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監的干政現象在明朝很嚴重,那麼太監是如何控制朝廷運作的?

在明朝中期後,太監的干政現象是比較嚴重的,雖然明朝的太監沒有能像晚唐那樣,能扶立或廢去皇帝,但明朝太監對於朝政決策的干預是比較嚴重的。特別是由太監掌控的司禮監,擁有特殊的權力,並有特有的干政方式。

明中葉以後,朝中出現了明朝特有的一些較奇怪的現象,有好幾位皇帝都有懶政、怠政狀態,不喜歡上朝理政,而喜歡以他們所幸趣的方式去滿足各自的特殊愛好。或喜歡鬥蛐蛐(如宣宗朱瞻基),或酷愛玩猛獸(如憲宗朱見深),或愛好煉丹方術(如世宗朱厚璁),或愛吃春藥、愛女色(如穆宗朱載垕),或喜歡斂財聚寶(如神宗朱翊鈞),或酷愛幹木匠活(如熹宗朱由校)等,他們忙碌著玩他們所幸趣的,感到很過癮,而不喜歡上朝理政。

於是,這便讓宮中太監有了可乘之機。因為明朝這些深居宮中,或忙於玩樂的皇帝,需要身邊的太監來輔助他們,一是代理他們處理朝政,比如由司禮監秉筆太監代行皇帝“批紅”等;二是需要太監來制衡內閣大臣,讓司禮監掌印太監去制約內閣首輔等。

太監的干政現象在明朝很嚴重,那麼太監是如何控制朝廷運作的?

而正是皇帝需要太監輔佐,因而,明朝的太監便充分利用皇帝重用他們的機會,伺機攬權擅政。

明朝太監干政,有其特殊的權力和特有方式,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明代太監有代行皇帝“批紅”的特殊權力,這是太監們藉機干預朝政、擅自作決策的重要方式。

眾所周知,“批紅”原本是皇帝的特殊權力,是皇權至上重要體現,是皇帝行行使決策權的具體手段。皇帝正是透過“批紅”來對重大事件作出決策,對各部各衙門上奏的方案進行審批。

更重要的是,內閣所票擬的檔案必須經過皇帝的“批紅”才能生效。閣臣們的“票擬”若未經“批紅”,便成了一紙空文。

但是,內閣以及皇帝直管的一些機構上報的檔案往往是比較多的,皇帝處理不過來,便讓司禮監的宦官輔助處理,於是,便形成了一種代行“批紅”的慣例,成了一種預設的制度。

而當宦官有了“批紅”權,便有了代行皇帝決策的部分權力,進而也有了制約內閣的重要權力。

當皇帝懶政、怠政時,皇帝的“批紅”權常被宦官所掌握,司禮監的太監代行皇帝的決策權,如由皇帝身邊的秉筆太監或掌印太監代為閱覽並“批紅”,這相當於替皇帝作決策,這是干政的很重要的一種方式。

還有一種狀況,那就是由於皇帝尚年幼(比如明英宗朱祁鎮登基時才九歲),顯然還不太懂得對奏章進行“批紅”,這便讓王振等有了可乘之機,英宗年幼時,有太皇太后張氏和“三楊”輔佐,王振才暫時不敢幹政,但在張氏和“三楊”去世後,王振便開始擅政了。

太監的干政現象在明朝很嚴重,那麼太監是如何控制朝廷運作的?

明中葉後,那些厭政怠政的皇帝往往長期不上朝理政,而他們又想牢牢抓住皇權,自然不敢代行“批紅”的權力交給內閣大臣,但是,他們又不想理政,於是,便讓他們身邊的太監來代行“批紅”。

而當代行“批紅”的權力掌握在司禮監太監手裡,司禮監的太監等於是代行行使皇帝的部分權力,也就是有權替皇帝作出部分決策權。如此一來,太監就有很大的機會可是干預朝政。

黃宗羲非常深刻地指出了明朝宦官干政的巨大危害,他說:“宦官之禍,歷漢、唐、宋而相去無幾,然未有若明之為烈也。漢唐宋有干預朝政之宦官,無奉行閹官之朝政。今夫宰相六部,朝政所自出也。而本章之批答,先有口傳,後有票擬,天下之財富,先內庫而後太倉。天下之刑獄,先東廠而後法司。其他無不皆然。”(《明夷待訪錄·置相》)

