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被阻攔離開時猝死,勸阻者應不應該擔責
郭某在某小區騎腳踏車時將在小區內玩耍的五歲男童羅某撞倒在地,造成羅某右頜受傷出血。同為該小區居民的孫某見狀後,馬上找人聯絡羅某家長,並告知郭某應等待羅某家長前來處理。郭某稱是羅某撞了自己,欲先離開。因此,郭某與孫某發生言語爭執,孫某站在腳踏車道上阻攔郭某,不讓郭某離開。郭某情緒激動,稱此事交由110處理,便在石墩上等候。郭某坐下後不到兩分鐘即倒地不起。孫某撥打120急救電話,醫護人員到場即對郭某實施搶救。郭某經搶救無效,因心臟驟停死亡。劉某作為郭某的配偶起訴請求孫某及某小區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40餘萬元,並要求孫某賠禮道歉。
關於孫某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孫某見郭某將羅某撞倒後,讓郭某等羅某家長前來處理相關事宜,其目的在於保護兒童利益,該行為符合常理,不僅不具有違法性,還具有正當性,應當給予肯定和支援。孫某與郭某事前並不認識,不知郭某身體健康狀況,孫某在阻攔中與郭某發生言語爭執,但孫某的言語並不過分,其阻攔方式和內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內,阻攔行為本身不會造成郭某死亡的結果。在郭某倒地後,孫某及時撥打120急救熱線救助,郭某在搶救過程中因心臟驟停而不幸死亡,孫某的阻攔行為與郭某的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孫某亦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關於某小區物業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
郭某與羅某相撞的地點為小區居民休閒娛樂廣場,該地點並不是行人及非機動車的專用通道,沒有證據證明羅某及其他其他人員在該地點進行休閒娛樂超過一定的限度,進而影響了正常通行和公共秩序。事故發生的原因並不是小區內正常通行受阻的結果,不能歸咎於物業公司管理不善。在郭某與孫某爭執過程中,某小區物業公司保安人員前去相勸,履行了相應的管理職責。某小區物業公司對郭某的死亡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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