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審:訴訟有時效,晚了啥都沒了

劃重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具體看案例: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長髮,男,1960年XX月XX日出生, 漢族,住陝西省寶雞市。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寶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陝西省寶雞市金臺區寶福路1號。

法定代表人:吳高萬,該公司黨委書記兼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馮海剛,男,該公司員工。

委託訴訟代理人:齊培傑,男,該公司員工。

再審申請人張長髮與被申請人寶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陝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陝03民終2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張長髮申請再審稱,1、其主張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法定節假日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工傷醫療期工資及停工留薪期工資的依據充足,原審未予支援明顯錯誤。2、二審法院認可其提交工資條的證據,卻以未明確載明具體日期為由未予支援其法定節假日工資的訴訟請求,有違認證規則和客觀事實。3、原審將其主張法定節假日工資的訴訟請求錯誤認定為節假日加班工資,應予糾正。4、二審法院錯誤適用法律認定其主張權利的仲裁時效,應該按照《職工帶薪休假條例》第五條最長2年的訴訟時效計算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其2019年8月申請仲裁併未超過仲裁時效,應予支援。5、原審認定一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資與其傷情不符,顯失公平。故其請求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勞動者主張勞動關係項下的權利是否超過法定仲裁時效。

關於雙方的用工關係性質應如何認定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之規定,本案中,申請人於2002年4月到被申請人處從事公交車駕駛員工作,2015年7月開始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按照上述規定,雙方的用工關係因其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前後而發生階段性的本質變化,即在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前雙方為勞動關係,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後雙方為勞務關係。原審按照勞動者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時間節點分階段認定雙方之間的用工關係,並依照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規定認定申請人主張未休年休假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及停工留薪期工資超過仲裁時效,且申請人並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有加班的事實,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原審未予支援申請人的相關訴請,符合本案實際。故張長髮關於原審認定雙方的用工關係及其主張超過仲裁時效錯誤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張長髮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應當再審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張長髮的再審申請。

高院再審:訴訟有時效,晚了啥都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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