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10餘年,男方起訴離婚。女方:賠償精神損失費30000元

一場婚姻一份緣,緣起緣滅誰負誰?

當一場婚姻步入危機,夫妻不得不選擇是否離婚時,受傷的一方是否需要一筆精神損失費呢?

夫妻分居10餘年,男方起訴離婚。女方:賠償精神損失費30000元

離婚索要精神損失費,錢財能否彌補感情?

原告:男,1966年出生,漢族,農民,住遼寧省大連市。

被告:女,1968年出生,漢族,農民,住遼寧省大連市。

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離婚糾紛一案,法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男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

原告(男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並相愛,雙方於××××年××月自願登記結婚,婚後夫妻感情尚好,××××年××月生育兒子。

自2010年10月起,夫妻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不斷,後男方從家中搬走在外租房居住,女方目前在兒子家居住,雙方已經分居10餘年,早已沒有感情基礎。

現在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離婚。

被告(女方)辯稱:

同意離婚,但原、被雙方因兒子結婚有外債,要求男方負擔。

男方離家多年,一直未向家裡交錢,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30000元。

夫妻分居10餘年,男方起訴離婚。女方:賠償精神損失費30000元

法院審理及判決

男方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向法庭提交了證據,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對雙方沒有異議的結婚登記申請書、戶口本,法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

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1989年,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並於××××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後雙方育有一子,現已結婚成家。

雙方婚初感情尚可,後經過因家庭瑣事爭吵。自2012年起至今,雙方一直分居。

夫妻分居10餘年,男方起訴離婚。女方:賠償精神損失費30000元

法院認為:

原、被告雙方雖結婚多年,但雙方均認可自2012年開始一直處於分居的狀態,現雙方均同意離婚。

經法院調解,雙方並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願望,夫妻感情卻已破裂,對於男方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准許。

關於女方辯稱要求男方承擔兒子結婚對外所負的債務及精神損失費的問題,因女方未提供相應的證據,故本案不予處理。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准予男方與女方離婚。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男方負擔。

夫妻分居10餘年,男方起訴離婚。女方:賠償精神損失費30000元

書寫君的情感解讀

在這個案例中,夫妻兩人分居有10餘年時間。而在這10餘年間,雙方都未能和好,可見他們的夫妻感情確實已經所剩不多。

而在這個案例中,最能讓大家記憶深刻的一定是女方提出的要求,“

男方離家多年,一直未向家裡交錢,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30000元。

30000元和10年分居時間對比,其實已經顯得很廉價了,可是這30000元又究竟能否彌補掉女方心中的情感傷痛呢?

法院最後以女方未提供相應的證據為由,拒絕了女方的要求,但是感情和金錢究竟在婚姻中誰更重要呢?

其實應該是感情比較重要,金錢只是為了能讓夫妻雙方生活過得更好,金錢買得了東西,但買不了感情,沒有感情的婚姻毫無意義。

道理是這麼簡單和正確,可是在生活中,又有多少人明明知道正確答案,卻還是會選擇金錢,甚至用金錢來裝飾自己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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