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詞證據審查“五法”

言詞證據審查“五法”

作者:蔣文軍,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蔣毅,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

所謂言詞證據,是指以言詞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依據我國刑事證據理論,

言詞證據

是指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由司法機關辦案人,依照一定的程式,向有關當事人收集、調取的被調取人的感覺、記憶,透過思維及語言方式再現出來的與所查辦案件有直接關係的事實材料。

刑事訴訟法的言詞證據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

言詞證據的優點在於能夠形象、生動反映客觀事物,及時揭示案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後果和作案手段,但由於言詞證據是經過人腦加工,受感受力、記憶力、判斷力及表達能力等因素的制約,所以穩定性、可靠性較差。

有學者認為,考察言詞證據的真實性,離不開言詞證據的形成過程,言詞證據的

形成分為兩個階段

,一是案件事實作用於人的頭腦,形成證據映象,二是證據映象在一定條件下轉化為言詞證據。

審查判斷言詞證據,主要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依據常識常理常情

。在審查言詞證據時,我們都要透過常識、常理、常情來判斷,是否符合常人邏輯思維和行為習慣,如果違反常識、常理或常情,陳述、證言、口供就值得推敲。

如被告人為逃避罪責,通常辯解無罪或罪輕,而如果被告人主動交代司法機關沒有掌握的犯罪事實,就需要審慎。司法實務中,有的戒毒人員為逃避強戒,向管理人員自首,供述自己所謂的犯罪事實時有發生。只要我們仔細審查,這些莫須有的犯罪事實是能夠鑑別出來的。

二是尋找最大公約數

。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鑑定意見有時並不一致,彼此之間有矛盾,這時就需要先找到相互之間的交集,再去偽存真,逐步還原事實真相。最大公約數是我們審查證據常用的原則,如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的案件,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鑑定意見不認可,就要求重新鑑定、補充鑑定,最終達到彼此都接受和認可的鑑定意見,這就是最大公約數。

三是貫徹有利被告人原則。

有利被告人是無罪推定原則適用刑事訴訟證據的體現。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供述有矛盾,在無其他旁證的情況下,採取有利被告人的原則。

四是兩個“基本”原則。

兩個“基本”即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只要不涉及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不影響定罪量刑,犯罪主要事實清楚,就不必拘泥於細枝末節,有的問題查不清也不影響案件辦理,如多次作案的,數額較大的清楚,數額較小的不清;

犯多種罪行的,主罪清楚,餘罪不清,重罪清楚,輕罪不清;多人作案的,首犯、主犯清楚,從犯不清,這都是司法實務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如要窮盡犯罪事實和證據,案件就可能久拖不決,降低訴訟效率,危害司法正義。

就具體方法而言,審查言詞證據的方法主要有:

1.演繹推理法。

這是最常見的審查方法。被害人陳述受到被告人傷害,證人目擊被告人作案過程,鑑定意見證明被害人受到傷害的事實,證人證言和鑑定意見印證被害人陳述是真命題,結論是被告人傷害被害人。優點是即使被告人零口供,也能鎖定犯罪。

2.反證法。

假設口供是如實供述,從中瞭解被告人作案的起因、動機、目的和過程,再反推證人證言和鑑定意見,印證被告人的口供,最後是被害人陳述。反證法優點是有利於排除冤錯案。

司法實務中,如果被告人供述的次數比較多,透過對訊問筆錄的比對,可以找出問題和排查疑點,如取證是否合法,程式是否正當,辦案有無違規等內容。缺點是若反證成立,則得不到正確結論。

3.間接印證法。

間接印證是透過間接證據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條,排除合理懷疑,達到證據確實充分。

根據證明理論和司法實踐經驗,間接證據必須遵守以下規則:應審查間接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觀存在的、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絡且為法律容許的證據方可採用;

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即有關犯罪時間、地點、過程、手段、工具、後果、目的、動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情況等,都有相應的證據證明;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間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

如有矛盾必須得到合理地排除;間接證據的證明體系必須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結論必須是唯一的,確鑿無疑的。

主要適用沒有直接證據或一對一的犯罪案件,如賄賂案、強姦案等,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口供是對立、矛盾的,這就需要透過間接證據來印證,假若被害人向朋友甲講述被人性侵,被告人也向朋友乙談了性侵被害人,雖然被告人在司法機關是零口供,儘管證人甲乙的證言是間接證據,但甲乙印證被害人的陳述,強化直接證據的證明效力,從而指控被告人性侵的犯罪事實。

4.邏輯分析法。

就是運用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綜合分析言詞證據。理論上說,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和被告人口供應當符合同一律,但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口供往往處於矛盾、對立,如行賄人說行賄多少,而受賄人矢口否認,依據排中律規則,顯然是一真一假,卻不會兩個都真。

在有的案例中,就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如失主陳述被盜現金500元,而被告人口供是一幅字畫,根據常理,運用矛盾律判斷,陳述和口供至少有一個不是假的,換句話說,有可能兩個都是真的。

之所以兩個案例的邏輯規律運用有異,是因為賄賂案件中,行賄人通常不會假手於第三方,而是直接送交受賄人,這就避免其他情況產生。

在盜竊、網路詐騙、電話詐騙等案件中,由於被告人作案次數多,被害人又同被告人未曾謀面,就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被告人將此失主的贓物說成彼失主,另一種就是盜失主的是彼盜非此盜。

5.求同存異法。

就是在言詞證據中尋求共性,找到被害人和被告人都予認可的事實,如被告人承認盜竊失主的贓物,但不承認盜竊過程中對失主施用暴力,也就是被告人認可是盜竊,不認為是搶劫,盜竊就是失主和被告人認可的最大公約數,求同就是求盜竊之同,存異就是存搶劫之異。

如果無法排除其異,定性時就只能定盜竊。而如果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鑑定意見都傾向一致,而只有被告人口供之異,就要聚同化異,排除其異,異中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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