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案例分享】事後一人放火另一人未阻攔構成共同犯罪嗎

【每日案例分享】事後一人放火另一人未阻攔構成共同犯罪嗎

昨天說完錢李二人一起教訓羅某後,錢某“順手牽羊”的事情後,今天我們再來看一下李某事後放火的行為。

趙某與羅某有仇,遂僱請錢某去“教訓一下”羅某。錢某同意,並找到外甥李某(15週歲)幫忙。次日,錢某與李某一起進入羅某家對其進行毆打,將其打得不能動彈。李某在錢某走後,為了破壞現場,將房間內的一個電爐插上,並在上面扔了一個紙箱,想引火燒燬羅某家。李某出門後,錢某問李某:“你在後面磨蹭什麼?”李某答:“我把屋裡的電爐插上了,隔一會兒起火燒他個精光,免得留下證據。”錢某聽到後也沒說什麼。當晚,羅某家發生火災,引起相鄰數間房屋被燒燬。

問題:李某引發火災的行為如何定性,錢某是否需對此行為負責?

透過案例我們可以知道,錢某和李某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共同犯罪。

客觀上,李某故意放火的行為構成故意放火罪。其放火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之前二人實施的共同傷害行為而破壞現場,系共同犯罪行為而引起,錢某有制止的義務。

主觀上在李某告訴錢某放火時,錢某當然知道有燒死被害人羅某的可能,且該放火行為是前犯罪行為引起,錢某有制止的義務而並沒有制止,可以認定錢某對於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有放任的心理,故可以成立放火罪的共犯,錢某需要對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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