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長期在外務工,5年沒有來往。女方:希望男方不要傷害2個小孩
隨著生活節奏的加快,夫妻家庭生活的壓力也都很大,為了工作賺錢許多夫妻不得不選擇兩地分居。
可是,對於婚姻家庭,為了提升家庭收入而分居,對夫妻雙方的心理會有什麼變化呢?
夫妻分居生活,缺少交流,女方不願離婚
原告:男,1972年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宜賓市。
被告:女,1971年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宜賓市。
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離婚糾紛一案,法院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男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決原、被告雙方離婚;
2。本案案件受理費由女方承擔。
原告(男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1992年年底,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並同居生活,女方於××××年××月××日生育長女,於1996年生育次子。
由於原、被告婚姻感情基礎差,婚後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常年在外務工,回家時對父母冷言相對。
近5年來,雙方長期在外務工,分居生活,沒有往來,也沒有溝通交流
,夫妻關係名存實亡,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
目前,原、被告婚生子女均已成年,均能獨立生活。男方與女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因家庭生活開支或為了家庭共同利益對外存在債務。
女方個人對外的債務,男方不負責償還。男方個人對外的債務,女方不負責償還。
綜上所述,由於原、被告感情基礎差,婚後長期分居生活,互不溝通交流,造成夫妻關係名存實亡,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懇請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
被告(女方)辯稱:
希望男方不要傷害兩個小孩,
孩子是無辜的,男方有出軌的行為,我沒有工作,也有病,兒子、女兒都未成家立業,不希望男方以冷暴力的方式來離婚。
法院審理及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原、被告於1992年經人介紹後雙方相識、相戀,在××××年××月××日生育長女,於1996年2月雙方自願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後於××××年××月××日生育次子,兩子女成年均已獨立生活。
因所辦理的《結婚證》遺失,夫妻雙方在2012年1月在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補辦了《結婚證》。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原、女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雙方之間產生矛盾,男方起訴來院,請求判決原、被告雙方離婚。
以上事實,有男方身份證影印件、女方的身份證影印件、補發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影印件、原、女方及原女方所生子女的戶籍簿影印件。
法院認為:
原、被告於1992年經人介紹認識,雙方在進行了一定了解的基礎之上,1996年2月雙方自願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年××月××日,生育一女,後又於××××年××月××日生育一子。
夫妻雙方有較好的感情基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但夫妻間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是人們生活中較為普遍的現象,
關鍵是如何認識矛盾性質
。
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理智解決問題,把婚姻問題和生活中遇到的問題區別開來,不能一概歸於夫妻感情問題而採取離婚的方式。
同時,根據男方提供的證據,尚不能充分證實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程度,法院對男方要求判令原、女方雙方離婚的訴訟請求,故不予支援。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
案件受理費260元,減半收取計130元,由原告(男方)負擔。
書寫君的情感解讀
案例中的夫妻,因為雙方有著近5年的分居時間,導致雙方沒有了交流,最終夫妻感情破裂。
女方指出男方出軌,其實這難道不就是夫妻長期分居的結果嗎?
要明白,婚姻關係是需要長時間的磨合、交流溝通的。夫妻長時間分居,自然就會導致雙方慢慢習慣一個人生活。
可是當一個人需要陪伴、需要傾訴時,身邊卻沒有人,這種情況對夫妻感情就有了極大的破壞率。
另一方面,夫妻雙方如果不能經常見面交流,沒有了溝通的時間和精力,兩人心裡多少就會產生懷疑。
懷疑對方天天除了工作都在幹什麼,彼此懷疑間,相互之間漸漸就會變得不信任對方。
而婚姻關係的破裂,往往就是從彼此懷疑開始的,沒有了夫妻之間的信任,婚姻關係終會暴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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