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夫妻在廣東買房登記男方一人名,女方要求加名被駁回

案號

(2020)粵18民終922號

案由:共有權確認糾紛

釋出時間:2021年4月15日

(案例來源於裁判文書網,均為化名)

一審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甲女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依法確認甲女與乙男共同共有X房屋產權;

2。依法判令乙男協助甲女辦理X房屋的不動產權屬共有登記(加名)手續;

3。依法判令乙男承擔本案受理費和保全費。

一審認定事實

乙男與甲女是夫妻關係,雙方於1981年1月29日在臺灣桃園縣新屋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夫妻關係至今仍然存續。

2014年2月18日,乙男以本人名義登記購買了X房屋;經乙男申請辦理不動產換證登記,2018年10月31日,X房屋辦理了換證登記。

本案審理中,經甲女申請,一審法院於2019年5月5日裁定查封了X房屋;該涉案房屋現仍由乙男保管、使用。

一審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是共有權確認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

一、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甲女、乙男均為臺灣居民,爭議標的為不動產物權,因此,本案為涉臺民事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款“人民法院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應當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三十六條“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的規定,由於本案是共有權確認糾紛,涉案X房屋在中國廣東省清遠市佛岡縣,因此,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審理。

二、涉案房屋的權屬問題。甲女、乙男於1981年1月29日辦理結婚登記,乙男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涉案X房屋並於2014年2月18日辦理登記在被告個人名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涉案房屋在甲女、乙男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取得,乙男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甲女、乙男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因此,涉案X房屋應當由甲女、乙男共同共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一審法院於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粵1821民初958號民事判決:

一、確認X房屋產權由甲女、乙男共同共有;

二、乙男應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協助甲女辦理X房屋共同共有登記(加名)手續。

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乙男上訴事實和理由:

本案雖然爭議財產是不動產,但其實質是婚內財產分配問題,其分配基礎是雙方的婚姻,如果無婚姻,則無財產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財產包含不動產,所以本案不能因為財產是不動產而否認財產分配關係。不動產專屬管轄不宜任意擴大,本案應定性為夫妻財產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4條規定,本案雙方當事人皆為臺灣人,雙方沒有協議選擇適用的法律,也沒有共同經常居住地,依法應當適用臺灣法律。依臺灣法律關於婚姻財產的規定,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財產歸各自所有。現涉案房屋由乙男一人所買,依法應歸乙男一人所有。

二審過程中,乙男補充: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2018)渝民轄64號表明2018年7月18日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曾作出裁定認為婚姻財產分割問題中的不動產不屬於專屬管轄,而是屬於一般管轄。

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甲女答辯稱:

一、本案是共有權確認糾紛,甲女訴訟請求要求加名屬於不動產確權糾紛,並非是離婚或離婚後財產分割訴訟,甲女並非是為了分割財產提起訴訟,應當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法律。

二、中國法律明確規定,如果適用外國法律違反公序良俗,則可以不適用外國法律,在本案中,乙男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子同居,其行為已經違反了婚姻法第三條的禁止性行為,違背了婚姻道德倫理規範,因此,本案如果適用臺灣地區法律,將嚴重損害甲女的權益,甚至會導致更多的臺灣居民效仿乙男的行為,亦將損害公共社會利益,影響社會和諧。

綜上所述,甲女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式合法,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乙男的上訴請求。

二審法院裁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臺灣地區現行《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製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製為其夫妻財產製。”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第1018條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再查明,甲女一審提交的民事起訴狀及乙男提交的上訴狀均列明,甲女居住於中國臺灣,乙男現居住於廣東省清遠市佛岡縣。

本院認為,本案上訴人乙男、被上訴人甲女均為中國臺灣居民,本案為涉臺民事糾紛,應參照涉外民事糾紛案件處理,屬國際司法調整範疇。國際私法案件的處理首先應對涉案糾紛屬於何種法律關係進行識別,進而適用相應的衝突規範所指向的實體規範以規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本案二審中,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為:一、涉案糾紛的法律關係定性問題;二、本案衝突規範的適用問題;三、涉案房屋權屬認定問題。

關於第一個爭議焦點。本案中,甲女請求確認其與乙男共有涉案房屋,其實系甲女基於其與乙男之間的婚姻關係,主張乙男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中國大陸購買的涉案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雖然表面上看,本案具有不動產權屬爭議的形式,但實際上並非系因物權產生的爭議,而是因婚姻關係產生的財產爭議,具有更強的人身屬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第八條的規定,涉外民事關係的定性適用法院地法律,結合我國《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婚姻家庭、繼承糾紛與物權糾紛相互獨立編排,並未將婚姻家庭糾紛中涉不動產權屬的爭議定性為不動產糾紛,即我國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中,對於夫妻間財產糾紛定性並未採取區分動產和不動產的分割主義,而均定性為夫妻財產糾紛。

綜上所述,甲女起訴請求確認其與乙男共有涉案房屋,從形式上看是對不動產權屬的確認之訴,但實質上是因婚姻關係而產生的財產爭議,具有明顯人身屬性,應定性為夫妻財產關係糾紛,一審法院將本案定性為不動產糾紛存在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關於第二個爭議焦點。衝突規範是指由國內法或國際條約規定的,指明不同性質的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應適用何種規範的總稱。本案中,乙男上訴主張本案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而適用臺灣法律處理。如前所述,本案屬於夫妻財產關係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第二十四條關於“夫妻財產關係,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的規定,本案中,雙方均未提交證據證明就衝突規範進行了協議選擇,且雙方一方經常居所地為中國臺灣、一方經常居所地為中國大陸,即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但雙方均持有臺灣身份證,故本案應適用臺灣地區法律作為準據法。

關於第三個爭議焦點。如前所述,本案應適用臺灣地區法律作為準據法。根據臺灣地區現行《民法》第1005條關於“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製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製為其夫妻財產製”的規定,本案中,乙男、甲女均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對夫妻財產製進行了約定,故其兩人夫妻財產製為法定財產製。又根據臺灣地區現行《民法》第1017條第1項關於“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以及第1018條關於“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的規定,涉案房屋產權雖然取得於乙男、甲女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但是產權僅登記於乙男個人名下,故涉案房屋屬於乙男個人所有,一審對此節認定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關於甲女在答辯中提及本案適用臺灣地區法律將嚴重損害其合法權益、損害公共利益、影響社會和諧的主張。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於確認並鼓勵夫妻雙方可以透過協議方式自主選擇調整其夫妻財產關係的法律,更能體現國際私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其次,夫妻財產關係是基於雙方婚姻存續而產生的財產關係,具有明顯人身屬性,當事人對其國籍國、經常居所地的法律觀念、風俗傳統更為熟悉,此兩連結點明顯更貼近婚姻雙方的利益和願望,也更能體現國際私法的最密切聯絡原則。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關於夫妻財產關係準據法選擇適用的規定,一方面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堅持了最密切聯絡的國際私法基本原則,避免了夫妻財產糾紛中僵化適用法律的問題,本案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而選擇臺灣地區法律作為準據法進行處理,系堅守正確的立法價值取向,並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關於“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確定適用臺灣地區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適用”以及第三條關於“根據本規定確定適用有關法律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適用”的規定,甲女此節答辯主張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所述,上訴人乙男的上訴成立,本院予以支援;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及實體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佛岡縣人民法院(2019)粵1821民初958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被上訴人甲女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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