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沉溺於手機遊戲,女方起訴離婚。男方:結婚10年養育2個女兒

絕大多數的婚姻,在結婚之初,雙方都是幸福的。可是在#結婚後你的物件有什麼變化#?

在下面這份離婚案例,夫妻雙方因外地打工而相遇、相識、相知並結婚相守,他們生育了2個女兒,本該是幸福的一家,可事實卻非如此。

那麼是結婚物件在婚後有了變化?還是自己在婚後有了變化呢?

沒有一起進步的夫妻,婚姻總會變得艱難

原告:女,1990年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宜賓市。

被告:男,1988年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宜賓市。

原告(女方)與被告(男方)離婚糾紛一案,法院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女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2。婚生女1由原告(男方)撫養,婚生女2由被告(女方)撫養;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男方)承擔。

原告(女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原告(女方)於2010年與被告(男方)登記結婚,婚後育有兩女。

原告(女方)現在廣東省東莞市工作,並租住在廣東省東莞市,因與被告(男方)感情不和,加之,被告沉溺於手機遊戲,不能盡到對家庭及妻子女兒的撫養義務,雙方分居已達半年多。

原告認為,自與被告(男方)登記結婚以來,雙方分居已達半年多,且在婚姻存續期間被告不能盡到對家庭及妻子女兒的撫養義務,原、被告雙方的感情確己破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故訴訟來院,希望判令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男方)書面辯稱:

我們夫妻間建立有深厚的感情,

結婚十年以來養育了兩個孩子

,現今正需要父母的關懷,我一直以來為了家庭付出了所有的精力,也非常疼愛兩個小孩。

對待家庭也承擔了責任,原告(女方)的訴求不符合事實,我不同意與原告離婚。

法院審理及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原、被告在廣東打工認識,於2009年雙方確定戀愛關係,之後雙方同居生活。

2010年雙方自願辦理結婚登記,××××年××月××日生育長女,後於××××年××月××日生育次女。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原、被告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雙方之間產生矛盾,原告起訴來院,請求判決原、被告雙方離婚。

法院認為:

原、被告雙方打工認識,2009年雙方確定戀愛關係,之後雙方同居生活,雙方在進行了一定了解的基礎之上,2010年雙方自願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年××月××日,生育長女,××××年××月××日生育次女,夫妻雙方有較好的感情基礎。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原、被告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但夫妻間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是人們生活中較為普遍的現象,關鍵是如何認識矛盾性質,在互諒互讓基礎上理智解決問題,把婚姻問題和生活中遇到的問題區別開來,不能一概歸於夫妻感情問題而採取離婚的方式。

同時,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尚不能充分證實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程度,法院對原告要求判令原、被告雙方離婚的訴訟請求,故不予支援。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女方)與被告(男方)離婚。

案件受理費260元,減半收取計130元,由原告(女方)負擔。

書寫君的情感解讀

從這個案例本身來分析,夫妻之間存在的問題並不大,可是要解決這個問題卻非常困難。

他們的問題在於兩個人沒有做到共同的進步,當然換一個說法是,夫妻之間,丈夫的進步沒有滿足妻子的要求。

在女方的陳述中是這樣的,“被告沉溺於手機遊戲,不能盡到對家庭及妻子女兒的撫養義務,雙方分居已達半年多。”

而男方卻這樣回答,“我們夫妻間建立有深厚的感情,結婚十年以來養育了兩個孩子,現今正需要父母的關懷,我一直以來為了家庭付出了所有的精力,也非常疼愛兩個小孩。”

簡單來講,女方提出了男方對家庭不負責,不夠上進。男方本應該“知錯能改”,但他或許還是沒意識到問題所在,還期望用感情、用孩子來挽留對方。

當夫妻兩個人的焦點都不在一處時,他們想要解決問題,自然就變得異常艱難。

其實,書寫君還是希望這段婚姻不要破裂,因為最受傷的人始終是兩個年幼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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