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沒交停車費, 物業扣車想拖走,業主急著上班發生鬥毆!

近日,北京一小區內,一業主準備開車上班時,發現車輛被物業架起準備挪走,並要求業主交納停車費,業主拒絕交納。雙方發生爭執後,業主拿出一根鐵棒,雙方發生鬥毆。最終一名物業人員被業主打倒在地。現警方已介入調查。(新聞來源:秒聞影片)

就此事,普及下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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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兒估計許多網友看了要說業主打的好,畢竟絕大多數網友都是業主,不是物業人員。但無論如何,在車裡放了鐵棒,打人確實是不對的,必然會面臨著警方的處罰,如果嚴重的話,可能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而民事賠償責任更是無法避免的,這就屬於衝動的懲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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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是否有權收物業費?

這個新聞報道內容過於簡單,只講事情發生在一個老舊小區內,所以對於物業是否有權收取停車費無法做出判斷。不過業主在警方到達之前稱

“就不交”,在警方到達之後改口稱不交是因為“這幾天沒時間”,而不是物業沒權力收,從這一情況來看,這個業主大機率並不認為物業無權收停車費。

許多網友簡單地認為小區是業主的,物業無權收取停車費。

這種看法是錯誤的,如果按這個觀點,小區是業主的,物業也無權收取物業費了。

事實上,小區的車位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利用小區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部分設立的停車位,這種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第二種是開發商自行開發的車位,這種車位可以由開發商出租、贈予或者出售(利用人防工程設立的車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

但無論哪種車位,物業在管理過程中都會產生一定的成本。

對於這種成本,是否包括在物業費中,需要更加物業公司和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來確定。如果不包括在物業費中,物業自然是可以收取的,不過收取的標準需要協商決定,也需要在物價部門備案。

對於收取的停車費歸屬,其中未利用小區共有面積設立的停車位,收取的停車費歸物業公司所有。利用小區共有面積的,收取的物業費,在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後,多餘的部分應當歸全體業主共有。

但實際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是,很多小區都沒有成立業主大會,沒有代表全體業主的組織可以和物業公司就停車費如何收取進行協商,所以雙方很容易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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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是否可以採取扣車的方式收取停車費?

那麼,如果物業公司有權收取停車費,是否可以採取扣車的方式收取停車費呢?有些人可能覺得是可以的。因為在外面停車時,如果不交停車費,停車場的管理人員是可以扣留車輛的。

這種行為的法律依據是並不是《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因為這一規定的前提是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車。如果是車主去修車,修理完不給修理費,修理廠扣押車輛是適用於這一條。但停車收費時,停車場的人員並沒有佔有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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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面停車場的管理人扣留車輛適用的是哪一條法律呢?

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這是一種自助行為。由於車主將車開走以後,停車場管理人員將無法找到車主,屬於情況緊迫,所以停車場的管理人員有權扣押車輛。

但小區業主的情況就很特殊,因為小區業主就住在小區內,物業公司不存在對方不交停車費權利就會受到難以彌補損失的情況,所以無法採取自助行為,也就是不能私自扣押業主的車輛。

不過,根據最新訊息,業主是將車堵在小區門口,那物業就有權將車挪走,排除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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