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見到了恨不相逢的韓非,為何卻未信用?最後被李斯毒害

秦始皇見到了恨不相逢的韓非,為何卻未信用?最後被李斯毒害

如所周知,秦始皇閱覽韓非的《孤憤》《五蠹》諸篇之後極為讚賞,仰慕之情溢於言表,甚至到了為韓非而攻打韓國的地步。但是能否據此論證秦始皇就接受了韓非的觀念並付諸了實踐,則還需要做出進一步的歷史考察。

因為秦始皇見到韓非其人以後,卻並未信其言、用其人,在李斯、姚賈的進言後,秦始皇將韓非囚於秦,使得韓非遭李斯毒殺,後又後悔想赦免韓非。

以上史事使得秦始皇與韓非的關係顯得撲朔迷離。傳統觀點認為是李斯嫉殺韓非,李斯與韓非同出荀子門下,韓非學識遠在李斯之上,李斯自認不如韓非,擔心韓非在秦受重用危及自身政治權位,因而進言讒殺韓非。

以上分析有一定根據,但仔細分析,則發現李斯並非韓非不被秦始皇任用的原因,秦始皇讚賞韓非著作而不知何人所作,還是李斯進言介紹韓非的,既主動薦名韓非又嫉殺韓非,邏輯上存有著矛盾,秦始皇之所以不用韓非,根本原因還是在於二者的觀念分歧。

秦始皇見到了恨不相逢的韓非,為何卻未信用?最後被李斯毒害

首先,需要探討的問題是:秦始皇欣賞韓非什麼?這一問題必須明確《孤憤》《五蠹》篇的內容主旨。

《孤憤》篇透過論述“智術之士”與“重人”、“當塗之人”即權臣的矛盾,語重心長地告誡君王任用“法術之士”以打擊權臣重人。“當塗之人”權傾朝野,君王為其雍蔽,“群臣為之用”、“左右為之匿”、“學士為之談”,如果不依附於其門下,則將死於“吏誅”和“私劍”,導致“主上愈卑,私門愈尊”;“重人”朋黨比周、以權謀私、惑主敗法,最終君王將受其所控制,“重人也者,無令而擅為,虧法以利私,耗國以便家,力能得其君。”

秦始皇為什麼推崇韓非《孤憤》和《五蠹》等篇的觀念?

回答這一問題必須結合秦始皇這一時期的政治經歷,探討其心理特徵和心路歷程。韓非出使秦國的時間是韓王安五年,據《秦始皇本紀》和《六國年表》記載即是秦始皇十四年,正是秦始皇獨攬大權、親臨國政的時期。秦始皇即位後的很長一段時間內並無實權,“王年少,初即位,委國事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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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這一時期真正主持朝政的是國中大臣,如呂不韋和嫪毐。呂不韋“封十萬戶,號曰文信侯。招致賓客遊士,欲以並天下。”至“家僮萬人”、“食客三千人”位高權重而且門客眾多。長信侯嫪毐“家僮數千人,諸客求宦為嫪毐舍人千餘人。”

黨羽眾多、把持朝政,乃至“事無小大皆決於毐”秦始皇經歷了八年長安君成蟜反、九年長信侯作亂、十年呂不韋免相三次大的政治鬥爭後,又“大索,逐客”肅清嫪毐、長信侯門客和勢力殘餘,經李斯上書後終止,而後才真正實現親政,並且躊躇滿志地主持對外軍事行動,十二年“助魏擊楚”,十三年“攻趙平陽”、十四年準備攻韓。

這一時期的秦始皇剛剛經歷過權臣當道和險惡的政治鬥爭,閱覽韓非《孤憤》《五蠹》等篇之後,對韓非論述的“重人”、“當塗之人”、遊說言談、儒俠私劍等內容更具有現實經驗和共鳴。

秦始皇見到了恨不相逢的韓非,為何卻未信用?最後被李斯毒害

秦始皇見到了恨不相逢的韓非,為何卻未信用?又為何在李斯、姚賈進言之後便“下吏治非”呢?

