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樓道堆放雜物可能觸犯法律!

在日常生活中,小區樓道中堆放雜物,佔用業主共用部位,甚至佔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的情況非常普遍。

在以往的管理中,解決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第一由物業公司進行協調,但是基於物業公司的服務地位來說,收效甚微,因為物業無執法權往往陷入尷尬。

第二由相鄰的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提起訴訟。然而,由於訴訟時間之長、成本之高等,往往也得不到有效的治理。

第三依靠政府監管,但由於現有的法律法規中,沒有特別明確的處罰措施,所以政府監管也很難落實到位。

但是,在2020年5月透過的

《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

中,對小區樓道中堆放雜物的情況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即對於佔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的,消防機構有權責令改正,並對其進行罰款。

如果是單位實施的此類行為,要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是個人實施的此類行為,要罰款500元。

注意!樓道堆放雜物可能觸犯法律!

對於佔用、堵塞、封閉其他共用部位,或者是損害其他公用裝置設施的,可以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於單位要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要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所以說,新條例的出臺,既明確了政府監管的職責,又具有很強的操作性,為這類難題的解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

如果我們再遇到樓道堆放雜物的情形時,可以請求相應的行政機關進行處理,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查處的法定職責。

其他可能觸犯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三款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三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一)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裝置,避難層、裝置層或者裝置間等結構部分;(二)其他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建築區劃內的土地,依法由業主共同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屬於業主專有的整棟建築物的規劃佔地或者城鎮公共道路、綠地佔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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