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指出4大理由,起訴離婚。女方:不離婚,離婚就滿足3個要求

在婚姻之中,夫妻之間發生矛盾其實是必然的事情。可是有不少的夫妻不會處理,最終雙方不得不選擇離婚。

而這種離婚,又需要一個什麼樣的離婚呢?

一場婚姻之後,需要離婚時,少的只是理由?

原告:男,住陝西省漢中市

被告:女,住陝西省漢中市

原告(男方)訴被告(女方)離婚糾紛一案,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男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依法判決原、被告解除婚姻關係;

2、判決平均分割位於房產中夫妻共有部分47412。94元;

3、判決平均分割夫妻共同債務363500元;

4、判令婚生女、婚生子由原告(男方)撫養,被告(女方)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直至年滿十八週歲止;

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女方)承擔。

原告(男方)陳述的事實及理由:

原、被告於2009年確立戀愛關係,2014年登記結婚。

在家庭生活上,被告(女方)自私、懶惰,家務活從來不幹,洗衣做飯完全不管,原、被告已經沒有感情上的交流,被告的無情、冷漠傷透了原告(男方)的心。

在家庭經濟上,被告(女方)沒有為這個家提供過經濟支援,家庭生活支出、孩子的撫養、父母的贍養,所有經濟壓力全部壓在原告(男方)一個人身上,原告無奈只好出去務工,承攬一些小工程,後來又由於生意失敗導致負債累累,苦不堪言,只能向父母、親戚朋友借錢維持家裡的生活,至今還有363500元債務未還。

在對待父母的問題上,被告(女方)也是不管不顧,不聞不問,原告(男方)母親生病住院,被告也沒有盡到照顧義務。

在對待孩子的問題上,被告經常打孩子,兩個孩子對於被告(女方)來說好像只是累贅或者發洩的工具,完全沒有盡到一個母親的責任。

故,原告(男方)為解除這種痛苦的婚姻枷鎖,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女方)辯稱:

一是雙方的夫妻感情未破裂,原告(男方)在訴狀中部分事實不屬實,被告不同意離婚。

雙方經過五年的瞭解後登記結婚。期間生育了一兒一女,婚後倆人感情很好。

被告(女方)自2012年至2020年一直在上班,2016年購買住房後,從2017年倆人共同歸還房貸。

被告(女方)對孩子的教育偶有責罰,不是原告離婚的理由。

二是雙方婚後房屋,首付款12。6萬元由倆人共同支付,剩餘房款28萬元從銀行貸款按揭,已歸還銀行貸款4。9萬元,下餘23。1萬元系債務,購房首付款中向被告父母借款4萬元,另原告與他人合夥做生意向被告父母借款2萬元,另4000元借款,共計向被告父母借款6。4萬元。

三是如原告(男方)堅決要求離婚,必須滿足被告(女方)提出的附條件離婚要求:1、房屋歸被告所有。2、夫妻共同債務房屋未清償完的銀行按揭,由被告歸還,借被告父母的64000元,被告歸還4萬元,其餘24000元由原告歸還。原告以家樂卡方式貸款10萬元,由原告歸還。3、婚生女、婚生子由被告撫養,由原告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直至獨立生活為止。

法院審理及判決

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各自舉證、質證及認證,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2009年原、被告相識談婚,2011年舉行婚禮,未經結婚登記即同居生活,同居期間生育長女。2014年登記結婚後生育長子。

自2012年12月,被告在移動公司、某海鮮店、美容院上班,2016年8月外出務工。

2016年雙方購買住房一套,總價款40。6萬元,其中首付12。6萬元,按揭貸款28萬元。

2017年倆人因子女教育、照顧父母、家庭生活瑣事等原因發生爭執。2020年3月雙方爭吵後外出務工並分居至今。

法院認為: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徹底破裂是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原告與被告自由戀愛後,按農村風俗舉行了訂婚、結婚儀式,在未登記結婚的前提下同居生活並生育一女。

雙方登記結婚後,夫妻感情尚好,共同按揭貸款購買了一套房屋並添置生活用具用品,並再生育一子。

雙方為養育子女、歸還房貸而外出務工。雖然因家庭瑣事而發生爭吵,但夫妻感情未徹底破裂,原告亦未舉出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相關證據,據此可認定雙方夫妻感情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法定情形,故原告本次離婚的訴訟請求依法駁回。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男方)虎要求與被告(女方)榮離婚的訴訟請求。

離婚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男方)承擔。

書寫君的情感解讀

面對婚姻的失敗,面對選擇離婚的無奈,是否每一段失敗的婚姻都需要一個理由?哪怕這個理由根本不能算作為一種理由!

案例中的夫妻,男方起訴離婚,從女方在家庭生活上、在家庭經濟上、在對待父母的問題、在對待孩子的問題上都指出其問題。

從其陳述上看都似乎是在訴說著女方在婚姻家庭的重重惡行,一條一條放在古代是否早就可以休掉了!

而事實如何呢?

從法院認定的事實可以看出,女方和男方生育了兩個孩子,女方也一直在工作,可見至少事實並不是和男方所言一致。

至於在孩子的教育上,我們不主張對孩子的暴力,但如果絲毫沒有對孩子的限制和處罰,也並不是一件完全正確的事情。

不過,到這裡書寫君要和大家討論的還是在離婚的理由這一點!

其實,案例中的雙方因為生活矛盾,導致夫妻爭吵,雙方沒有去思考如何更好解決矛盾,化解矛盾,甚至選擇分居,這或許才是他們步入離婚訴訟這一步的根本原因。

至於其他的理由,真真假假,不都是為了想要實現離婚的目的,而形成的指控嗎?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