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138800元,男方要求退還10萬元。女方:沒有收到男方支付的彩禮,也無返還彩禮的義務

婚姻關係應建立在感情基礎之上,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有時候我們指責女性借婚姻索取財物、買賣婚姻,可是我們卻常常忘記了感情是變化的。其中最大的問題就是,相愛時談下的彩禮,相恨時又能如何退還?

彩禮138800元,男方要求退還10萬元。女方:沒有收到男方支付的彩禮,也無返還彩禮的義務

結婚沒結成,是否是彩禮傷了感情?

原告:男,1989年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廣安市。

被告:男,2001年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廣安市。

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婚約財產糾紛一案,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男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女方返還男方彩禮10萬元。

彩禮138800元,男方要求退還10萬元。女方:沒有收到男方支付的彩禮,也無返還彩禮的義務

原告(男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2018年初,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在雙方交往期間,

男方按照農村習俗及女方家的要求先後給付了女方會親、送期、過禮等彩禮金138800元,同時還給女方購買了金銀首飾等禮物。

後雙方同居

生活僅有幾個月時間

,現雙方已經解除婚約,而女方卻拒不退還彩禮金,男方要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女方)辯稱:

首先,

女方沒有收到男方支付的彩禮,原、被告之間的經濟往來屬於正常的共同消費和生效贈與,女方無返還的義務。

其次,在習俗觀念中婚姻關係的實質在於男女雙方是否共同生活,

雙方按習俗同居並生育子女超過兩年以上,女方無返還彩禮的義務。

綜上,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彩禮138800元,男方要求退還10萬元。女方:沒有收到男方支付的彩禮,也無返還彩禮的義務

法院審理及判決

本案男方圍繞其訴訟請求向法院提交了身份證影印件,戶口簿影印件,證人1出具的證明,當庭出庭作證的證人2、證人3的證言等證據;女方提交了微信轉賬記錄,法院民事判決書等證據。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法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

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認定意見如下:

1。男方提交的證人1出具的證明,當庭出庭作證的證人2、證人3的證言,擬證實男方在訂婚和結婚時向女方給付彩禮13。8萬元的事實。

女方質證認為,兩位證人陳述的給付彩禮的地點及具體細節相互矛盾,且兩位證人均系男方的親戚,其證言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法院經審查認為,為查清案件事實,法院依法向證人1進行了詢問並製作了筆錄,其陳述的內容與證人2、證人3兩位證人的陳述內容基本一致,兩者之間能相應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鎖鏈,能夠證實男方家在訂婚時向女方家支付了3。8萬元,在結婚時向女方家支付了10萬元彩禮的事實。

2。女方提交的微信轉賬記錄,擬證實原、被告在2020年一直有經濟往來,兩人處於同居關係狀態。

男方質證認為,該組證據不能反映男方向女方轉款的情況,即使存在轉款也不能證實雙方一直同居生活的事實。

法院經審查認為,男方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否認,在沒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情況下,其不能反映該微信轉賬記錄的主體系原、被告雙方;即使該轉賬記錄系男方向女方轉賬,也僅反映了原、被告之間的經濟往來情況,並不能證實雙方是否同居生活的事實。故對該組證據的證明效力,法院不予採信。

3。女方提交的民事判決書,擬證實另一案例與本案案情類似,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

男方質證認為,該證據只能作為案例進行參考,但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對此不予採信。

法院經審查認為,該組證據僅反映了法院對(2020)粵民再94號民事案件的處理情況,其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能作為處理本案的依據。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1月,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18年農曆正月初六,雙方按農村風俗舉行訂婚儀式;當日,男方家向女方家支付彩禮3。8萬元。

不久後,雙方開始同居生活。××××年××月××日,雙方生育一女。2018年農曆臘月二十八,雙方按照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當日,男方家向女方家支付彩禮10萬元。

雙方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現男方以雙方解除婚約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女方返還彩禮10萬元。

彩禮138800元,男方要求退還10萬元。女方:沒有收到男方支付的彩禮,也無返還彩禮的義務

法院認為:

婚姻關係應建立在感情基礎之上,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根據原、被告及證人的陳述,案涉地區客觀存在迎親嫁娶過程中給付彩禮的情況,男方在訂婚和結婚時向女方支付13。8萬元是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尊重當地風俗習慣而實施的支付彩禮行為。

現男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以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為由,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但該條規定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內容並非針對雙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針對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已共同生活,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情形,法院應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生育子女情況、未登記原因、彩禮數額及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數額。

本案中,男方主張雙方同居生活一共只有幾個月時間,但女方對此予以否認,且男方並未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結合雙方當庭陳述及生育子女的情況,可以推定雙方同居生活的時間至少在一年以上。

同時,雙方在同居生活時均明知女方尚未達到法定婚齡,客觀上導致不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對此均存在過錯。

綜上,原、被告的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且共同生育一女,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考慮女方為家庭生活支出費用的實際情況,法院酌情確定女方返還男方彩禮2萬元,男方的訴訟請求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援。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女方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男方彩禮款2萬元;

二、駁回男方的其他訴訟請求。

彩禮138800元,男方要求退還10萬元。女方:沒有收到男方支付的彩禮,也無返還彩禮的義務

書寫君的情感解讀

在這個案例中,男方為了和女方結婚,彩禮支付了13。8萬元,而女方因為年齡原因,也和男方在一起同居一年左右,並且還生下了一個女兒。

如果說他們兩個人沒曾有過一絲感情,或許大家也都不信,只是當初的感情或者說是一份彩禮,一直壓在男方和女方心頭,最終感情沒有得到昇華,反而漸漸淡去,甚至變成了仇恨。

其實,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古來有之,在某種意義上是一種傳統習俗的延續。

只是隨著男女平等的發展,這種習俗也該隨著時代的變遷和經濟的發展而淡化。

過重的彩禮除了給男方家庭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也極容易破壞家庭的和諧、夫妻的感情。

法律也一直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這也是對彩禮這種帶有買賣婚姻、借婚姻索取財物性質的陋習的否定。

請記住,婚姻是建立在男女雙方愛情的基礎之上,不應以給付金錢的多少來衡量。

婚姻的幸福用金錢買不來,用彩禮也換不來愛情,更鎖不住婚姻!

彩禮138800元,男方要求退還10萬元。女方:沒有收到男方支付的彩禮,也無返還彩禮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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