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砍伐自己種植的樹木被判刑很冤枉?其實,一點都不冤枉呢!

近日,山東棗莊男子李某糾集其他4人在沒有獲得《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砍伐了自己數年前種植的700棵楊樹,當執法部門獲知這一資訊後,便以濫伐林木罪將李某等4人起訴到了法院,經過法院審理,法院依法以濫伐林木罪將李某判刑2年,緩刑兩年,並處以罰款1萬元,沒收非法所得的行政處罰。除了李某之外,其他4人也分別被判以6個月到一年不等的刑期。

當李某等4人因私自砍伐自己種植的樹木被判刑的訊息傳到網路上之後,有相當一部分網友都認為李某等4人,網友認為李某等4人很冤枉的理由無非就是李某等4人並沒有砍伐別人或集體的樹木,而是在砍伐自己種植的樹木,怎麼就會觸犯法律了呢?

其實,李某等4人私自砍伐自己種植的樹木被判刑是應該的,是一點都不冤枉的。因為李某等4人在沒有獲得《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砍伐樹木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規定,所以,他們理所應當被判刑。

林業資源是一項極其寶貴的社會資源,對於改善人類的生存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國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規,對林業資源予以保護。任何單位與個人均不得非法採伐林木。

早在2011年6月底至7月初的時候,江蘇省泗洪縣天崗湖鄉姚宋村的馬某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將自己種植在自家養殖塘埂上的226棵楊樹以42500元人民幣的價格賣給了陳某。陳某在明知馬某沒有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將馬某種植的226棵楊樹進行採伐。經他人舉報案發後,馬某、陳某分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後來,馬某、陳某均被法院以濫伐林木罪判處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的有期徒刑,並各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我國的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和採伐權是相互分離的。對於個人種植的樹木來說,個人在沒有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僅僅擁有樹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並沒有擁有林木的採伐權,但林木的使用權也只有在獲得採伐權之後才具有實際意義。如果種植樹木的個人在沒有獲得採伐權之前而擅自採伐了樹木,那麼,樹木採伐者就觸犯了刑法中第345條的規定,犯下了濫伐林木罪。依照該條法律的規定,擅自採伐林木者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於擅自採伐林木的數量巨大的,將被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透過以上講述我們就會發現:山東棗莊男子李某等4人私自砍伐自己種植的樹木被判刑是一點都不冤枉的。

那麼,難道說自己種植的樹木自己就沒有權利砍伐了嗎?

其實,不是這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是這樣規定的:

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採伐林木,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稽核發放採伐許可證。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採伐,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稽核發放採伐許可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稽核發放採伐許可證。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稽核發放採伐許可證。採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適用以上各款規定。

依據上述規定,農民朋友自己種植在自留地上或房前屋後的零星樹木是可以不用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就能夠採伐的。如果農民朋友需要砍伐的不是自己種植的零星樹木而是自己種植的大片樹林,則需要在砍伐之前先向縣市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當自己拿到《林木採伐許可證》之後才能夠砍伐。

另外,即便是農民朋友申請到了《林木採伐許可證》,也不能違背採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採伐,否則,同樣有可能構成濫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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