《孤憤》篇和《五蠹》篇的核心思想,便在於:主張君權、法治、耕戰,反文學、言談、儒俠、仁義道德。秦始皇對韓非的推崇主要就是其主張尊君抑臣、揭露權臣逼君、打擊不事農耕、依附私門的文學之士、遊俠帶劍者、商工之民的觀念,推崇的是韓非以“用人術”和“矯奸術”維護君勢的“術論”和“勢論”。

但是,法治觀念和耕戰國策在秦自商鞅變法後已是既成現實,商鞅的主旨就是“緣法而治”,主張“民本,法也。”認為法才是治民之本,推行“國待農戰而安,主待農戰而尊。”的國策,實現民眾除耕戰之外別無他選的社會,“民之慾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戰不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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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反對文學言談、仁義道德也是商鞅的主張之一,“詩、書、禮、樂、善、修、仁、廉、辯、慧,國有十者,上無使守戰。”因而文學言談在秦並沒有出路。秦始皇所反對的物件和韓非反對的文學言談內容並非完全一致,秦始皇針對的是嫪毐、呂不韋門下的遊學食客,而不是秦國客卿,對於具有真才實學的如李斯、姚賈、尉繚等人,秦始皇依然延續秦國的客卿傳統予以重用。

而對於經過政治鬥爭、大權獨攬的秦始皇來說,君弱臣強已成為歷史,其首要考量的是統一六國的問題。因而韓非觀念的核心和藍圖在秦國早已是既定現實,秦始皇見到不善表達、“為人口吃”的韓非之後難免大失所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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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主張治國安民必須依靠“法、術、勢”,君王在治理國家時應當“決於法”,而秦始皇卻走向“事無小大皆決於上”的極端化。儘管韓非在論述君、臣、民關係時,強調“勢之所至,勝人一籌”,突出君權與勢之所至,是君王執政的前提和基礎。這是由於韓國君權旁落、權臣獨斷的政治現實所導致的。

然而,在國家治理中,韓非則很大突出了法律的重要性,以法律來規範君王的權力執行,君王必須依靠法律來治理,“抱法處勢則治,背法處勢則亂”;極力勸諫君王以法律為本,“明法者強,慢法者弱”;更強調法律是君臣關係的保障,堅持以法律為最高標準,“以法律為最高規範”,“以法律為治亂之術,託是非之於賞罰,屬輕重之爭”,事實上是另一層面上對君王權力與君臣關係的規範與牽制。

秦始皇見到了恨不相逢的韓非,為何卻未信用?最後被李斯毒害

秦始皇對韓非觀念的欣賞,主要是他關於“術論”和“勢論”的部分理論,集中體現在《孤憤》《五蠹》等文章中關於運用“術”、“勢”來強化君權、打擊權臣的主張

,至於君主專制、重刑觀念、禁私議等,與韓非雖有共鳴,但並非源自韓非,也非韓非之創造。

秦始皇與韓非的觀念存有很大的差異和矛盾,集中體現法治與君王關係、農商政策、鬼神迷信認知、君王利益追求等方面存有的矛盾分歧。在韓非看來,國富兵強、主勢尊隆的“霸王之功”是人主應該追求和實現的目標,而秦始皇則是窮奢極欲、大興土木、賦民富兵,違背了韓非的觀念原則和精髓,兩者不可混為一談,也不可一概而論。

秦始皇見到了恨不相逢的韓非,為何卻未信用?最後被李斯毒害

從《存韓》記載可知,韓非出使秦國並不是為秦效力而是為“存韓”而來,這與李 斯“先取韓以恐他國” 的主張及向秦始皇推薦韓非、希望韓非能為秦所用的初衷背道 而馳。

秦始皇已知韓非不 為自己所用,不能為我所用的人才、更不能放虎歸山,韓非主張若在韓國得到實踐, 未必不能成為秦國統一的阻力和威脅,因而自身不用韓非、也必須保證不讓韓國得以任用韓非。李斯所言一語中的:“終為韓不為秦······久留而歸之,此自遺患也,不如 以過法誅之。” ,韓非最終還是難逃因言而亡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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