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親癱瘓後,繼母一走了之,全靠兒子照顧,他把財產都留給兒子

老父親癱瘓後,繼母一走了之,兒子照顧父親7年,直至他過世。父親早就寫好遺囑,將全部財產留給兒子。現在,繼母才回家要房子。兒子要繼母拿出與父親的結婚證,她沒有。兒子懷疑,繼母不是父親的妻子,她沒權繼承房子。

61歲的黃女士,和老伴劉先生再婚生活30多年。半年前,劉先生過世了,繼子就把門鎖換掉後媽趕出了。

現在黃女士回家,要靠鄰居開啟門才能進去。

由於位於市中心黃金地段,現在這套房產價值60萬。

短短半年,黃女士滿頭白髮,多年經營的家,也沒了她的一席之地。

房門開啟,裡面住著的卻是陌生人。

原來把黃女士趕出家門後,繼子就把房子租了出去。

當初,父親意外癱瘓後,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不久後,後媽黃女士突然搬出了劉家,與女兒一起生活,沒有再回家照顧過老伴,更沒有盡到一個做妻子的義務。

這些年來,都是兒子在照顧父親,直到父親過世。

黃女士離家七年,不知所蹤,現在才回來要房子。

繼子認為父親一直偏心黃女士母女,而被於黃女士在父親癱瘓後,撇下父親離開了這個家,他很氣憤。

繼子從未見過父親與黃女士的結婚證,懷疑他們並沒有婚姻關係,所以黃女士沒有權利繼承父親的遺產。

劉先生自己拿出一份父親留下的遺囑。老人在遺囑上,明確提出要將自己的所有房產,全部留給兒子。老人還請來了單位的老同事,作為見證人。

黃女士對於繼子拿出的遺產表示,這並不是丈夫的筆跡。繼子稱,黃女士根本就不是父親的合法妻子,對於房產沒有任何繼承權。

30年前,黃女士帶著女兒嫁給了劉老先生,當時劉先生帶著13歲的兒子。

隨著維繫家庭關係的父親劉先生過世,家中的矛盾一觸即發。

現在,繼子守著父親的房產,黃女士要為自己多年的婚姻討要一個說法。

黃女士的女兒躺在病床上,7年前被查出癌症。這麼多年來治療,她的病情並沒有得到任何控制,現在還是已經進入晚期。

黃女士女兒的生命即將走到盡頭,她依靠止痛藥來控制病魔帶來的痛苦。

36歲的小黃沒有結過婚,7年前母親黃女士匆匆離家,就是為了照顧女兒。

7年來,黃女士一直住在女兒與男友的家裡,現在女兒即將離開人世,黃女士就連容身之所都沒有了。

黃女士強調,她與丈夫劉先生的結婚證已經遺失了,房子的房產證上,也只有劉先生的名字,可房子是夫妻雙方用積蓄買的。

七年來,黃女士頂著劉家巨大的壓力照顧女兒,現在卻無家可歸。如今女兒即將過世,繼子卻是針鋒相對。

而在婚姻登記系統裡,並沒有黃女士的婚姻資訊,可能兩人結婚時間久遠,沒有輸入登記。

劉先生生前是從事高階工程師,對於他家裡的事情,單位同事也曾經聽說過。

黃女士的離開癱瘓的劉先生,只能依靠兒子。也許是父子間的多年照顧,劉先生才立下了,將全部房產留給兒子的遺囑。

遺囑見證人陳先生確實見證了,劉先生老人委託律師,寫下這份將所有房產,全部留給兒子的遺囑。遺囑最後的簽名。也確實是老人的親筆簽名。

兒子拿出的遺囑是真的,而黃女士遲遲拿不出與劉先生的結婚證。

資料顯示的,並不是黃女士與劉先生的婚姻登記,而是一份劉先生房產最原始的登記表。

而在這份登記表上,房屋是由夫妻雙方一起購買,而在戶主劉先生的配偶欄裡,就寫著黃女士的名字。

這就表明兩人存在夫妻關係,也就是說黃女士享有劉先生房產的繼承權。兒子所能繼承的,只是歸父親所有的50%。

雖然在房產原始登記表上,寫著黃女士的名字,但繼子始終不願接受這個事實,堅持要見到黃女士與父親的結婚證,也許他真正不願接受的,只是黃女士。

律師強調,根據黃女士拿出的戶口資訊,黃女士在1986年,就將戶口遷到劉先生的戶口,基本上就可以肯定,兩人是在1989年就生活在一起的。

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婚姻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法律承認。在1994年2月1日之後,符合婚姻實質要件的實事婚姻,需要補辦結婚登記手續,才能得到法律認可。

而補辦的結婚登記效力,至符合婚姻實質要件時起,那麼即使黃女士拿不出與劉先生的結婚證,依然是合法的。

繼子,說自己不記恨黃女士,可是他的話語中卻透露著恨。

他還是答應繼母繼承的部分房產,說完雙方就起身,離開了房間。

30多年的相處,他們並沒有像親人,更像是生活在一起的陌生人。

最終,繼母要了23萬,房子歸繼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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