顯然,在黃宗羲看來,漢、唐、宋有干預朝政的宦官幹,而明代卻有奉行閹官的朝政,朝中大權由宦官所把持著,朝政成了宦官的朝政,內庭的各方面權力皆比外庭優先,太監干政嚴重破壞了朝廷政局,造成畸形的專制和腐敗。

第二,明朝太監掌握著上呈奏章、傳宣御旨、核審蓋印等各個環節,在大臣上奏和皇帝傳旨的過程中伺機干預,攔截奏章上報,阻止聖旨下傳,甚至矯改旨意或假傳聖旨等。太監從這些方面進行干政,使朝中大臣很準應對。

明朝自宣宗時起,便大大加強司禮監的權力,而其中的一項權力,便是掌控著上呈和下傳的政令傳遞途徑。在大臣上奏章的過程中,在皇帝下傳聖旨時,太監皆有機會在各種環節進行干預。比如,扣住奏章遲報、留住聖旨遲發,或者稽核蓋印時拖時間甚至矯改旨意等。

比如,太監馮保就曾扣下了彈劾他的奏疏,而這道奏疏是當時的內閣首輔高拱授意御史劉良弼等上呈的,對馮保十分不利,因而被他扣下了。

太監的干政現象在明朝很嚴重,那麼太監是如何控制朝廷運作的?

第三,明朝太監代有權參與閣議,他們常常利用會同“三法司”審理案件的機會,干預案件的判決。

明代司禮監還有有一項特殊權力,他們可以代表皇帝出席內閣會議,而當內閣商議軍國大事時,司禮監所派的代表不僅有權發表意見,而且,他們常常駁批內閣大臣的意見,甚至還敢逼迫閣臣接受他們的主張。

此外,司禮監的宦官還有另一項重要的權力,他們有權會同“三法司”審理囚獄,代皇帝行使司法權力。從英宗朝開始,皇帝便命司禮監太監同“三法司”堂上官審理獄囚。其實,太監擁有部分司法權力,這嚴重破壞了司法監察部門的審案、斷案正常秩序,這成了釀成冤案的嚴重禍根之一。

第四,司禮監提督東廠、內行廠當特務機構,被擁有外派內官之外,還有一些特權,這嚴重地干擾內閣和兵部等正常行使職權,這也是太監干政的重要方式。

比如,司禮監曾派內官出外執行特殊任務的權力,與兵部同理京營軍務以及執行特殊任務等。再如,司禮監擁有調派內臣的權力,而司禮監不但將內臣皆換成他們的親信,而且,還指派宦官到一些要害部門去監視那些部門的官員。

第五,司禮監太監常被皇帝派去執行特殊任務,而執行任務時擁有特殊權力,太監便有了超乎地方官員,甚至超越朝中大臣的專門特權,這很容易形成太監干政的現象發生。

太監的干政現象在明朝很嚴重,那麼太監是如何控制朝廷運作的?

比如,永樂時期,“三寶太監”鄭和三下西洋,表面看,這是太監領著船隊出使各國,展開對外交流,但卻被認為是鄭和奉朱棣的密令,出洋在秘密偵查建文的蹤跡,鄭和在執行特殊任務,權力當然很大,當時的地方官員都對他很敬畏,極力奉承他。若換成別的貪圖權利的太監執行特殊任務,那麼,干政一定是很嚴重的。

總之,司禮監因擁有“批紅”和“掌印”等權力,便成了內廷的權力核心,成了與外廷內閣相牽制、相制衡的權力機構。

從制度的設定看,內閣與司禮監是皇權治理下的兩個權力機構,它們共同分享相權,而每個部門都沒有能掌握獨立的相權。這方便於從中制衡,以此來鞏固皇權,但是,這卻造成了明朝太監干政的嚴重現象,造成了皇權專制集權統治的畸形發展。明中後期,皇帝疏懶怠政,沉溺於玩樂,司禮監得以做大做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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