然這種回答用心理學取代了柏拉圖從而增加了某種實踐性,但我們仍然不能確定我們究竟能和不能想象什麼;甚至很多語詞(譬如“聰明的”和“超聲波”)似乎並沒有與它們相對應的心理映像。這同時也會把我們帶到第三種更加自由的回答:兩個語詞擁有相同的內涵,當且僅當我們不能構想出只符合其中一個而不符合另一個語詞的某種東西。這使得我們超越了想象的狹窄邊界,但卻沒有為我們提供任何標準。實際上,我們可以構想任何美好的東西,因為我們根本不清楚我們談論的是實際上符合一個而不符合另一個語詞的東西,還是可能符合其中一個而不符合另一個語詞的東西。若是前者,就會因為純粹外延性的事實而排除可能性;若是後者,則會陷入可能性的迴圈。因此,唯一的方法就是,即第四種回答:透過融貫性來判定。因為如果“是一個P或者是Q但卻不同時是兩者”,兩個具有不同意義的謂詞可以是融貫的。但是,如果沒有假定抽象的意義,而P和Q又是兩個不同謂詞的話,這種融貫就是不可能的。如果為了融貫性而假定了抽象的意義,我們又怎樣知道這些假定的意義呢?如前所述,因為這種“內涵”假定是不可理解的,所以我們又在迴圈的迷茫中回到了問題的原點,事實上,這正是古德曼反對分析悖論的丘奇—弗雷格式方案的原因所在[3]。因此,古德曼認為,如果沒有實際的工具,內涵理論根本沒有可能解決分析悖論,也不可能合理地解釋“同義”和“分析”這些概念。

既然意義的內涵理論無法合理解釋“同義”,於是古德曼就把視線轉向了外延,因為我們可以“透過歸納、合取或其他手段確定兩個謂詞相同的外延,而無需確然知道它們所適合的東西”[4],並給出了“同義性”的外延標準:兩個語詞擁有相同的意義,當且僅當它們擁有相同的外延。但與蒯因不同的是,古德曼並沒有直接指向“同義”,而是首先從如何解釋意義的不同開始的[5]。顯然,外延不同的語詞意義當然不同,但很多外延相同的語詞,意義也不相同。譬如,“獨角獸”與“半人半馬怪物”,它們的外延因為都是空的而相同,但它們的意義卻顯然不同。那麼,怎樣解釋這種意義的不同呢?古德曼並沒有像一般的解釋者那樣引入言外寓意或指稱標準,而是求助於外延的多樣性。他發現,語詞不僅單獨出現,而且還作為複合體的部分出現。譬如,“獨角獸圖”中包含“獨角獸”,“半人半馬怪物圖”是“半人半馬怪物”的複合語詞。因此,一個語詞的意義不僅依賴於這個語詞的單獨所指——第一外延(primary extension),而且還依賴於包含著這個語詞的那個複合語詞的所指——第二外延(secondary extension)。基於此,古德曼對“同義”標準做了如下說明:“如果我們把一個謂詞自身的外延叫做它的第一外延,並且把其複合句的外延叫做第二外延,那麼,這個問題就是:兩個語詞擁有相同的意義,當且僅當它們擁有相同的第一外延和相同的第二外延”[6]。據此,古德曼對“獨角獸”和“半人半馬怪物”的意義不同作出瞭解釋,即:雖然這兩個語詞的第一外延(空外延)是相同的,但是它們的第二外延“獨角獸圖”和“半人半馬怪物圖”的外延則不同,因此,“獨角獸”和“半人半馬怪物”這兩個語詞的意義也是不同的。其實,按照古德曼的路徑,對於任何兩個我們認為是同義的語詞來說,都至少有一對不同外延的平行復合詞,並因此擁有不同的外延。譬如“醫生”和“醫師”,我們總能設想出這樣的複合語詞:“不是醫師的醫生”和“不是醫生的醫師”,第一個複合詞顯然是一個“醫生—描述”,而後者則是“醫師—描述”。事實上,對於任何兩個語詞p和q來說,我們總能在使用“不是一個q的p”這個公式,並發現意義上的不同。於是,古德曼的同義性標準得出了這樣一個結論:在一種語言中,沒有任何兩個語詞的外延是相同的,因此,沒有任何兩個語詞的意義是相同的。如果沒有語詞是同義的,當然也就不可能存在可以理解的“同義性”,而以這個“同義性”為根據的“分析”也就喪失了其合法性和可理解性。於是,也就不存在任何命題是分析的,不存在分析命題和綜合命題的區分。

至此,我們清晰地看到,古德曼透過一條獨特的純粹外延路徑,從對“不同義”的解釋出發,揭示了“同義”、“分析”和“分析/綜合區分”的無根性,進而完成了對這個分析哲學基本預設的消解和拒斥。儘管有人會對古德曼的這條分析路徑及其同義性標準的苛刻和嚴格提出質疑,儘管古德曼沒有對此作出太多的說明,而只是以反對者不能證明外延標準的不合法為基礎得出結論說“很多表面上的反駁對我而言是站不住腳的”[7],但無論如何,古德曼都已經客觀地證明了嚴格“同義”和“分析”的不可能,至少是在一個語言整體中並不存在那麼多的“同義詞”,因而也不存在一個由分析/綜合區分所支援的固定結構。事實上,從古德曼的整體哲學圖景來看,這條外延路徑的選擇是基於貫穿其哲學始終的唯名論傾向的,這也正是古德曼和蒯因對解決分析悖論的內涵理論方案不滿的根本原因所在,而古德曼更為明顯和激烈的唯名論立場則直接源發於他與蒯因的拒斥路徑差異,即;純粹外延的意義分析路徑和“不同義”的分析出發點。

