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槍斃一個犯人要12個人一起開槍?是他罪大惡極?你或許想錯了

“排槍槍斃”是18世紀對於逃兵、間諜、謀殺、叛國等罪行採用的一種最高刑罰,現在就是來講就是槍決死刑,這在一戰和二戰當中是非常常見的一種死刑執行方式,哪怕是現在槍決死刑也依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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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決的形式想必大家都非常的熟悉了:犯人靠著槍斃站立,由一排行刑隊計程車兵同時開槍,有時候槍決十多人,十多個人犯人被一起處決的情況倒是十分常見,但是為何有時候槍決一個人,也要十多個人一起開槍呢?

1914年,英國遠征軍趕到戰場跟德國進行了一場“世紀大戰”,戰爭不管誰勝誰負,都難免會出現怯懦的逃兵,而英國為了防止逃兵的出現立下了十分殘酷的刑法,並且在戰地設立了軍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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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法庭最少由3名軍官組成,其中負責下令的至少是少校軍銜,在一戰期間英軍和英聯邦一共處決了346人(也有說法是306人),這種戰場槍決不僅僅存在與英國,在一戰時,德國的逃兵大約有15萬人,不過大部分都逃到了中立國荷蘭、瑞士和丹麥。

被抓回來的德軍十分少,實施槍決的人數只有1萬人左右,在槍決當中,最值得注意的兩國是澳大利亞和法國,澳大利亞是反對“排槍槍決”的,而法軍在這種殘酷的軍令下,處決的人數是英國的兩倍,即便如此1917年法軍還是弄了一場大兵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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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戰結束之後,二戰繼續沿用“排槍槍決”,雖然看似是處決戰俘,但行刑隊一般是在6到12人,從理論上來講,一個人處決就足夠了,這麼多人一同行刑,難道就不會浪費子彈嗎?

其實士兵也是有血有肉的人,而不是一個殺人機器,處刑只是奉行上級的命令,但處決一個手無寸鐵的囚犯是不道德的,因此在處決當中,士兵都是故意將槍口對準非致命部位,因為他們都清楚犯人是必死的,但不希望是自己開的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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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個人處刑無疑要背上全部的責任,雖然這不是他的錯,但有同伴一起分擔責任,愧疚感會減輕很多,這也是為什麼要10多個人一起開槍,即便有一個人的子彈打中了致命部位,他們也不會認為是自己開的槍。

而有時候為了大幅度減輕負疚感,在行刑之前,一部分士兵會分到一些空包彈,透過這種安排,沒人知道究竟是誰要為那最致命的一槍負責,同樣為了減輕行刑者的緊張,被槍決的犯人都會蒙上頭套或者眼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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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槍決刑法時至今日依舊存在,死刑雖然被一些廢除的國家打上了不人道的標籤,但死刑也是捍衛法律的最後一道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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