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前期:婚姻一經成約即不易解散?不,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民國前期:婚姻一經成約即不易解散?不,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歷史上,每每經歷動亂,社會的思想便會活躍。思想的碰撞與衝突便會帶來新的觀念。在經歷18世紀的戰火,西方的商品與思想傳入中國。不同思想的碰撞,總能夠帶來新的氣象。隨著女性獨立意識的增強以及對男子依賴性的減弱,男女雙方對待婚姻的態度也發生變化。

徐亞生在《離婚略論》中就提到:“我國人民習慣對於離婚這件事,從前本是非凡之忌諱,夫妻感情再惡劣,決不肯提出離婚,依次,離婚的事實在中國便簡直的聽不見,但自從歐風東漸之後,離婚這種習慣便也被一般人所習染,最近幾年,這種風氣更加厲害。”

民國前期:婚姻一經成約即不易解散?不,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民國初年締結婚姻的基本形式還是聽從父母的封建的盲婚啞嫁,很多夫妻在結婚前沒有見過面,結婚之後因為對方身上有不可忍受的缺點而導致夫妻之間感情的不融洽,最終導致了離婚。

其中影響夫妻倆感情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年齡差距過大,就比如《盛京日報》中刊載的“城北四方村村民劉大和年已不惑,而貌惡,惟少有積蓄,乃與本村賈姓女成婚。賈氏年十八歲,丰姿俊秀,結婚以後,因嫌劉貌醜陋不能得肉體上美滿之幸,故請求離婚”,還有“高力城子住戶唐秉口年近耳順,於今春要本街高姓女為妾,過門,後因老夫少妻,兩情不洽,時常反目,今秋高女歸寧,唐某回家至今未歸,聞該女聲稱欲效法自由離婚矣”。

民國前期:婚姻一經成約即不易解散?不,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當時女性在面對著慘絕人寰的虐待,即家庭暴力時,也不再是一味地忍受,而是選擇了反抗,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比如“大北住戶馬占山素無正業,娶妻時相爭鬧,因馬某屢逼妻子入娼賣淫,該氏不肯,果爾百般打罵,日昨關氏在地方案判廳喊控當經該廳傷傳馬占山到案,當堂訊,結令關氏退與馬占山聘禮一百四十元,彼此離異雲。”(《盛京日報》)

當然,當時走在意識前端的知識分子在婚姻問題上也有“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的意識。比如在《申報》(1920。01。05)刊載的一份離婚啟事:“立雙方離婚據潘晉之、潘張氏(即張文達)為因雙方意見不洽,自願離婚,永遠脫離夫妻關係,其嫁時財產、衣物、首飾均給張文達隨身帶去,兩無津貼贍養等費,自立此離婚據後,任憑婚娶各無異言,雙方律師為證,欲後有憑,立此離婚據,各執一紙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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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如《申報》(1928。09。26)刊載的離婚啟事:“簡如不幸,生於專制家庭,與肖毓珠童年成婚,以致喪失人生應有天然幸福,嗣於民國13年冬回贛徵得對方同意離婚,立有離婚協議書為據,並經雙方家長親族等親自簽字證明,各執據為憑,簡如當時因隨軍回粵,恐未周全,特此登報宣告”。

不少人在感到婚姻已不能維繫雙方的感情生活便樂意接受協議離婚,這不僅能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同時也能顧及雙方的名譽。因此,協議離婚在離婚案中佔有很大的比例。一般的手續是,雙方邀集親屬、延聘律師、談妥條件,各執離婚憑證,最後登報啟事:宣告夫妻關係結束。當時上海的報紙差不多每天都有離婚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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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民國前期離婚現象的叢生,不僅僅是簡單的生活問題,其背後還包含了家庭制度的變革、現代工商業的發展、思想觀念的解放、教育的發展、法制的進步和完善等一系列的社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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