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強姦前科的員工強姦老闆娘後,拒不承認罪行,被“零口供”判決三年兩個月!

有強姦前科的員工強姦老闆娘後,拒不承認自己罪行,結果被“零口供”判決!

有強姦前科的員工強姦老闆娘後,拒不承認罪行,被“零口供”判決三年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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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宿遷女子李某與丈夫,在沭陽縣開了一間快遞物流公司。有強姦前科的男子賈某,是李某公司的員工。

今年3月10日凌晨,因為丈夫與賈某外出喝酒,李某為了不被丈夫回來時吵醒,故沒把門反鎖。正因李某沒把門反鎖,給了賈某可乘之機。

半夜時,賈某進入李某房間後,使用暴力的方式欲強行與李某發生性關係。過程中,由於李某極力反抗,賈某未能得逞。

李某報警後,根據李某提供的線索,當天下午,警方將賈某抓獲歸案。但面對警方的四次審訊,“老奸巨滑”的賈某,堅稱自己到李某房間,只是因為上廁所找紙巾,並未強姦。而對於李某的傷情,賈某承認與其發生過沖突,並打過李某一巴掌,但除此之外,並無其他。

由於,李某房間沒有監控,也無他人在場,更無法提取更多的證據,所以案件的偵辦,一時陷入了僵局。搞不好,還可能定不了賈某的罪行。

就在檢方接到警方的批捕申請的第五天時,檢方發現了賈某供述中的漏洞:

1、經查案發當天凌晨天氣預報,發現當時的溫度只有2度,賈某半夜上廁所只穿內褲?

2、作為一名員工,半夜上廁所時,跑到只有一人入睡的老闆娘臥室找紙巾?

3、員工與老闆娘發生一般的口角,為什麼會對老闆娘下如此重手?

面對這些完全不合常理的解釋,檢方隨後在李某的傷情鑑定報告中發現,李某的頸部左側和左胸部鎖骨下方的兩處傷痕,是被人用手掐而造成的,也就是說,賈某與李某有身體接觸,並非只是用手打了一巴掌那麼簡單。

在證據面前,狡猾的賈某,仍然死不承認強姦,只承認有過強制猥褻,而對於只穿內褲進入李某房間和掐李某脖子的行為,更是直接不予迴應。

最後,檢方透過自行偵查補強證據方式,用“零口供”偵辦這起案件。並於今年7月1日提起公訴,並建議對賈某量刑三年兩個月。法院經審理查明後,以強姦罪判處賈某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

以案說法:

1、不可否認,具有犯罪前科的犯罪嫌疑人,因被司法部門處理過,熟悉辦案流程,所以具有很強的反偵查意識。但天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只要犯罪行為真實存在,必定會被識破,並予以嚴懲。

2、司法實踐中,對強姦罪的認定,並非完全靠生物證據鏈或者嫌疑人的口供才能定罪。如果所有嫌疑人都拒不承認罪行,就不能定罪的話,那就太小瞧我們的辦案人員了。

具體到本案,檢方根據賈某的供述和李某的傷情鑑定報告,質問賈某時,賈某並沒有合理的解釋。這種情況下,並不適用疑罪從無的法律精神,因為檢方根據李某的指控和傷情鑑定報告,完全有理由相信賈某就是意圖強姦,而面對這些質疑與指控,賈某並沒有合理的解釋,甚至拒絕回答。因此,可推斷賈某有強姦行為。

3、根據《刑法》第236條規定,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賈某因李某極力反抗而未能得逞,系強姦未遂,故可從輕處罰。但賈某拒不配合調查,甚至拒絕回答問題,根據刑法規定,這種情形,說明賈某毫無認罪悔罪表現,可酌情從重處罰。

4、零口供定罪的形成

當嫌疑人的口供不可信或者是“零口供”時,如偵辦人員可以結合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然可以定罪。即不用嫌疑人的供述,可根據充分的證據,對嫌疑人作出有罪的認定。

但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定罪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用以定罪的證據,均應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的;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均已排除合理懷疑的。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法律不會冤枉一個好人,更不會放過一個壞人。只要犯罪行為真實存在,憑你如何狡猾,也逃不過法律的制裁。

世上沒有完美的犯罪,謊話提供的資訊並不比真話少。因此,奉獻某些人,千萬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對於本案,大家有不同的看法麼?歡迎評論區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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