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謙:“要留清白在人間”

明代名臣于謙的一生,忠實地實踐了自己詩中的誓言:但願蒼生俱飽暖,不辭辛苦出山林。粉身碎骨全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間。

于謙,浙江錢塘(今杭州)人,字廷益。永樂十九年(1421)進士。少年時代,就曾以“拔劍舞中庭,浩歌振林巒。丈夫意如此,不學腐儒酸”抒發胸懷。宣德初年授御史,曾隨宣宗平定漢王朱高煦的叛亂。宣德三年(1428)巡按江西,嚴懲汙吏,審理冤獄,頌聲滿道。宣德五年(1430)升為兵部右侍郎,巡撫山西、河南,調節糧價,賑濟貧苦,興修水利,加固黃河堤岸,深得民心。正統六年(1441)遭王振等迫害下獄論死,後在兩省百姓官吏以及藩王的力請下免死,並官復原職。英宗在土木之變中被瓦剌俘獲後,他擁立景帝,反對南遷,升為兵部尚書。他整飭兵備,嚴格督戰,親自率師22萬,在北京九門外大敗瓦剌軍隊,加少保頭銜,總管軍務。後來也先以英宗為人質逼明朝議和,于謙主張“社稷為重,君為輕”,不許和談。使也先無計可施,只得放回英宗。天順元年(1457)英宗復辟,于謙以“謀逆罪”被殺。萬曆年間,追諡忠肅。

為官清廉

宣德二年(1427),于謙巡按江西,他公正廉明,執法不阿。宣德五年(1430),明朝開始設立“巡撫”,作為地方最高行政長官,職權在都指揮使司、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三司之上。33歲的于謙被任命為首批巡撫之一。在任期間,他深入民間,察訪疾苦,懲治貪官;興修水利,改良農業生產,立平糴法以備荒,並創“平倉”“義倉”儲糧,以備荒年賑災;設“惠民藥局”,救治百姓疾病;命地方官員修治河堤以防水患,招撫山東、陝西難民,予以安置;屢次上疏請求蠲免發生災害地方的錢糧賦稅。于謙始終保持為政清廉、為民請命的耿直作風,被兩省百姓呼為“於青天”。

正統元年(1436),英宗朱祁鎮即位後,宦官得寵,軍國大權漸漸被宦官王振把持。朝中上下,貪汙成風,地方官員進京辦事,必須先賄賂上司。但是于謙每次議事京師,總是“空囊以入”。正統六年(1441),于謙遭王振等迫害下獄論死,山西、河南兩省百姓上書求情,加上幾位藩王說情,王振只好放了于謙,復任舊職。

正統十年(1445),山東、山西、陝西的饑民大批流入河南,達20多萬。根據當時明朝的法令,地方官應當把沒有“路引(通行證)”的饑民,遣返回鄉,以追索稅糧。可是,對於流民,于謙甘冒“有違國法”的罪名,奏請撥發河南官倉的存糧80多萬石進行賑濟。同時,他又在附近州縣予以安置,或新編裡甲;或散插鄉都,並且撥給一批境內荒田及黃河退灘地,酌量散發種子、耕牛,使災民得以生產自救。

含冤而死

景泰八年(1457)正月初,代宗突然患病,臥床不起。當時太子未定,朝廷內外惶惶不安。十六日夜,在石亨、徐有貞等人的策劃下,發動“奪門之變”。十七日破曉,太上皇朱祁鎮重登寶座,改年號為天順。英宗始終對於謙不顧他的生死拒絕議和、並對擁立代宗耿耿於懷,正午便下旨逮捕于謙、王文下獄。

次日,石亨、徐有貞等在“廷審”中誣陷於謙、王文“謀逆罪”。當案件提交給英宗時,英宗尚感猶豫,徐有貞馬上說:“不殺于謙,此舉為無名。”這些人甚至要于謙受凌遲處死之苦,英宗最後減輕了對於謙的判決:于謙與大學士兼吏部尚書王文及4名大太監(王誠、王瑾、張永和舒良)一起,被公開斬首。

天順元年(1457)正月二十二日,于謙在北京的東市被斬。同時,他的家人被髮配邊疆。抄家時,發現于謙“家無餘資,蕭然僅書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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