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5萬彩禮訂婚,女方拒絕生活。女方:有12萬是贈予我女兒的

婚姻是什麼?難道不是男女雙方在經過熱戀之後,定下相守未來的約定嗎?

但如果婚前感情不足,結婚時又要涉及大量彩禮時,這樣的婚姻又能夠有多麼穩定呢?

訂婚一場,15萬的彩禮,最後拿回了7。5萬

原告:男,1989年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

被告1:女,1987年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

被告2:男,1955年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系被告1(女方)之父。

被告3:女,1956年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系被告1(女方)之母。

原告(男方)與被告1(女方)、被告2、被告3婚約財產糾紛一案,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男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要求三個被告(女方)立即返還給原告(男方)189374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三個被告(女方)承擔。

原告(男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雙方於2020年4月1日訂婚,訂婚當天原告(男方)給付被告(女方)彩禮現金133000元及菸酒禮品,禮品價值3834元。

雙方於××××年××月××日舉行結婚儀式,結婚當天又給付彩禮26000元及菸酒禮品,禮品價值6540元。

舉行完儀式後被告(女方)又要求原告(男方)替其償還了20000元債務,後被告拒絕和原告一起生活,亦不辦理結婚證。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退還彩禮事宜,遭到被告拒絕。

被告1(女方)辯稱:

1。我沒有解除婚姻關係的想法,我與原告是有夫妻感情的,雖未辦理結婚證,但婚禮已經舉行,請法庭給予離婚冷靜期限,駁回原告的起訴;

2。訂婚時,原告(男方)送到我家的130000元,其中120000元是原告為了表達誠意使我相信,他能對我的女兒如親生,保障女兒能夠健康成長到18歲成年,每年給予10000元的撫養費。

這是是贈與我女兒的錢,另外10000元是原告按習俗下婚書應送的豬肉和給我買新衣服的錢,沒有原告所訴的另外3000元,後來原告又拿走10000元用於償還債務;

3。××××年××月××日舉行結婚儀式,原告(男方)給的上車下車的禮錢20000元,我已於當天悉數給原告用於償還借款;

4。原告(男方)訴稱的舉行完結婚儀式替我償還了20000元的債務,不是事實;

5。原告(男方)對解除婚約有過錯,依法依理,我不應該再退給原告(男方),請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

被告2、被告3(女方父母)辯稱:

被告1(女方)是成年人。被告2、被告3作為父母尊重女兒對婚姻的選擇,只是作為父母操辦婚禮,沒有使用涉案彩禮款,原告訴被告2、被告3主體錯誤,請法庭駁回原告對被告2、被告3的起訴。

法院審理及判決

法院結合雙方證據,經審理後認定的事實如下:

原告(男方)與被告1(女方)經人介紹認識,於2020年4月1日訂婚,訂婚當天原告給付被告家彩禮現金130000元及菸酒禮品若干。

後雙方於××××年××月××日舉行結婚儀式,結婚當天原告給付彩禮20000元及菸酒禮品若干,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後原告(男方)與被告1(女方)產生矛盾,原告要求三被告退還彩禮,三被告拒絕返還。

法院認為:

訂立婚約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式,是民間的一種習俗,它僅具有道德上的約束力,而無法律上的約束力,法律對這種契約並不加以保護。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涉案彩禮的具體數額,可以以三被告認可的具體數額為準。

本案中彩禮款應當包括:下帖訂婚時原告給被告家彩禮款130000元,舉行婚禮時給被告家20000元,共計150000元。煙、酒、食物等易損耗的日常用品,不宜認定為彩禮。

因原、被告均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男方)與被告1(女方)同居生活的時間,根據原、被告當庭陳述及被告1(女方)的答辯意見,可以推定為××××年××月××日舉行婚禮儀式至2020年10月份,

共計五個多月

綜合本案案情,原告(男方)與被告1(女方)同居生活的時間,法院酌定三被告返還彩禮款的50%較為適宜,即150000×50%=75000元。

原告(男方)要求三被告返還原告彩禮款189374元的訴訟請求,法院對75000元部分予以支援。

被告1(女方)關於其無解除婚姻關係的想法,與原告是有夫妻感情的,雖未辦理結婚證,但婚禮已經舉行,請給予離婚冷靜期限,駁回原告的起訴的辯解,因本案非離婚糾紛,離婚冷靜期限無法律根據,法院不予採納;

關於2020年4月1日訂婚時,原告(男方)送到被告家的130000元,其中120000元是原告(男方)是贈與被告1(女方)女兒的撫養費,另外10000元是原告(男方)按習俗下婚書應送的豬肉和給被告1(女方)買新衣服的錢,後來原告又拿走10000元用於償還債務的辯解,因被告1(女方)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法院不予採納;

關於××××年××月××日舉行結婚儀式,原告家給的上車下車的禮錢20000元,被告1(女方)已於當天悉數給原告(男方)用於償還借款及原告(男方)對解除婚約有過錯,依法依理被告1(女方)不應該再退給原告的辯解,因被告1(女方)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法院不予採納;

關於原告訴稱的舉行完結婚儀式替被告1(女方)償還20000元的債務不是事實的辯解,因舉證責任在原告,而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該事實,法院對該辯解予以採納。

關於被告2、被告3沒有使用涉案彩禮款,只是作為父母操辦婚禮,原告訴被告2、被告3主體錯誤,請法庭駁回原告對被告2、被告3的起訴的辯解,因被告1(女方)雖已成年,但仍與父母共同生活,且被告2、被告3共同操辦婚禮,可以作為本案被告,該辯解無事實及法律根據,法院不予採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1、被告2、被告3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返還原告彩禮款75000元;

二、駁回原告(男方)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087。48元,減半收取計2043。74元,由原告(男方)承擔1206。24元,被告1、被告2、被告3承擔837。50元。

書寫君的情感解讀

案例中的雙方,按照法院認定的事實來看,同居了五個月,但是雙方的感情卻顯得很淡。

在這樣淡的感情下,當初又為何要急著訂婚呢?而且,女方自己有一個女兒,年齡也是符合結婚要求的,為什麼又不能直接結婚。

對於訂婚,法院是這樣認定的,“

訂立婚約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式,是民間的一種習俗,它僅具有道德上的約束力,而無法律上的約束力,法律對這種契約並不加以保護。

當然,或許男方也該慶幸只是訂婚同居吧,如果是結婚之後,這退掉的彩禮或許就更少了。

其實,案例中雙方的根本問題還是在於彩禮和感情的平衡上面。

當雙方感情足夠深,能夠做到彼此信任,那這份彩禮的多與少都不會成為兩個人心中的結。但是當兩個人感情還不夠時,彩禮多了,男方會心有不願;彩禮少了,女方也會覺得自己不受重視。

要解決這個問題,其實也很簡單。

那就是當兩個人感情好不夠深時,那就別想著訂婚或結婚,老老實實在多接觸一下,當感情足夠時一切自然水到渠成。

當然,也不排除兩人漸行漸遠,最後分手,但這難道不也是一種好的結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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