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約定簽了傷人,不籤傷心,該如何破局?

文/刁興律師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的出臺,引發了父母贈與子女財產是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的爭議,也的確給大家帶來了焦慮。

其實,理清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財產約定是一個比較好的手段,但手段雖好,用起來卻很傷腦。我一當事人總結地很精闢:財產約定,簽了傷人、不籤傷心。

在此,我簡單梳理了一下ta的困惑:

困惑一:父母給我的錢,始終是父母的,一旦對方也有份,我總感覺對不起父母;

困惑二:我怕談錢傷感情,夫妻帳算太明,太見外,簽了傷了對方自尊,毀的可能是我們的幸福;

困惑三:不籤,我總感覺不是很安心,不怕一萬,就怕萬一,萬一婚後對方對不起我或者離婚,後悔藥沒得吃。

困惑四:籤協議簡單,但談協議內容太難,要考慮的事情太多、太累。

財產約定簽了傷人,不籤傷心,該如何破局?

在解決這個困惑時,大家也是有著三十六計,這裡我也列舉一下較常見的做法:

做法一:籤協議傷感情,那就來個口頭君子協定。這種做法感情好時沒啥事,一旦出問題,在財產約定層面,法律只認書面,口頭約定無效。

做法二:二選一,要麼籤財產約定,要麼就擱置爭議,一概不談。這種做法就是在錢與感情中間做選擇。無論選哪一個,另一方面始終不痛快。

做法三:財產轉移、置換。即將共同財產單方再返還給父母或者以另一種形式對價回饋給父母。

除了上述方法外,這裡,我給大家分享一些創新思維方法:

方法一:制定非傳統協議,以前的財產約定只約定了財產定性、歸屬,這是簡單的定是與不是的思維,容易引起爭端,至於管理權、收益權、勞動補償對價等都未考慮。

舉個例子,我之所以嫁給你,就是因為你買得起房。現在你還要約定,該房產跟我無關,鬼才理你。

財產約定簽了傷人,不籤傷心,該如何破局?

我們非傳統協議如果加入管理權、受益權、勞動對價補償等因素後,可以考慮該房產歸一方所有,但另一方享有居住權,此外,雙方同意該房產由雙方共同管理、居住、使用等。這種約定,對抗性會相對少很多,也對感情傷害較小。

方法二:避開個人財產及共同財產爭議,將原屬於個人的財產,雙方約定作為子女的成長理財基金,待子女達到某些條件後,該資金專屬用於給子女發展之用,購置途徑如保險或以子女名義購置的理財產品等。

夫妻不止有權利鬥爭,還有的是在保護好自己的同時與對方相互幫助、共同進步,良好的合作,離不開智慧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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