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嫌棄我無經濟能力,不讓我進家。男方:給孩子1個完整的家

婚姻是一個家庭,也是兩個人的事情。可是,如果你在婚姻生活中無法獨立,你的婚姻將很難持續下去。

而這種生活的獨立,包含了經濟獨立和感情獨立兩個方面。

女方:嫌棄我無經濟能力,不讓我進家。男方:給孩子1個完整的家

無法獨立的婚姻個體,很難維繫健康的婚姻

原告:女,漢族,1981年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

被告:男,漢族,1976年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

原告(女方)與被告(男方)離婚糾紛一案,法院受理後,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女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決准予原、被告同居關係;2、非婚生子、非婚生女由女方撫養,男方承擔撫養費;3、由男方承擔訴訟費。

原告(女方)陳述的事實與理由:

××××年初,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年年底按照農村習俗舉行結婚儀式開始同居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非婚生子生於××××年××月××日,非婚生女生於××××年××月××日。

由於婚前缺乏瞭解,相處時間較短,婚後雙方因性格原因經常生氣發生爭吵,無法正常生活,

男方嫌棄女方無經濟能力,經常驅使女方離家,不讓女方進家,雙方矛盾無法解決,雙方感情徹底破裂,無法繼續生活。

女方:嫌棄我無經濟能力,不讓我進家。男方:給孩子1個完整的家

被告(男方)答辯稱:

夫妻感情沒有破裂,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不同意離婚。

法院認為:

判定夫妻感情是否徹底破裂不能以一方起訴要求離婚的次數判定,應當以夫妻感情是否達到徹底破裂為判定標準。

原、被告夫妻婚後感情一般,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女方訴請離婚證據不足,法院不予准許。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女方與男方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女方負擔。

女方:嫌棄我無經濟能力,不讓我進家。男方:給孩子1個完整的家

書寫君的情感解讀

這一個案例所講述的事情並不複雜,女方指出,“由於婚前缺乏瞭解,相處時間較短,婚後雙方因性格原因經常生氣發生爭吵,無法正常生活。”

女方還特別提到,

“男方嫌棄女方無經濟能力,經常驅使女方離家,不讓女方進家,雙方矛盾無法解決,雙方感情徹底破裂,無法繼續生活。”

如果事實和女方陳述一致,男方這般嫌棄女方,已經是違背了夫妻之間需要相互尊重的基本要求。

可是另一方,女方經濟的不獨立,也成了男方“

經常驅使女方離家,不讓女方進家

”的底氣,在這種惡性迴圈之下,他們的婚姻又如何能夠幸福呢?

而男方不同意離婚,甚至指出,“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不同意離婚。”

既然要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那當初又為何一次次把女方趕出家門?

記住,婚姻雖然是一個家庭的事情,但也是兩個獨立的人,彼此之間的尊重是人與人交往最基本的底線。

女方:嫌棄我無經濟能力,不讓我進家。男方:給孩子1個完整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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