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這不是代開,是虛開,判十年!

今天舉個真實案例,提醒大家:這不是代開,是虛開,已有人被判10年刑!內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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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代開,是虛開

判十年

違法事實:

潔康公司讓深×公司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229份,稅款共3189071。99元;其中202份已實際抵扣,稅款共3172098。14元。潔康公司、杜某某均應當對虛開的稅額和實際抵扣的稅額承擔刑事責任。

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佛山市順德區潔康實業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二、被告人杜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判決書原文全文:

見本文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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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自然人代開發票

注意以下3大風險

風險一

注意不要變名代開,否則屬於虛開。

好多企業本來是支付了自然人勞務費,卻讓自然人代開裝修費的品名,違背了業務的真實面目。

參考: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風險二

注意自然人代開發票的地點。

自然人代開發票應該在貨物銷售地、勞務發生地、服務提供地、工程施工地,不得隨意找個地方就開具,否則屬於無效憑證。

參考:

1、《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關於增值稅納稅地點第(三)項規定,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非固定業戶應當嚮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其他個人提供建築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風險三

注意自然人代開發票是否由支付方履行扣繳個稅的義務。

自然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申請代開發票的,在代開發票環節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

代開發票單位( 包括稅務機關和接受稅務機關委託代開發票的單位)在發票備註欄內統一註明“個人所得稅由支付人依法扣繳”。

參考:

定了!這不是代開,是虛開,判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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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原文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2021)粵06刑終214號

原公訴機關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杜某某,佛山市順德區潔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審被告單位佛山市順德區潔康實業有限公司。

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審理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單位潔康公司、原審被告人杜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於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粵0606刑初657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杜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審閱案卷材料和上訴材料、訊問原審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以不開庭的方式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02年起,被告人杜某某投資經營被告單位潔康公司,並登記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潔康公司與陳某某經營的佛山市群×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公司)有業務往來。2017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間,杜某某透過陳某某的介紹,在潔康公司與廣東深×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公司)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讓深×公司為潔康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202份,價稅合計共22162299元,發票稅額共3172098。14元。潔康公司已將上述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納稅。

2019年8月12日11時許,民警在潔康公司抓獲被告人杜某某。案發後,杜某某的家屬代為補繳潔康公司增值稅款3271900。72元。

根據以上事實和證據,原審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潔康公司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

家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杜某某作為潔康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杜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單位潔康公司亦依法從輕處罰。鑑於被告單位潔康公司已補繳全部稅款,對潔康公司、杜某某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單位潔康公司、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單位佛山市順德區潔康實業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二、被告人杜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如下上訴、辯護意見:1。陳某某基於與潔康公司的真實交易,讓深×公司開具給潔康公司的部分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不應計入本案犯罪金額。2。杜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3。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對杜某某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單位潔康公司、上訴人杜某某犯虛開增值稅

專用發票罪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唯犯罪金額認定有誤,予以糾正。潔康公司讓深×公司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229份,稅款共3189071。99元;其中202份已實際抵扣,稅款共3172098。14元。潔康公司、杜某某均應當對虛開的稅額和實際抵扣的稅額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上訴人杜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陳某某基於與潔康公司的真實交易,讓深×公司開具給潔康公司的部分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不應計入本案犯罪金額的上訴意見,經查,潔康公司與陳某某經營的群×公司以不含稅的價格進行過交易。後經陳某某的介紹,深×公司在無實際交易的情況下為潔康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陳某某從中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深×公司收到潔康公司的款項後,均有收取票面金額約9%的手續費,並把大部分的資金迴流。上述事實有杜某某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以及證人陳某某、馮某、霍某、蔡某的證言予以證實,並有相關的銀行轉賬流水予以印證,足以認定。潔康公司透過支付一定數額開票費用的方式,讓深×公司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用於申報抵扣稅款,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既違反了我國稅收徵收管理制度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亦導致了國家稅款流失,具有刑事違法性,不屬於“如實代開”,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均應計入犯罪金額。上訴人杜某某及其辯護人的該意見理據不足,不予採納。

對於上訴人杜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杜某某是從犯的上訴、辯護意見,經查,首先,潔康公司與陳某某、深×公司所涉罪名相同,卻罪狀不同。潔康公司系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陳某某系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深×公司係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次,杜某某身為潔康公司的實際經營者,為了找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主動向陳某某提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請求,後經陳某某的介紹,由深×公司為潔康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抵扣稅款,深×公司、陳某某從中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綜上,杜某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並非次要、輔助,不宜認定為從犯。上訴人杜某某及其辯護人的該意見理據不充分,不予支援。

對於上訴人杜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從輕處罰的上訴、辯護意見,經查,潔康公司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巨大。杜某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原判決根據杜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及社會危害程度,在量刑起點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既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內,更與杜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量刑並無不當之處。故上訴人杜某某及其辯護人的該意見理據不足,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單位潔康公司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上訴人杜某某作為潔康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杜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實,依法對潔康公司、杜某某從輕處罰。鑑於潔康公司已補繳全部稅款,對潔康公司、杜某某酌情從輕處罰。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邱衛玲

審 判 員彭世宇

審 判 員陳海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許麗敏

書 記 員黃敏欣

並不代表本號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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