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權屬丨315晚會:被濫用的隱私資料,該誰來保護?

當你一如往常地在假日走進商鋪裡,殊不知,攝像頭已經在陰暗的牆角里對準了你。一張張高畫質頭像,被識別出來,分門別類地儲存在店家的資料庫裡。

看似安全的狀況下,你的資訊,已經不知道被賣到了網上的哪個角落。

2021年3月15日,一年一度的央視打假晚會如期舉行。在主要公佈的九個事件中,網際網路和IT產業近乎佔據了近半,有三個都與個人隱私資料相關。

1)

人臉識別系統被濫用:

多家知名商店安裝人臉識別攝像頭,科勒衛浴、寶馬、Max Mara均在列。

2)

伸向簡歷的黑手:

多家知名招聘平臺,只要給錢,簡歷就可以隨意下載。

3)

老人手機裡的陷阱:

假冒手機清理類的軟體,卻在偷偷竊取資訊,將老人推向詐騙深淵。

可見,在資訊時代下,網際網路出現了一大片灰色地帶,為商家作惡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網際網路時代,

資料屬於誰?邊界又在哪裡?

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資料權屬問題

數字經濟時代,資料作為一種核心生產要素佔據了極其重要的地位。我們首先要做的,就是解決資料確權的問題。

資料屬於誰?而邊界又在哪裡?

我們首先可以從最宏觀的國家層面,來研究這個問題。

在資訊社會下,資料已經成為了資訊網路空間不可或缺的基礎要素。作為一種新型的戰略社會資源,任何主體對資料的非法干預都可能會構成對國家核心利益的侵害。並且國家經濟、政治、文化活動的正常展開,都與資料流動有密切聯絡。

基於資料的重要影響,目前全球的資料跨境流動規則,大致有三種模式:

1) 剛性禁止流動模式(俄羅斯、澳大利亞):注重禁止資料離境,強力保護資料安全,強調對核心、敏感資料的控制力。

2) 柔性禁止流動模式(歐盟、韓國):特定情形下解除對資料流動的禁止。

3) 本地備份流動模式(印度、印尼):各當事主體必須事先在位於境內的特定資料中心,完成資料備份等操作。

儘管各國對資料主權的定義有所不同,但核心邏輯是在網路空間和資料領域延伸、拓展傳統國家主權理念的各項基本要求,進而確保對本國資料享有獨立自主開發、佔有、管理和處置的最高權力。

目前,世界各國都在藉助政策,尤其是法律制度設計來強化資料治理、資料資源控制。資料主權、數字經濟已經成為了包括歐盟和美國在內的國際各方都高度重視的問題。

從個人層面上來看資料的權屬。

在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的《決定》明確提出,將資料納入生產要素範疇,允許市場主體根據其貢獻參與報酬分配。

但由於當下對如何分配資料要素的財產權益,如何使用和擁有資料要素,沒有明確的規則,資料產權一直處於一種模糊狀態。

一方面,資料可以作為一種商品,用來買賣、轉讓和使用。

目前行業內對資料的潛規則是:“誰採集、誰擁有”,企業侵犯使用者資料產權、知情權、隱私權的現象時有發生。

另一方面,資料的可複製性以及資料的記錄和收集不具備排他性,導致資料的歸屬難以確認。

在2019年1月,法國資訊機構還曾基於歐盟的《通用資料保護條例》(GDPR)對谷歌處以5000萬歐元的罰款,原因是違反了資料隱私保護相關規定,認為谷歌沒有向用戶提供足夠清晰透明的資訊。

目前國際上的潮流,是對個人隱私資料保護越來越重視了,並且正在積極嘗試透過立法,對資料產權進行保護。無論是從尊重個人隱私和資料的主體權利來說,還是從愈加強化的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來看,資料產權的確認都是不必可少的。

如果沿用傳統的產權理論的話,資料產權可能會存在以下三個問題:

1) 產權理論源於物品的稀缺性,因物的稀缺而誘發的競爭性使用才引起對物的使用權利的安排,然而資料的可複製性,使其稀缺性受到挑戰。

2) 排他性使用和讓渡權是行使產權的最重要的權能,但資料記錄和收集實際上缺乏排他性,可以有多個主體。由於資料中蘊含著豐富多元的價值,若簡單將其歸屬於某一個單獨主體,可能不利於對資料資源價值的充分利用。

3) 法律可以保護產權,增加產權強度,但當下資料產權還無法直接引用法律相關財產權的解釋和界定。

儘管艱難,可是建立與資料要素這一新型財產特性相符的確權和流通規則,是數字經濟良性發展的必要前提。

同時,對資料記錄者和加工者的資料財產權益的確權,必須堅持公平、高效、規範相結合的資料價值分配機制,對此應當遵循兩個原則:

1) 在明確資料記錄者和加工者財產權益的同時,要對流通規則進行必要設定,否則可能會帶來過度的資料記錄和加工,損害資料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要規定資料記錄者、加工者等大資料集控制者,在資料生產加工及流透過程中,不得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和個人資訊,不得侵害其他組織的商業秘密、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保護國家安全相關資料。

2) 資料財產權益的分配應該是共贏機制,而不是零和博弈。資料的可複製性、可共享性本身也是數字經濟的獨特優勢,而獨佔性的資料財產權益很可能減損資料價值的發揮。

不同的社會生產和經濟執行階段,也要求有不同的產權制度與之相適應。

數字經濟時代,完善資料產權的制度保護,既要有法律上的保障,實現對記錄者、加工者以及其他相關方財產權益的確權,也要堅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才能使資料價值最大化。

最後,希望有一天,每個人都能保護好自己的隱私資料,成為個人資訊真正意義上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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