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有無保證客人安全的義務

酒店有無保證客人安全的義務

近日,北京某某酒店女房客被陌生男子強行拖拽事件,引起市民極大關注。據調查發現,國內不少快捷酒店無需房卡就可以乘坐電梯,外來人員可隨意進出,在客房走廊進行逗留未發現安保人員……

市民遭遇

在外地酒店曾遇他人私窺

“看到女生在酒店遇襲這條新聞,現在想來,我也曾差點遇到危險。”市民蘇女士告訴記者,去年年底她獨自住進上海的一家快捷酒店,在早上出門吃早餐的時候遇到了很“詭異”的事。當時她正在鎖門,一名男人就在旁邊盯著她看。當她吃完早餐回到房間門口時,發現此前盯著她的男人和一名女子在聊天,在她開門時,該女子慢慢走到她房門口往房間裡張望。“我真想大聲吼那名窺探的女子。”蘇女士說,當時她有些害怕,所以要求換了房間。日前,當蘇女士看到“女子酒店遇襲”這條新聞時,突然有些後怕,“還好當時及時換了房,誰知道這些窺探我的人想幹什麼。”

據調查發現,不少市民在外地住酒店時都遇到過陌生人在自己房門前逗留,或者半夜有人敲門等情況。部分市民認為,不能因為偶爾出現此類事件就對酒店安全失去信心,不少酒店在安全管理方面做得很到位,當然自己也要隨時保持警惕,遇事應冷靜。

酒店有無保證客人安全的義務

律師說法

酒店應保證客人安全

酒店應設有哪些必不缺少的安全環節?酒店內當房客人身安全遭遇侵犯時,酒店方是否應該出面制止?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律師認為,酒店應設有醒目提示標示,提示客人注意人身和財產安全,應當聘請安保人員等。酒店對入住客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客人在酒店內遭到或即將遭到侵害,酒店應當出面制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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