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為護妹妹打死妹夫,一審、二審判故意傷害,最終結果來了!

從刺死辱母者的聊城於歡案,

到空手對白刃的崑山寶馬案,

再到入室行兇遭反殺的淶源反殺案,

一個個曾經引發不小轟動的案件,

不斷重新整理公眾對一個詞的認知

——“正當防衛”。

哥哥為護妹妹打死妹夫,一審、二審判故意傷害,最終結果來了!

哥哥為護妹妹打死妹夫,一審、二審判故意傷害,最終結果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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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救妹妹,哥哥揮鍬打死妹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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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趙某因瑣事與妻子田某在電話中發生爭執,後趙某驅車趕往田某所在地——田某哥哥田豐家。趙某下車後,在田豐家院門前再次與妻子田某發生激烈爭執,趙某從車上取下一把尖刀,田豐見狀到院裡拿出一把鐵鍬,趙某持刀刺入妻子腹部,田豐用鐵鍬拍擊趙某頭部數下,打擊過程中,鐵鍬頭脫落。

隨後田某因被趙某刺傷腹部癱軟在地,趙某也因頭部受創倒地,田豐持鐵鍬柄繼續擊打趙某頭部,並趁趙某不注意時將其手中尖刀奪走,扔到一旁,同時持鐵鍬柄擊打趙某上體、下肢數下。田某起身後,田豐又拿另一把鐵鍬欲擊打趙某,被田某和母親王某攔下。冷靜下來的田豐開車將妹妹田某送往醫院救治,趙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後,田豐主動打電話報警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田某和趙某的女兒對田豐出具諒解書,田豐的家人代田賠償趙某的父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損失費共計30萬元。

哥哥為護妹妹打死妹夫,一審、二審判故意傷害,最終結果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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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故意殺人罪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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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田豐在制止他人進行不法侵害時,使用暴力連續擊打他人要害部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他人死亡的重大損害後果,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權利,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屬於防衛過當。

經查,被害人趙某用刀捅刺田某之後,被告人田豐用鐵鍬連續大力度擊打被害人頭部的行為,屬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行為,應屬正當防衛。被害人被打倒之後,手中仍持有刀具,對田某仍然具有人身威脅,此時,被告人對被害人實施的打擊行為,仍屬於防衛行為。但田豐在多次暴力擊打被害人頭部之後,致被害人倒地時,應該意識到危險因素降低,被害人繼續行兇的可能性減小,其應該改變制止不法行為的方式,其朝被害人頭部繼續猛擊,並在刀被奪下之後,危險情形已經消失,不法侵害已經停止時,仍然暴力打擊被害人的上體和下肢,從被告人的行為看,其對自己行為的判斷失去了理性,對可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為後果持放任態度,根據主客觀一致的原則,被告人的行為雖仍屬防衛,但已經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導致了被告人頭部重度損傷死亡的嚴重後果,應屬於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行為。

故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田豐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田豐不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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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一審判重了,改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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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中院作出二審判決,同樣認為上訴人田豐為了使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連續擊打被害人頭部、背部等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系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一審量刑不當,決定撤銷一審法院判決,判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田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田豐不服二審判決,向保定中院提起刑事申訴,認為自己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無論是開始對趙某的擊打,還是後來的奪刀、進一步擊打趙某肢體等行為,目的都是為了救出妹妹、脫離趙某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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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決定書: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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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為護妹妹打死妹夫,一審、二審判故意傷害,最終結果來了!

2019年5月,保定中院作出再審決定。《再審決定書》顯示,本案中,二審出庭公訴人意見為:案發前田豐無犯罪動機,在被害人捅刺田某後,連續擊打被害人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田豐及其辯護律師亦認為,田豐行為屬於正當防衛。故檢察機關對田豐的犯罪指控已不存在,不構成‘訴’。二審在此情況下判被告人田豐構成犯罪並處以刑法錯誤。

2019年7月,保定中院再審作出刑事裁定,認為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撤銷原判決,發回徐水區人民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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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認定正當防衛 檢方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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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水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在二審、再審程式中,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均發表‘田豐系正當防衛(系無罪)’的公訴意見,在市院意見明晰的情況之下,結合現階段‘於歡案、寶馬男案、淶源反殺案’等案例所呈現的司法理念,本案已無繼續指控的必要。

2019年8月,徐水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認為田豐為使家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對攜兇器傷人的趙某採取制止暴力侵害的防衛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哥哥為護妹妹打死妹夫,一審、二審判故意傷害,最終結果來了!

有人說,正當防衛

不僅要給予抵禦不法侵害的盾

還應該為其遞上得以反擊的矛

但矛的鋒利度應該如何

還需要法律來反覆打磨

哥哥為護妹妹打死妹夫,一審、二審判故意傷害,最終結果來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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