賬戶中的存款為何不翼而飛?
我叫覃智慧。前幾年我在郵政
銀行
某個網點存了一筆款,2020年我去銀行取的時候,被告知錢已被我本人取走,而我並沒有在銀行辦理過任何取錢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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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6日,我在貴州省石阡縣湯山街道萬壽社群長征路28號中國郵政開了戶並存款。因為我選擇了存款到期後自動約轉,這幾年就沒有去取。2020年1月19日,我拿著存摺去取錢,郵政的工作人員告知我,這錢在2017年1月31日已掛失,並且在2月14日取走了。而這一切我一無所知。
後來我多次去找郵政討說法,郵政員工說的確是我自己取的。後來我找工作人員查詢賬戶流水,也同樣沒有結果。之後,我找到了經理王某,她問我自己有沒有取過錢,我說從沒取過,她就說讓我找公安調查。我去找某隊和人民銀行都沒有結果。
無奈之下,我就請當地的律師馮某代理訴訟到當地石阡縣某院。2020年4月17日,某院立案受理後開了兩次庭 。兩次審理中,郵政提供的材料都是影印件。更莫名其妙的是,2016年2月16日是我開戶存款的日期,郵政卻提供了這一天的取款憑證。還有這複製了多份的個人賬戶申請書,這難道是原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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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提供這樣的證據,我請的律師卻沒有為我做出辨護,後來我們發生爭執就解除了合同。然後,負責這個案件的審判員杜某芳讓我申請做筆跡鑑定。因為我一直在要求郵政提供掛失和取款兩張原件底單,而郵政方卻一口咬定他們出示的就是原件,所以我不同意做鑑定。
我從沒在某院提起過訴訟,對案子審理流程並不清楚,在他們的一再要求下我同意了做鑑定。材料鑑定是法院內部對外委託辦理的,我要求到現場簽字,可是負責送檢的孫某說不需要。做鑑定的是兩份材料是掛失單和取款單,後來拿到了好幾份鑑定材料。
鑑定結果顯示兩份材料上是我的筆跡,之後審判員要求還要通知雙方指證。在指證時,我指出郵政沒有提供原件,連作為證據使用的郵政經理王某的照片都不是她本人。郵政回答說,調取材料的時候,是法院的工作人員一起去的,他們也不知道,聽從法院判決。
後來審判員問我同不同意調解,我沒同意。審判員就說另安排時間通知宣判,而後來拖了一個多月都不通知宣判。之後我打電話詢問時,才告訴我確切的那判決書的時間。我的上訴被駁回,我對判決不服,馬上又到上級某院某部門反映情況,他們沒有給我任何答覆,
之後我又上訴二審,二審立案後,我沒有提供新的證據,不出所料的判決結果依然沒有改變。
這一段時間的查證、上訴讓我很迷茫。我的錢好好的存在銀行裡為何就不翼而飛了呢?郵政為何不出示資料原件呢?郵政作為一家大型國有企業,在客戶在業務上出了問題的時候,他們選擇推諉責任,而不是查清楚事情真相。而他們提供的所謂證據又是否具有真實性呢?
現在這件事情的始末已經不能透過正常的司法途徑弄清楚了,我一次次的上訴也還是沒能改變結果。在此我希望這方面的專業人士能為我提供一些解決方案,也希望相關部門能給予關注,幫助我查清事情的真相。
————本稿件由當事人提供釋出,僅代表個人觀點,與平臺及媒體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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