3

然而,古德曼沒有止於對“分析/綜合區分”的消極批判。與蒯因不同,他並沒有自始至終關注這個批判並“視之為自己全部理智生命的中心任務”[8],也沒有像那些為這個區分的被拒斥所帶來的毀滅性哲學後果而驚慌失措的人們那樣墮入虛無,而是直接轉向了對“分析”之後哲學的重構實踐。就古德曼的哲學語境而言,首當其衝的便是對“分析”之後的哲學理念和方法的改造和重構。那麼,“分析”之後,哲學實現其目標和任務的方法又是什麼呢?

如前所述,嚴格同義性基礎上的分析是不可能的,但是這並沒有完全否定我們進行另一種意義上的分析的可能性,只不過這種分析把嚴格同義性的要求轉換成了意義相似性要求。正如懷特在與蒯因和古德曼的討論結果中公佈的那樣:“我並不是在論證,一個分析性和統一性標準永遠不可能被給出。我論證的是,還沒有一個標準被給出,更準確地說,一個合適的標準似乎是把這個區分變成了一個程度問題”[9]。古德曼認為,雖然“一個不是p的q”這個普遍適用的公式會因為總能找到外延的區別而導致不存在任何兩個同義語詞的結論,但是在我們設想這個“不是p的q”過程中,卻存在著難易程度上的差別。譬如,就“醫生”和“醫師”而言,設想一個“不是醫師的醫生”,總會比設想一個“不是半人半馬怪物的獨角獸”更困難一些。而這個設想難度的差別恰恰反映了語詞之間意義相似性的程度,即:“醫生”與“醫師”的相似性,高於“獨角獸”和“半人半馬怪物”的意義相似性。雖然複合語詞不可能在所有情況下都擁有相同的外延,但是,如果我們把它限制在一定條件下,它們就完全有可能實現一定條件下的外延等同,也就是說,在某種限制條件下,它們可以在由第一外延決定的基本意義相同的基礎上相互替換,也因此可以在這個條件下的語句中相互替換。譬如,“脊椎”和“脊骨”,它們的第一外延相同,基本意義也相同,如果在醫學話語體系中所有的“脊椎—描述”與“脊骨—描述”都是外延相同的話,那麼,在醫學話語中,“脊骨”和“脊椎”的意義就足夠相似以至於它們可以在這種語境中相互替換。也就是說,我們可以根據我們的目的和需要,用一個基於實用主義的靈活語境敏感性的意義相似性標準取代一個嚴格的語境中立的同義性標準而進行“分析”,但這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絕對同義性的“分析”[10]。顯然,古德曼並沒有因為分析性在絕對意義上的不可能而最終拋棄分析,從而像蒯因在《論經驗論的兩個教條》結尾表明的那樣直接“轉向實用主義”[11],而是藉助實用主義的語境標準找到了某種相對意義上的“分析”,進而在繼承分析哲學基本理念意義上的“分析”模式的基礎上對之進行了改造和重構。

他把這種意義上的“分析”稱為“解釋”,即:對有問題的或者說模糊不清的語詞的重新概念化,就是用清楚的語詞給出一個合適的定義。古德曼透過對定義種類的描述對之進行了說明,他認為定義有兩種:“名義定義”、“真實定義”,前者的意義是被規定的,既不能為真也不能為假;而“真實定義”,則分為“意義分析”和“經驗分析”,如果這個真實定義是關於語言表示式的,只談論了這種語言中的一個表示式的意義,則稱之為“意義分析”,如果它談論的是作為一種實體的意義,就是“經驗分析”,而“解釋”就是名義定義和“意義分析”的雜和。它因為為了澄清某些問題作為一個語詞被引入一種語言而具有了名義定義的規定性,同時,又因為要對被解釋詞進行解釋而進入了意義分析的過程,因此,一個解釋的充分性,並不是完全取決於解釋詞與被解釋詞的意義相同,因為它還受作為名義定義的某種規定性的限制。所以它的標準是:正確性、富有成效性和簡單性。正確性保證瞭解釋詞被引入了一個精心構思和選擇的討論系統或者一個科學的語境,而富有成效性和簡單性則保證了,這個概念在這個話語系統中可以很好地履行澄清和解釋功能。因此,一個解釋並不要求解釋詞與被解釋詞具有完全相同的外延和意義,而就一個解釋系統而言,甚至只要求保持一種外延的同構性,正如他說的那樣:“更一般地講,一個系統中的所有定義詞的系列必須在外延上同構於所有被定義詞的系列”[12]。事實上,解釋透過規定性而削弱了同義性要求的嚴格和絕對,同時又透過意義相似性的要求,限制了規定性的武斷和隨意。

至此,古德曼在透過一個外延式同義性標準否定了傳統“分析”的可能性之後,用一條基於實用主義的靈活的語境敏感性標準取代了語境中立的同義性標準,從而實現了分析哲學澄清問題的基本方法從同義性“分析”向非同義性“解釋”的轉換。然而,更為重要的是,這種方法模式轉換的意義和影響卻遠遠超出了自身,而從根本上導致了哲學的任務執行模式和目標的徹底改變和重構。

論納爾遜·古德曼 對“分析/綜合區分”的拒斥及其效應

收稿日期:2010-01-0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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