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
《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 2002年以前對城市汙水處理廠的管理都執行《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96)。由於該標準多數指標是針對工業廢水的,當時城市汙水處理廠的建設尚處於起步階段,處理技術還在發展階段,因此,對城市汙水的針對性不強。相當一部分標準值偏寬,而個別指標在技術經濟上達標又有一定難度。
如:對城鎮汙水處理廠出水而言,重金屬、微汙染有機物、石油類、動植物油、LAS等指標標準值偏寬;而總磷偏嚴,常規二級處理和強化二級處理工藝難以達到0。5mg/L和1mg/L的現行綜合標準,為此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2001年提出了《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並於2002年12月27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國家技術監督檢驗總局批准釋出,2003年7月1日正式實施。
《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的適用範圍明確規定為:專門針對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水、廢氣、汙泥汙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汙染物排放標準,適用於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汙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 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準與國家專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準實施後,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水、廢氣和汙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準。汙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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