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後,“這5種”財產,子女都沒法繼承,還有2大變化需注意

隨著年齡的不斷增長,身邊總是會出現親人離世的情況,雖然這是一件令人悲痛的事情,可卻也是一個不得不接受的事實。一般來說,老人辛苦了一輩子都會有點積蓄,在去世之後,這些積蓄也會留給自己的子女,除了存款之外,房產、車子也算是老人的遺產。因為過去的老人其實是不喜歡立遺囑的,認為這是一件非常晦氣的事情,死亡在他們看來就是一件非常不吉利的事情,這就導致了一種情況的發生,那就是在老人死後,有多個子女的家庭就會出現紛爭,子女為了老人的遺產而鬧得頭破血流,因此老死不相往來的兄弟姐妹也不在少數。

立遺囑的人變多

其實上述情況也是為了讓所有人提高對立遺囑這件事情的重視,現在一部分的中年人是能夠接受這件事情的,而年輕人大部分都可以接受,甚至已經有一些年輕人已經前往公證處訂立遺囑了,他們的遺囑內容相對來說會更加豐富,其中含有很多的虛擬貨幣,這也是以前從來沒有出現過的,這也說明了時代的發展是進步的。

因為誰都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個先來,立遺囑也是為自己可能發生的意外提前做好準備,防止家庭成員因為自己的財產問題而導致紛爭的出現。不過人們需要關注的是,並不是老人所有的財產都能夠被子女繼承的,其中“這5種”就沒有辦法被子女繼承。

五種財產不能繼承

第一、保險金。我國的保險行業雖然起步的比較晚,但是還是有很多人選擇信任這一行業,在生前會購買多種保險,並且保單上會填上受益人的名字。若是人們因為突發意外而身亡,那麼保單就會立即生效,按照保單上規定的賠償金額進行賠付,賠付的資金會直接轉到受益人的賬戶。即便是去世之人的子女,只要受益人填的不是他們的名字,他們就沒有權利擁有這筆資產,因為這筆資金並不作為遺產存在。

第二、著作權。有些人在生前的時候會有一些自己的成就,比如文章、研究等,這些智慧財產權僅僅屬於個人,若是此人已經去世,那麼子女是沒有辦法繼承著作權的。不過,若是依靠著作權獲得了一定的利潤收益,這些收益是作為此人的遺產存在的,他的繼承人也是有權利獲得這筆資金的。

第三、共有財產中其他人的部分。這一點還是很好理解的,比如老人有一筆資產,但是有兩個人同時擁有這一資產的繼承權,那麼這一資產就需要在兩者之間進行平等的劃分,每個人都只能領取屬於自己的那一部分,屬於另一個人的那一部分和自己是沒有任何關係的。這一點適用於多個子女的家庭,對於獨生子女家庭來說,若是確定子女就是唯一繼承人,那麼這筆資金自然是完全給予去世之人的子女的。

第四、撫卹金。因為現在很多人還是會做著非常勞累且危險的工作,若是在工作過程中因為意外身亡,相關企業是需要進行一定金額的賠償的,這些賠償金一般會直接給予出事之人的家屬,並不作為遺產而存在,繼承人不享有分割這筆資產的權利。

第五、房屋使用權。現在社會中有一個常態,那就是子女已經改為城市戶口,在城市中安家立業,而父母依舊在農村裡守著自己的一個小房子。農村的土地是屬於集體的,並不屬於個人,當村裡的老人去世之後,村集體是有權利將這一土地的使用權給收回的,子女對於土地使用權是沒有繼承權的。

不過子女對於父母的房屋是有繼承權的,這就要求子女將父母的房屋修繕的比較好,這時候他們就依舊可以住在這一房子裡。要是房屋因為年久失修而倒塌了,子女是沒有權利在這一土地上重新修建房屋的,土地的使用權就會徹徹底底交給村集體。

遺產繼承方面的兩大變化

除了這五種財產不能被子女繼承之外,我國針對遺產繼承方面還做出了2大變化,人們也需要格外注意。第一、“公證遺囑”不再具有最權威性。在過去的時候,雖然有很多種立遺囑的方式,但是最終還是會以“公證遺囑”為準,不過現在卻不是這樣了,人的想法是會經常改變了,而且不會每一次都去公證處公證,未來將會以最近一份的遺囑作為最後參考的遺囑,當然,這一遺囑也是建立在去世之人自願以及有兩名或以上公證人的前提下。

第二、繼承人範圍擴大。因為有些家庭比較複雜,可能沒有子女這樣的繼承人存在,那麼這些人的遺產應該由誰繼承呢?侄子侄女以及外甥外甥女已經可以成為繼承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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