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事說理》之廢墟里的生態園

對城市而言,商業的出現,並不盡是高層建築的體現,而是經濟與文化發展的必然結果,是城市發展的有力見證。對居民而言,商業出現則是與其生活息息相關的,是其對城市生活幸福感與驕傲的象徵。本期節目的當事人本來是一位成功企業家,他本意回鄉帶動商業,可現如今卻損失慘重,那麼在他身上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呢?歡迎收看本期《談事說理》之廢墟里的生態園。

《談事說理》之廢墟里的生態園

回鄉投資八千萬,竹籃打水一場空

據當事人的委託人描述,2014年,當事人家鄉的有關部門進行招商引資,他本著支援家鄉建設的想法回鄉投資。經協商,當事人與當地八個村民小組簽訂協議,流轉土地用於農業綜合開發利用。2015年,當事人又與當地有關部門簽訂了相關投資協議,對投資金額、建設規模、雙方責權利等進行了明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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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當事人的委託人描述:當時省市縣三級領導都對此地的投資建設抱以不少期望。在未取得用地審批手續時,當地有關部門現場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同意當事人先加快進度啟動生態園等專案,相關手續待後續再完善。而之後當事人通知一些渠道得知:他投資的“山林生態園”所屬土地實則早在2011年就已經被有關部門規劃為“2011—2030縣城中心備用地”,當地有關部門領導明晰此情卻並未及時告知當事人,這一點為他之後的遭遇埋下了隱患。

時間來到2015到2016年間,當事人投資了八千多萬元用以建設生態園等專案,去有關部門補辦手續時,才得知這塊地早在幾年前已轉為國有土地,無法長期投資,這就意味著他們之前的投入全部化為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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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求賠償皆無果,卻引火燒身

2018年4月,當地有關部門將山林生態園主路封閉,當事人智慧配合,按其要求全面停業等候有關部門清算。

九個月後,經雙方委託的鑑定機構評估,認定當事人打造的地上建築物總價值為4200餘萬元。據當事人表示:當地有關部門府原本表示會將評估認定的結果作為同等數額的補償款,但卻未能如實兌現。同年,當地有關部門又把山林生態園列為大棚房整治範圍。

耗費巨大的專案落了空,四千多萬的補償款也分文未見,當事人本就心灰意冷,可他未曾想到,更大的慘痛遭遇還在後面。

2019年8月26日,當事人被以“非法佔用農業地”的罪名被刑事拘留。三日後,當地有關部門在未取得當地法院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情況下,組織隊伍400餘人將當事人的生態園予以拆除(此處為當事人親歷親述的過程,不代表節目觀點)。對於有關部門的這個做法,當事人表示:對他的產業園作出如此行政強制行為缺乏執行依據和法律依據。

當事人,他也曾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依法判定對方的拆除行為系違法,並要求依法進行行政賠償,但最終被駁回。時至今日,當事人尚在取保候審階段,無法親自來到節目現場。當事人的委託人表示:希望他們能夠獲得公正的審判,等待當地有關部門進行相應的補償。

專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後的突破口

《談事說理》之廢墟里的生態園

節目下半場,法律專家溫毅斌,特邀評論員馬進彪兩位老師對本案進行了分析。

《談事說理》之廢墟里的生態園

法律專家溫毅斌認為:如果事實確如當事人委託人所闡述,那麼課認定當事人的鉅額投資的所在地屬於合法用地,因其相關協議和證明一應俱全。而當地有關部門批准當事人在備用地上長期投資以及拆除的行為,涉嫌違法批地和非法拆除。

對於當事人來說,不是邊建設邊批手續這一環節出了紕漏,而是當地有關部門在明知所涉土地是城區備用地的前提下,仍與當事人簽署投資協議是具有欺詐性質的,如果事實確如當事人委託人所闡述,則當事人有權依法撤銷協議。

溫毅斌補充道:當地有關部門對生態園等專案的處理是不妥當的,企業家是因為無限信任才接受的招商引資,這是雙方產生的信賴利益。所謂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是指當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已產生信賴利益,並且這種信賴利益因其具有正當性而得到保護時,行政機關不得撤銷這種信賴利益,而如果撤銷就必須補償其信賴利益損失。依據這項條款,溫老師表示:即使該地上建築物沒有產權手續,當事人也應當獲得評估後的全部補償,並且當事人“非法佔用農用地”的罪名並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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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評論員馬進彪點評道:這是一起典型的招商引資失敗的案例。招商引資應是完整的計劃,企業投資通常作為長期的專案,政府需要提前掌握相關土地的資質,進行長遠的規劃後再招商。如若一方出現問題或變動,都應與對方溝通處理,而不是逃避責任。

當地有關部門的行為恰恰反應了招商引資可能帶來的風險,招商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維護這些商人、企業家的切身利益,雙方才能獲得和諧良性的發展。有關部門應該認識到自己的失誤,根據信賴利益原則對企業家造成的損失以補償等方式及時解決。

對於當事人後續該如果往下走,兩位專家提出了相關建議:當事人可以透過向法院申訴和與有關部門進行多次有效協商的方式雙線進行,撤銷與有關部門簽訂的投資協議,並申請相應的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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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節目的場外對話環節,本期特邀嘉賓是北京工業大學法學教授、《今日說法》特邀嘉賓張荊。在他仔細閱讀本期案件全部材料後表示:如若當事人委託人的闡述均屬實,他認為本案應聚焦於《合同法》的簽署及執行問題,當地有關部門與當事人的公司簽署的協議的執行過程違反了《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

將民事合同糾紛上升為刑事案件,雖然案件複雜性升級,但張荊教授認為本案還是應該回歸原點,嚴格按照最初簽訂的合同的有關約定來執行,理清甲乙雙方的責權利、理清過錯方,以平等的方式來協商解決並對當事人給予合理補償。

最後,張荊教授呼籲社會體制執行中應重視合同履行的誠實信用原則,它具有非常重大的現實意義,他暢想如果在現實生活中《合同法》能夠得到普遍的良性貫徹,那麼“合同”將作為一種法律手段,大大提高中國的現代化建設。

企業家回鄉接受招商引資本是為家鄉做貢獻的好事,不僅能夠帶動地方經濟的發展,而且還能為自己的家鄉打造一個旅遊名片。本期節目的當事人正是抱著這樣的初心回到家鄉。在我國,一個案件的最終結果,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能給以諫言,不能干預司法公正。面對如今的局面,相信有關部門會給出一個公平公正的審理結果。

本案涉及的相關法條:

[非法佔用農用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所謂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是指當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已產生信賴利益,並且這種信賴利益因其具有正當性而得到保護時,行政機關不得撤銷這種信賴利益,而如果撤銷就必須補償其信賴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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