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強買過期豆腐,向商家索賠千元被拒,超市:已提醒過他

浙江杭州廖先生去超市購物,買到過期豆製品後向超市索賠1000元,被商家果斷拒絕。超市方面稱已經跟他說是過期的,然後他還非要買。

根據廖先生的說法,當天去超市購物時買了一盒豆腐,發現豆腐已經過期1天。由於自己比較重視食品安全,因此就去服務檯討說法,希望超市方面能夠給予1000元的賠償金。

男子強買過期豆腐,向商家索賠千元被拒,超市:已提醒過他

接到廖先生投訴後,服務檯的工作人員立刻找到相關的負責員工進行核實。

該員工反饋說,這盒過期豆腐本來是要處理掉的,只是暫時放在一個很不起眼的角落裡。然而不知道為什麼,被廖先生給拿到了。雖然在場的工作人員再三勸阻,告訴他說這是過期的商品,一會兒就要處理掉的。可是廖先生仍然堅持拿著這盒豆腐不放手,並且快速跑到收銀臺去結賬。

後來的事大家就清楚了,在拿到收銀小票後,廖先生就一個轉身徑直來到超市服務檯要求賠償。這盒豆腐雖然只有2元錢,但是廖先生卻要求超市賠償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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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先生要求賠償的數額也並非是隨口一說,他的根據來源於《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即生產、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賠償金額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計。

儘管商場員工將這盒豆腐塞在貨架的角落裡,但它實際上仍然是在貨架上。因此從屬性上來講,廖先生從貨架上購買到過期商品,當然是可以向商家進行索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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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廖先生很“聰明”,明知是過期豆腐還專門挑來買,但他卻忽略了一個賠償的因素。因為超市的工作人員多次提醒,告訴廖先生豆腐已經是過期的,並且試圖收回,但廖先生依然堅持購買。而且在付過錢後,他隨即就要求超市賠償,動機明顯不純。

超市方面已經盡到了告知義務,且有阻止購買的行為,因此也就不存在故意隱瞞商品過期的事實。

因此對於廖先生來說,他在強行購買這件商品的時候,就已經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而法院對於這類情況,則不能將其視為普通的消費者,自然也就不能適用上述關於消費者的法律法規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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