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女友公園約會時,因覺得被人打擾後辱罵他人,結果男子被捅身亡!

“看什麼看,再不滾,我打死你!”男子與女友在公園約會時,因覺得被人打擾,遂叫對方“滾”之後,引發了一場命案。。。。

男子與女友公園約會時,因覺得被人打擾後辱罵他人,結果男子被捅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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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在四川瀘州,男子曾某在公園吃完東西,準備離開時,偶遇男子潘某與其女友正在約會。此時,潘某覺得曾某打擾到他們約會,便大聲叫曾某“滾”。而無故被罵的曾某則與對方理論,並繼而引發打鬥。兩人在過鬥過程中,曾某拿出隨身攜帶的小刀,捅了潘某十幾刀後逃離現場。後潘某因失血過多,搶救無效死亡。

次日上午,曾某主動投案自首。目前,曾某已被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起訴。檢方建議量刑為無期徒刑。

以案說法:

1、因約會而喪命,令人唏噓!無法想像,潘某女友該如何接受這個殘酷的事實!年輕氣盛,做事說話不想後果,這是我個人對潘某、曾某的評價,假如當時一人退一步,又或者潘某不罵人,這場悲劇或許就能避免了。但生活中沒有假如,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2、曾某為何不是故意傷害罪,而是故意殺人罪?

根據《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構成故意殺人罪。

根據《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

從以上兩條罪的罪名描述可得知,兩罪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前者是想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後者是想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比如說張三和李四偶遇時,發生矛盾後,升級為打架,打架過程中,張三拿刀捅了李四一下後,就逃跑了,後造成李四失血過多而亡,這時張三的主觀目的只是想傷害李四的身體,並不想殺人,但其行為已造李四死亡。因此,張某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如果張三捅了李四一刀後,繼續捅李四很多刀,其主觀目的明知道捅對方那麼多刀會導致李四死亡的後果,但張三放任這一結果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張三就構成故意殺人罪。

具體到本案,曾某與潘某發生打鬥時,曾某捅了潘某十幾刀後,導致潘某失血過多身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主客觀構件。因此,曾某應以故意殺人罪追責。

3、曾某的量刑

根據《刑法》232條規定,故意殺人致人死亡的,處死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曾某有兩個可從輕情節:

(一)被害人潘某因無故罵人在先,繼而與曾某發生打架,潘某存在一定的過錯。根據有關規定,可對曾某酌情從輕處罰。

(二)曾某主動到案自首,並如實供述其罪行,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

大家要注意一點,主動到案並不一定能被認定為自首,而是要主動到案後並如實供述罪行,才能認定為自首,兩者之間缺一不可,並且在開庭時,如有反供等情形的,最終也可能不被認定為自首。

綜上所述,檢察院對曾某的量刑建議為無期徒刑,如無意外,法院應該會採納這個建議。

4、曾某還能再從輕麼?

理論上是可以的。如果在一審宣判前,曾某家屬能夠透過經濟賠償潘某家屬,並得到對方的諒解。可以將潘某家屬出具的諒解書遞交給檢察院或法院。法院在量刑時,可對曾某從輕處罰。無期徒刑再從輕的話,將是有期徒刑十五年。

衝動是魔鬼,由於衝動而付出慘重代價的案例有很多,本案只是其中之一。希望透過曾某、潘某的教訓,大家能夠引以為戒,深刻領悟“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的真正含義!

總結:幸福生活來之不易,且行且珍惜!

對此,大家有不同看法麼?歡迎評論、留言、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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